芬兰民事司法改革的理念与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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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芬兰民事司法改革的理念与实践 假如放眼全球的话,在司法领域,至少是民事司法领域,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近乎同步地在进行着大张旗鼓的改革。面对这股世界范围内的司法改革浪潮,假如要从域外阅历中吸取对中国司法改革的有益启示的话,根据惯常的思维定势,人们可能会青睐欧风美雨,把目光转向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其实,像巴西、瑞士、芬兰等那些平常不太为人们所关注的国家,其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也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无论是指导改革的民事司法理念还是理性层面的制度设计,也都是趋时而融入所谓的世界改革潮流的。本文拟就芬兰民事司法改革的理念、实践及相关问题作一初步的评介。一、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与理念芬兰的民事司法改
2、革是在没有废止古老的司法程序法典的前提下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并且改革的对象仅限于下级法院的诉讼程序。司法程序法典制定于1734年,原本都适用于瑞典和芬兰,但1948年在瑞典已被终止适用。尽管这次改革没有制定任何新的法典,但是1734年法典中的几章已被修订。在此之前也有过几次对法典的修订,如自由心证就在1948年被取消。然而,1734年法典的几章至今仍旧有效。这些内容包括与剥夺法官资格有关的条款等。1993年的改革旨在通过同步的程序改革提高诉讼当事人获得正确的、有依据的法院判决的机会。下级法院在加强装备处理困难案件方面比起以前更为彻底,简洁案件的处理也比以前快。改革所强调的价值理念是法
3、律的正值程序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从以往对实质正义的强调到对资源合理配置的强调是当今世界各国民事司法理念的一个重要改变。这种改革理念认为,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应当在那些寻求或须要正义的人当中公正地安排这些资源;公正地安排司法资源必需考虑详细个案的难度、困难性等特点,以确保个案能够获得适当的法院时间和留意力的安排。英国、法国、葡萄牙以及本文所探讨的芬兰的民事司法改革都把这种理念贯彻到详细制度的设计上。芬兰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诉讼程序进行的口头性、即时性以及集中化。而改革之前,芬兰的民事诉讼程序部分以口头方式、部分以书面方式进行,在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将看法提交法院的过程中,假如出现新的主
4、见或证据,案件往往被不断地延期。新的改革试图变更这种状况,使案件延期的可能性削减,通过一次总的开庭即确定全部的问题。案件审理时,不再允许当事人提出或宣读书面陈述,整个诉讼程序要求完全以口头方式进行。二、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实践1993年芬兰的民事司法改革广泛涉及民事司法体制、民事审判程序不同阶段的划分、诉讼进行方式、陪审团作用等方面的改革。(一)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芬兰的民事司法改革并不局限于民事程序制度的改革,而且也涉及民事法院体制的改革。改革以前,芬兰的民事第一审法院有两种,分别为:(1)市法院,这种法院在比较古老的市镇(即在1959年以前建置的市镇)运作;(2)地区法院,这种法院在新市镇的乡
5、下地方运作。这样,在1993年12月1日以前,芬兰的民事法院等级体制自上而下表现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市法院、(旧制的)地区法院。而从1993年12月1日起先,原来的市法院和地区法院都被撤销,统一设立新的第一审法院,即地区法院。这样,新的民事法院等级体制自上而下就表现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新制的)地区法院。(二)民事陪审制度的改革与新法院的构造相关的最重要的改革是陪审团的改革。尽管芬兰的陪审团的规模比英国的小,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芬兰采纳陪审团审判比英国普遍。改革以前,在旧的地区法院中有一个由5至7名非法律专业的人士组成的陪审团,但市法院则没有。这些
6、外行人士只能作为一个单独的整体投票反对法官。他们全体一样的投票可以推翻法官的看法,但他们当中一位或两位的投票则不能产生这种效果。改革以前,在市法院根本没有陪审团。改革以后,由于在城市和农村都设置同样的新制的地区法院,开庭时审判团通常由一名法官和三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中的每一个成员有一个单独的与法官同等的投票权,因此非专业的陪审员可以推翻或者以多数票的优势推翻法官的确定。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的是,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芬兰的陪审团可参加确定的事项不仅包括事实问题也包括法律问题。(三)新的初审阶段改革以后,一般民事案件必需在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地区法院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初步审理。原告必需向法院提出书面
7、的传唤被告的申请,并且在申请中载明恳求的性质,揭示支持其恳求的证据形式和来源等。但是,这个书面申请不能替代一般的证据运用,因为采纳书面的证词是不允许的。无论如何,仍旧要求原告把他所供应的证据和他提议传唤的证人姓名放入申请的封套。在那些可能以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这种申请可以更简洁一些。假如原告的申请被准许,被告应在限定的时间内答辩。初步审理从对书面看法的审查起先,以和解、作出简易判决或者进入主要庭审程序的确定终结。初审程序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为当事人达成一个折衷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供应一个有利的环境。在初步审理阶段,法官也可提出调解方案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现在,芬兰法官的作用应当被理解为不限于充
8、当裁判者,也包括充当调解者。(四)主要庭审程序初步审理阶段案件不能以和解或其他方式解决的,可以干脆进入主要庭审程序,或者在初步审理后至迟不超过14天的时间内进入主要庭审程序。干脆进入主要庭审程序的,仍由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主导初审的法官接着主持主要庭审程序。这意味着,在初步审理阶段已经向法院提交的审判材料,在主要庭审阶段不必再提交。未干脆进入主要庭审程序,而是在稍后的时间由法院开庭单独进行的案件,通常由主审法官与一个陪审团或两名另外的法官组成审判团进行审理。但是,当事人必需重新向法院提交全部相关的材料。主审程序由开庭陈词、证据展示以及总结看法三部分构成。依据新的程序集中化的原则,主要庭审阶段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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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芬兰 民事 司法 改革 理念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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