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环境监管困境及解决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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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环境监管困境及解决措施摘要地方国企具有肯定的行政属性,在我国具有特别的地位。中央环保督察组所披露的北海铁山港案件,暴露出地方国企在环境监管方面存在缺乏自律环境管理、行政监管境况尴尬、环境社会监管缺乏实效、司法监管缺位等诸多问题。针对目前地方国企在环境监管方面的逆境,可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完善行政监管、重视社会监管实效以及司法监管主动介入四个途径加以解决。关键词地方国企;环境监管;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一、问题的提出2022年,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进驻广西,收到群众举报反映铁山港海港码头存在违规倾倒堆填、严重污染环境的状况。2022年7月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期间,该问题也被群众举报过,但北海市
2、核查后回复督察组,“手续齐全、不存在违规堆填倾倒。据此,中央督察组到北海进行现场检查发觉,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诚德公司自2022年6月投产以来在未经行政部门批准的状况下,将80余万吨废渣堆填在北海的铁山港码头的填海区域。广西瑞德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利用途置诚德公司精炼炉渣的下游企业,以综合利用为名,行违规倾倒之实,露天堆存的精炼炉渣约30万吨。堆填区域的废渣已经大面积板结,呈乳白色,明显有盐碱的析出,严重威逼到北部湾近海域的生态环境安全。此外,北海诚德公司的大股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独资的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以下简称“北部湾港务集团。生态环境部后续公布的信息显示
3、,北海市环保局2022年以来,针对北海诚德公司废渣污染问题累计下达整改通知和行政惩罚文件多达20余份,铁山港区政府2022年以来多次约谈涉事企业。2022年,北海市环保部门将相关状况书面报告北海市党委、政府,但并未对企业进行催促整改,反而在同年9月给予北海诚德公司的下属公司产业扶持资金2968万元1。最终该问题被中央环保督察组披露,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该案件被环保督察组披露,反映出地方高行政职级、大经济规模国企的环境监管出现了问题。前期的公众举报曾因政府不真实回函而不了了之,行政部门多次流于形式、缺乏实质的监管,未能切实解决问题。二、地方国企环境监管逆境地方国企由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政府的
4、国资委独资掌握。在我国的体制下,地方国企具有行政职级。行政职级与控股地方政府或者国资委的行政职级相关联。地方国企的环境监管,包括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内部监管依靠国企环保理念的贯彻、环境政策的落实而实施。外部监管则由行政监管、社会监管以及司法监管组成。从铁山港案件来看,大型地方国企缺乏自律的环境管理,内部监管无从谈起。同时,社会监管、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组成的外部监管在现实中缺位或者缺乏实效。一地方国企缺乏自律环境管理地方国企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独资控股。铁山港案件中的违法企业北海诚德公司的大股东北部湾港务集团持有公司51%的股份。北部湾港务集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资产管理委员会独
5、资的国企。因此,北海诚德公司在当地是高职级、大规模的国企。国企的一大重要作用,是履行社会责任。2022年11月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22显示,国企社会责任进展指数连续12年领先于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3。国企对地方的社会进展,具有重大的奉献。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信委、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发布的“2022广西制造企业50强排行榜当中,北海诚德公司以4514142万元的年营业收入,位列第三4。北海诚德公司对当地财政创收有着重要的作用。北海市政府鉴于北海诚德公司对当地GDP的奉献,对其监管手段不尽严格。过于严峻的监管手段,可能会导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北海市的GDP。因此,这
6、样的环境下,地方国企的环境管理需要依靠内部自管。然而,企业追求营利,地方国企的环境自管缺失动力。一方面,追求短期利益,企业将环境产业结构政策、环境技术管理政策的落实,置于经济利益之后的顺位5。基于对营业利润的追求,面对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权衡,国企的天平会向经济利益倾斜。企业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现实境况下,其自我环境管理难以实现。我国环境管理的立法关注环境的末端治理,对企业的环境管理也不例外6。当前的管理状态是激励性政策缺乏,环保守法本钱高、违法本钱低。另一方面,企业环境守法缺乏引导机制7。以间接引导为目的的行政监管执法机制欠完善,以直接引导为目的的企业守法激励机制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既追求
7、短期经济收益又缺乏守法引导的现状下,国企自律性环境管理难言可观。国企总体上就环境管理欠缺自律,其内部的环境监管亦是得过且过。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是重经济利益、轻环境爱护决策的作出者,希望他们来实现国企内部的环境监管,自然不行行。同时,国企内部亦欠缺环境监管专员,无法准时发觉企业的环境问题。事实上,即使存在环境监管专员,假如不处理好环境专员人事编制归属,这一负担企业内部环境监管职责的人员,亦会因为国企的整体决策、董事等高管的压力,陷入不敢监管的境地。由内部人员实施的环境监管,在企业内部不重视环境爱护的状况下,具体存在的环境问题只能是“关起门来解决,内部环境监管形同虚设。二行政监管境况尴尬地方政府
8、缺乏环境监管的动力。环境爱护法规定,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环保部门负责该地区环境工作的统一监管。国企入驻地方,将对地方的社会进展提供较大奉献。从前文提到的数据可知,北海诚德公司对北海市的经济进展具有重要作用。对北海诚德公司的污染行为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会波及北海当地的GDP。经济考核指标一直是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涉及自身利益的状况下,地方环境管理睬出现形式监管的问题。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削减,财政支出增长,这样的现实状况下,地方财政难免陷入逆境。地方政府为缓解财政压力,与企业联动,吸引大型企业进入地方投资建厂,以获取足够的财政收入。企业能够给地
9、方带来财政收入,对地方的进展有所助益。因此,地方政府对于企业是缺乏监管动力的。即便环境爱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但具体的政绩考核指标还有待细化。过于原则化、抽象化的环境考核指标,实践当中会导致地方政府存在“不犯错、无责任的心理,不利于环境监管工作的实际开展,对潜在环境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同时,环保部门难以作为。从铁山港案件披露的信息来看,环保部门自2022年起,多次对北海诚德公司下达过整改通知书、行政惩罚书等文件,但均无法解决问题。直到2022年铁山港码头倾倒堆填现象被环保督察组披露后,才切实得到解决。可以看到,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并不能切实解决北海诚德公司
10、倾倒堆填损害生态环境的问题。虽然依据环境爱护法行政惩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损害环境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惩罚确定,但在后续披露的案情里,并未看到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措施。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是此消彼长的,进展经济的同时,环境必定会受到影响。以环境爱护为职责的环保部门,因此具有“反GDP的性质。地方政府基于政绩方面的考量,将地区经济利益置于首位。而环保部门的人权与事权受制于地方政府,面对重大污染且涉及当地大型企业的情形,环保部门难以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8。存在地方政府限制的状况下,环保部门自然不能实行强硬的环境监管措施。同时,对地方国企的环境监管,环保部门还存在行政职级层
11、面的压力。铁山港案件涉及的北海诚德公司由北部湾港务集团控股。北部湾港务集团由自治区国资委独资管理,行政职级是副厅级,而地级市的环保部门的行政职级为正处级。环保部门对国企监管,存在“小管大的局面。地方环保部门在实践中迫于行政级别上的压力,难以实施强有力的环境监管措施。监管措施缺乏实效性,导致环境污染行为无法得到遏止,环境损害持续发生。三环境社会监管缺乏实效从铁山港案件披露出的信息来看,案件直到2022年才被中央环保督察组披露。2022年,群众向中央环保督察组的举报,因为北海市政府的不真实回复而不了了之。该次举报环保督察组核实途径是与地方政府的往来函件。在地方政府隐瞒真实信息的状况下,以公众举报、
12、批判和建议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环境社会监管,难以发挥实质效用。一方面,中央督察组进驻某个地区进行专项督察,基于督察组人员的有限,面对众多的群众举报不行能一一现场核实。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面对督察组的发函询问隐瞒真相,导致督察组对群众举报信息真实性的误判。环境社会监管发挥实效,很大程度上依靠于政府部门的回应与协作。地方政府消极对待公众的参加监管,社会监管则会表现无力。面对高行政职级、大经济体量的地方国企,地方政府对社会环境监管的看法尤为冷漠。从铁山港案例披露的信息来看,北海市政府对于环境非法损害行为的存在是知情的,但鉴于绩效考核、利益驱动等缘由,对非法损害环境行为监管不力。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北海诚德公司
13、是大型国企,从前文提及的数据可知,其是北海铁山港临海工业区中的重要企业,对北海市的GDP进展、政府财政创收具有重要作用。这样的模式下,社会公众向地方政府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会因得不到地方政府的真实回应而缺乏实际效用。四司法监管缺位司法上对国企进行的环境监管,主要表现为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所爱护的是社会公众的生态利益,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然而在持续长达五六年的铁山港案件当中,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发挥作用。在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状况下,无论是适格的行政部门、社会组织还是检察院,均未
14、能主动行使诉权。面对大型的国有企业,行政部门基于前文所述的缘由,自然不会主动行使诉权,启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多数社会组织则是迫于资金缺乏、缺乏诉讼专业学问、搜集证据困难等缘由,一般不具备起诉的物质条件。而检察机关虽属司法机关,不由地方政府领导,但在涉及地方重大经济利益的状况下,主动介入监管并启动司法程序的热情不高。且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法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履行职责过程中发觉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只要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未发觉违法行为,就不具备启动公益诉讼的条件。在铁山港案件当中,还存在着行政机关怠于行使环境监管职能的现象。遗憾的是检
15、察机关未能主动履行职责、获取案源,从而发起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以催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实践当中,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多是通过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或是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信息,其中群众提供的线索是检察机关主要的案件来源。在铁山港案件当中,针对环境问题,社会公众的信息反馈渠道聚焦于行政部门,而忽视了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发起公益诉讼的司法途径。这也是检察机关较少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介入环境监管的缘由之一。三、地方国企环境监管完善路径地方国企现有的环境监管逆境,有待从内部监管及外部监管两个视域加以解决。内部监管层面,需要加强国企内部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环境政策、环境社会责任,设置环境督察专员。同时,外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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