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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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广东省实施广东省实施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JGJ 3 32002)2002)补充规定补充规定DBJ/T5DBJ/T54646200520052005-08-30 发布 2005-10-01 实施发布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实施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科字200594 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建局(公用局、市政局、城管办)、房管局,省直有关单位:由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编制的广东省实施(JGJ 32002)补充规定,经我厅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
2、,编号为 DBJT 15462005,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本补充规定由我厅负责管理,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广东省建设厅二 OO 五年八月三十日前 言本补充规定是根据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订计划和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穗建技2003392 号文的要求,由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邀请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委员会部分专家及广东省部分设计院参与,参照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国家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CJ 32002)(以下简称
3、高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11 号)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建质正200346 号),结合本省高层建筑的设计经验和工程实践编制而成。对照高规,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的补充和改进:1明确安全等级为一级或高度超过 60m 的高层建筑,按 100 年重现期的风压值计算结构承载力,按50 年重现期的风压值计算结构水平位移。2给出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 70 年、100 年的建筑物的地震作用取值。3给出结构的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应计算双向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的定量判别标准。4改进短肢剪力墙的定义。5采用相邻层层间位移角比作为高层建筑侧向刚度规则与否的判别
4、指标。6有条件地放松结构扭转位移比的限值。7明确高层建筑体型“特别不规则”、“严重不规则”的判别条件。8明确高位转换框支框架的构造加强范围。9给出确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时墙总高度的计算规定。10给出错层结构的定义。11明确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可不验算桩基础水平承载力的条件。12对建筑物桩基础的竖向承载力计算作出新的规定。本补充规定的解释由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邮编 510641,E-_mail:)或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邮编 510030,E-mail:)主编单位:华南理工大
5、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参加单位: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设计院广州珠江外资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容柏生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顾 问:容柏生 魏琏 傅学怡主要起草人:方小丹 李少云 张元坤 周定 梁宇行 舒宣武 俞公骅 黄熙明责 任 编 辑:张轶 胡芝福目 次1 总则2 荷载和地震作用2.1 竖向荷载2.2 风荷载2.3 地震作用3 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房屋适用高度和高宽比3.3 结构平面及竖向布置3.4 楼盖结构3.5 水平位移限值和舒适度要求3.6 抗震等级4 结构
6、计算分析4.1 一般规定4.2 计算参数4.3 计算简图处理5 框架结构设计5.1 一般框架结构5.2 宽扁梁框架结构6 剪力墙结构设计7 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8 筒体结构设计9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_9.1 一般规定9.2 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9.3 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9.4 错层结构9.5 多塔楼结构10 混合结构设计10.1 一般规定10.2 结构布置和结构设计11 基础设计附件 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1 总 则1.0.1 为在广东省的高层建筑工程设计中更好地贯彻国家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JG,J 32002)(以下简称高规)的原则及精神,提高结构设计水平
7、,使工程设计人员和技术审查人员有较为一致的结构安全控制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工程实践和设计经验,制定本补充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 10 层及 10 层以上,或 6 层以上、房屋高度超过 28m(由外地坪算起至屋面,不计梯间、水池等局部突出部分)的高层民用建筑。1.0.3 6 度及以上地区所有建筑结构均应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业主有特别要求时可提高设防标准,但不得降低设防烈度。1.0.4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分甲、乙、丙三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为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为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
8、建筑为甲、乙类以外的一般建筑。2 荷载和地震作用2.1 竖向荷载2.1.1 高层建筑结构的楼面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2001)的有关规定采用。当业主有特别要求时,可按业主的使用要求采用,但不应小于规范的规定值。2.1.2 首层楼面宜考虑施工荷载,每平方米不宜少于 10kN。构件承载力验算时,施工荷载的分项系数可取 1.0。施工单位有特别要求时,应做施工阶段的构件承载力验算。2.2 风荷载2.2.1 结构承载力计算时,基本风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的规定采用,基本风压的重现期与设计使用年限应一致。但安全等级为一级或高度超过
9、 60m 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应按 100 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2.2.2 在计算风荷载作用下结构水平位移时,基本风压可采用 50 年重现期的风压值。2.2.3 B 级高度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及房屋高度超过 150m 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宜采用风洞试验来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当体型复杂或房屋高度超过 200m 时,应采用风洞试验来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且宜考虑风环境的影响。2.3 地震作用2.3.1 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 70 年或 100 年时,可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供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也可将 50 年设计基准期内的多遇地震作用乘以 1.15 或 1.35 的系数。-_2.3.2
10、结构的前三个振型中,当某一振型的扭转方向因子在 0.350.65 之间,且扭转不规则程度为类时,表明结构的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2.3.3 当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影响计算结构构件承载力及楼层水平位移时,可不考虑质量偶然偏心的影响,但应验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并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楼层竖向构件最大弹性水平位移与最大和最小位移平均值之比。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可将各振型地震作用沿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全部一次从质心位置平移ei 来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对于方形及矩形平面,ei= 5相应边长;对其他形式平面,可取 ei=0.1732ri,ri 为第 i 层楼层
11、平面平行地震作用方向的回转半径。2.3.4 7 度、8 度、9 度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中跨度分别大于 24、16、12m 的大跨度楼盖,或跨度分别大于 6、4、3m 的长悬臂构件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也可把重力荷载代表值分别增大 5、10、20近似估计。2.3.5 高层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作用。当不考虑偶然偏心时竖向构件的最大位移与最大最小位移平均值之比大于 1.2,或当建筑物高度超过 l00m 时,应考虑扭转耦连的影响。2.3.6 当某层单位面积的质量平均分布密度为相邻层的 1.5 倍以上时,称为质量沿竖向分布特别不均匀。79 度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
12、地震下的补充计算,范围见高规3.3.4条第 3 款。3 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平、立面宜简单、规则、对称,不宜采用不规则、特别不规则的结构体系,宜避免采用错层、转换层、加强层、连体、大底盘多塔楼等复杂结构体系,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3.1.2 高层建筑结构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合适的刚度和充分的塑性变形能力。抗震设计时宜采用高性能结构材料,轻质内隔墙,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结构自重。3.1.3 在多遇地震及风荷载作用下,结构应保持弹性;在偶遇(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结构可修复后继续使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容许结构有部分构件屈服、破坏,
13、但不倒塌。当结构适用高度、平面及竖向不规则性等多项控制指标均超过现行规范限值时,业主及设计人可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及结构体系的复杂、不规则程度,提出更高的结构抗震设防性能目标及具体的实施办法,进行详细的分析计算及论证(必要时进行局部或整体结构模型试验),并应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3.2 房屋适用高度和高宽比3.2.1 当房屋高度超过 B 级高度时,或高度在 A、B 级高度之间但平面和竖向均存在规范规定的不规则类型时,设计应有充分的论证及可靠的依据,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比规范要求更严格的抗震措施。3.2.2 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为地面以上高度 H(不计突出屋面的机房、水池、塔架等)与建筑平面宽度 B 之比
14、。当建筑平面非矩形时,可取平面的等效宽度 B=35r,r 为建筑平面(不计外挑部分)最小回转半径。3.2.3 矩形截面柱截面宽不宜小于 300mm。柱截面高与宽之比不大于 4。剪力墙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4、小于 8 时为短肢剪力墙。当剪力墙截面厚度不小于层高的 1/15,且不小于 300mm,高度与厚度之比大于 4 时仍属一般剪力墙。3.2.4 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指短肢墙的截面面积占剪力墙总截面面积 50以上,其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应比高规表 4.2.2 规定的剪力墙结构适用高度降低 20。3.2.5 异形柱指截面为方形、矩形、圆形等以外截面的柱,常用的截面形式有 T 形、I 形、
15、Z 形、十字形等。异形柱肢宽不应小于 200mm,肢高与肢宽之比不大于 4,不小于 2。3.3 结构平面及竖向布置-_3.3.1 结构平面及竖向不规则类型可按表3.3.1-1 确定。A 级高度建筑和 B 级高度建筑的扭转不规则程度分类可按表 3.3.1-2、表 3.3.1-3 确定。表 3.3.1-1 体型不规则类型及定义不规则类型定 义1.扭转不规则楼层的弹性最大水平位移大于该楼层最大与最小位移平均值的 1.2 倍。扭转不规则的程度分两类,详见表 3.3.1-22.狭长、凹凸 不规则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 30%, 平面尺度不满足如下要求:(见图 1 建筑平面图)(
16、1)L/B6.0(2)l/Bmax0.35(3)l/b2.0-_续表 3.3.1-1不规则类型定 义3.楼板局部 不连续楼板开洞后,有效楼板宽度小于开洞处楼面宽度的 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 楼面面积的 30%,在扣除凹入或开洞后,楼板在任一方向的最小净宽度小于 5m4.侧向刚度 不规则在地震作用下,某一层的层间位移角乱大于相邻上一层的 1.3 倍,或大于其上 相邻三个楼层层间位移角平均值的 1.2 倍,则该层的侧向刚度不规则。层间位 移角可按注 1 的公式计算5.竖向抗侧 力构件不连 续竖向抗侧力构件(柱、剪力墙、抗震支撑)不连续的类型分为:类:柱不连续类:墙、支撑不连续6.楼层承载 力突
17、变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 80%注 1、层间位移角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i=(ui-ui-1)/hi=ui/hi式中:ui、ui-1第 i 层、第 i-1 层水平位移;hi第 i 层层高。表 3.3.1-2 A 级高度建筑的扭转不规则程度分类相应于该层的扭转位移比 u 结构 类型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层间位移角E范围u1.21.2u1.351.35u 1.51.5u 1.8u1.8E1/1100规则类类类不允许框 架1/1100E1/550规则类类不允许不允许框架剪力墙 框架核心筒 板柱核心筒E1/1600规则类类类不允许-_1/1600E1/800规则类类不允许不允许E1/20
18、00规则类类类不允许 框支层、筒中 筒、剪力墙1/2000E1/1000规则类类不允许不允许表 3.3.1-3 B 级高度建筑的扭转不规则程度分类注:扭转位移比 u=楼层竖向构件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最大与最小水平位移的平均值,计算时采用刚性楼板假定,并考虑地震偶然偏心作用的影响:计算最大层间位移角时可不考虑地震偶然偏心作用的影响。相应于该层的扭转位移比 u 结构 类型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层间位移角E范围u1.21.21.6E1/1100规则I 类I 类类不允许框 架1/110060m)、高宽比较大(HB3)的高层建筑或超高层建筑。8.0.3 筒体结构的平面宜对称,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宜居中布置 o8.0.
19、4 筒中筒结构的内筒边长不宜小于高度的 115,框架核心筒中的筒体宜尽量贯通建筑物全高,其边长不宜小于筒体高度的 1/12。8.0.5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外排框架柱截面长边宜沿框架方向布置;筒中筒结构的框筒柱截面长边宜沿筒壁方向布置。8.0.6 筒中筒结构的外框筒柱的柱距不宜大于 4m,当下部为疏柱转换成上部的密柱时,优先采用斜柱转换,当采用梁转换时,转换梁的高度不宜小于其跨度的 1/6。8.0.7 筒体结构楼盖主梁不宜搁置在核心筒或内筒的连梁上,楼层结构布置宜使外框筒角部承受较大的轴向力。8.0.8 当筒体结构的侧向刚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利用建筑的设备层或避难层设置加强层(刚性伸臂层),也可沿
20、结构周边设置加强构件。-_8.0.9 当筒体结构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产生较大的扭转效应时,宜优先加强外框或外筒的侧向刚度。9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9.1 一般规定9.1.1 7 度和 8 度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不宜同时采用三种及以上带转换层结构、带加强层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及多塔楼结构等复杂结构。受条件限制,不得不采用时,应对其抗震安全性作充分的论证,并提交有关部门作抗震设防专项审查。9.1.2 复杂结构应采用不少于二个不同的三维空间有限元计算程序进行整体结构分析,并结合弹性时程分析,必要时结合弹塑性静力或动力分析,对结构的薄弱层或薄弱部位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措施。9.1.3 7 度
21、和 8 度抗震设计时,错层剪力墙结构及错层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 80m和 60m。高度超过时,除应加大错层部位的剪力墙或框架的设计地震剪力外,还应有相应的构造加强措施。9.1.4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结构 B 级高度高层建筑,当外筒框支层以上采用由剪力墙构成的壁式框架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宜比高规表 4.2.2-2 规定的数值降低 20采用,框支柱为钢管混凝土柱时不受此限。9.2 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9.2.1 当建筑物上部楼层部分竖向构件(柱、剪力墙、支撑)不能直接落地时,应设置结构转换构件或结构转换层。转换层设于地下室顶板或地下层时,该层楼板的构造应满足一般结构转换层的要求,但
22、结构可按一般框架剪力墙、剪力墙或筒体结构控制最大适应高度及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9.2.2 当建筑物上部楼层仅部分柱不连续时,可仅适当加强转换部位楼盖,但转换托梁的承载力安全度储备应适当提高,内力增大系数不宜小于 1.1,托梁的构造按实际的受力情况确定。9.2.3 当框架剪力墙或筒体结构仅少量剪力墙不连续,需转换的剪力墙面积不大于剪力墙总面积的 8%时,可仅加大水平力转换路径范围内的板厚、加强此部分板的配筋,并提高转换结构的抗震等级。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特一级时不再提高。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可按一般框架剪力墙或筒体结构采用。9.2.4 底部大空间部分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结构在地面以上的
23、转换层位置,8 度时不宜超过 3 层,7 度时不宜超过 5 层,6 度时不宜超过 8 层。超过时,宜控制相邻下一层与转换层的层间位移角比不小于 1.0,并应对结构的抗震安全性作充分的论证。9.2.5 框支柱与相邻落地剪力墙的距离不宜大于 12m。落地剪力墙的间距不宜大于 24m。超过时应加强转换层楼板的整体刚度,必要时将楼盖视为水平深梁,校核其承载力。9.2.6 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取框支层以上二层,且加强部位墙顶标高不低于落地剪力墙加强部位的顶标高。9.3 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结构体系非抗震 设计抗震设防烈度6789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210200l6012070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
24、混凝土筒体24022019015070钢框筒钢筋混凝土筒体25023019015090型钢混凝土框筒钢筋混凝土筒体28025022018090-_9.3.1 当框架核心筒结构的侧向刚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设法增加结构的侧向刚度,条件许可时,可加大核心筒的截面尺寸,或于外框局部设剪力墙或斜撑等以避免或减少设置加强层。9.3.2 加强层联系内筒与外框的水平伸臂构件宜优先采用斜腹杆桁架,斜腹杆宜优先采用钢结构,必要时可结合设计要求设置阻尼器或消能耗能装置。9.3.3 加强层及相邻上下层的楼板厚度不宜小于 150mm,楼板钢筋双层双向布置,每层每方向板配筋率不宜小于 025,结构分析时宜以弹性楼板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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