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权划分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经验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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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权划分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摘要:分税制改革要求我们重新考虑税权尤其是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合理的税权划分有助于财政收入安排秩序的建立。本文先对税权的内涵进行分析,然后把样本国家的税权划分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从中获得阅历启示,以便合理地解决我国税权划分问题。 关键词:税权;税权划分;税收立法权;分税制税权,即税收的管辖权。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与居民间的税权关系;二是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之间的税权关系,即税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在中心与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在同级国际机构间的合理配置;三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权关系,即主权国家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税种划分。过去人们主要探讨的是第一、第三方面的
2、问题,而对于其次方面的探讨则不够充分,相反,其次方面的问题是三权重中之重。它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层次问题。因为民主与法制不仅存在于国家与居民之间,而且也存在于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之间,假如在国家机构内部不建立起能够发挥中心与地方两个主动性的法制化的税权机制,假如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结构之间不建立起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法制化的税权机制,那将既不利于避开在税权重大问题上的决策失误和实现依法治税,也不利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为此本文所要探讨主要是其次方面的问题,而且主要探讨的是税权划分中的纵向划分问题。一、税权划分的国际比较税权划分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地方分权型,是指各项税权分别由中心和地
3、方行使,互不交叉和干扰(美国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型模式);中心集权型,是指各项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心国家机构,地方只有很小的税权(德国、俄国是中心集权型的典型代表);集权、分兼顾型,这种类型的税权划分模式综合了前两种类型的特点,中心和地方均享有肯定的税收立法权,但中心对地方在税收立法权的详细运用上又有肯定的限制性规定(加拿大是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在对美国、德国、加拿大分析的基础上,也对亚洲国家的代表日本的税权划分进行了探讨。(一)美国的税权划分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宪法明确规定联邦、州、地方均有各自独立的税收体系,并拥有相应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美国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财权,实行“分别立法、分别
4、征管、互不干扰、财源共享”为特征的税收管理体制。(1)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体现宪法原则。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国会有权课征税收、关税和货物税(excises)。”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宪法既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项权力,分别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可见,在美国开征新税种是很困难的,特殊是联邦政府要开征新税种还要涉及到对宪法的修改。因此,在美国开征新税种是很难的,特殊是联邦一级政府,要开征新税种还涉及到宪法的修改。在实际操作中,联邦一级的税收立法权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这三大干脆税,辅以国内消费税、关税和遗产税等;州政府的税收立法主要是以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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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划分 国际 比较 及其 我国 经验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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