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发的法律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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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发的法律思考 摘要:本文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一重要问题提出了法律思索: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对此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过程中应留意选择合法、适当的基础资产,并完善现金流管理等重要环节;为提高金融效率,应打造统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平台。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安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索,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
2、题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托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托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安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
3、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当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全部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对于功能相像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纳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安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忧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假如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托付代理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详
4、细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安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安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安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将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安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安排,则分别以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留意哪些问题呢?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精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安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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