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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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夫工工资暂行方法导语: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夫工工资暂行方法已经2023年3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收集的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夫工工资暂行方法,欢迎阅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夫工工资问题,维护农夫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等
2、建设领域,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设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用工单位)。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农夫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农夫工的劳动酬劳,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别状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第四条 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夫工工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人社部门是全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夫工工资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全市农夫工工资支付工作,并加强对城区人社
3、部门协调督办,对重大拖欠农夫工工资案件负责组织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农夫工工资支付等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的人社部门是本辖区内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夫工工资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本辖区农夫工工资支付工作,详细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领域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收缴和运用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紧密协作,通力协作,共同做好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夫工工资相关工作。其次章 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与农夫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
4、以下条款:(一)用工单位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农夫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酬劳;(七)社会保险;(八)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用工单位应建立农夫工名册,对农夫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统计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进出场登记、考勤统计和工作量审定由农夫工本人签字后留存备查。第七条 工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
5、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务或某项详细工作的农夫工,用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的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付清全部工资。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农夫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供应正常劳动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从事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工作环境的农夫工,应按规定另行支付相应的津补贴。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将工资干脆发放给农夫工本人,不得由他人代领。本人因特别状况的确无法领取,可托付他人持有效证件代领。用工单位支付农夫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照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数额、领取者的姓
6、名及签字等工资支付状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九条 因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夫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夫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夫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担当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夫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夫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夫工工资。第十条 非因农夫工缘由造成工程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农
7、夫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农夫工供应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农夫工的劳动酬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农夫工工资。因农夫工个人缘由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农夫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农夫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经济纠纷、工程质量、垫资施工等理由拖欠或克扣农夫工工资。用工单位确因短暂生产经营困难等缘由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农夫工协商一样后,可由用工单位向农夫工出具欠付工资凭证,延期支付
8、工资,但延期支付工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三章 工资支付保障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第十三条 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克扣、拖欠农夫工工资行为。工资支付保障金由建设单位(业主)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代用工单位缴纳,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划入人社部门设立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人社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垫付农夫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需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业主)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确保工资支付保障金落实到位。详细金额按年度工程预算款的0.8%确定;其中,工期不足一年的,以全部
9、工程合同价格为基数计提,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十五条 若用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克扣、拖欠农夫工工资,经农夫工申请、人社部门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垫付农夫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农夫工所在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工资支付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农夫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成建设单位(业主)从应付用工单位工程款中垫付,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应付工程款仍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的农夫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向用工单位追缴被克扣、拖欠的农夫工工资。第十六条 工程完工结算并验收后,经人社部门在两个月内查好用工单位无拖欠、克扣农夫工工资行为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全部返还给用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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