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务合同12篇 企业与劳务公司的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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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劳务合同12篇 企业与劳务公司的劳务合同下面是我共享的公司劳务合同12篇 企业与劳务公司的劳务合同,供大家参考。公司劳务合同1第一,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你和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假如出现劳动纠纷,你可以干脆找公司解决。假如是和劳务机构签订合同,则出现劳动纠纷,你只能找劳务机构解决。其次,有些劳务公司是皮包公司,假如出现纠纷,将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第三,劳务机构的出现,就是为了避开公司的人力资源成本增加,解决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问题。第四,和劳务公司签合同,由于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不健全,导致有些问题无法解决,比如一各派遣机构在详细协议内容和标准上做法不一、一些责任问题没有解决方法、发生争议也无法
2、解决。和劳务公司签合同有利有弊。劳务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酬劳,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有以下有利:1.劳务公司一般比较好找,出现纠纷时能够马上处理;2.劳务公司在国内注册,受国内法律法规制约,免除劳工面对的法
3、律风险;3.劳工的酬劳由劳务公司支付,没有后顾之忧。其弊有1.因为劳务公司作为有偿中介,所以雇主的工资一部分须要给劳务公司;2.由于劳务公司介入,法律关系比较困难,因此简单产生纠纷3.劳工与雇主之间的沟通不够干脆,互动不够。等等公司劳务合同2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诚恳信用、协商一样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
4、,担当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酬劳,并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供应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1.合同是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歼灭某种详细的法律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歼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这种愿望和意图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产生肯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意思表示必需是合法的,否则,合同没有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的爱护。2.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
5、为目的。合同当事人的协商,总是为了建立某种详细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这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建立起来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需履行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假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反合同,就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3.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样,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合同的成立,必需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必需相互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需一样。劳动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必需是具有劳
6、动权利实力和劳动行为实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需是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行政,不能是企业的党团组织或工会组织。3.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即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成为另一方当事人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一员,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任何任务。这种职业上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合同区分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即双方当事人既是劳动权利主体,又是劳动义务主体,依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本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根据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酬劳。劳动者
7、有权享受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供应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爱护条件。5.劳动合同的订阅、变更、终止和解除,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就是员工与组织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组织和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址;(2)合同期限;(3)试用期限;(4)职务(工种、岗位);(5)工作时间;(6)劳动酬劳;(7)生产福利待遇;(8)劳动爱护;(9)劳动保险待遇;(10)政治待遇和劳动待遇;(11)教化与培训;(12)劳动合同的变更;(13)劳动合同的解除;(14)违
8、约责任;(15)其他事项;(16)纠纷处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肯定的区分: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供应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应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同等协商
9、一样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爱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殊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殊爱护。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需担当肯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6、
10、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需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接着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肯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干脆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殊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肯定的区分: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供应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11、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应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同等协商一样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爱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殊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殊爱护。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
12、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需担当肯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需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接着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肯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干脆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殊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
13、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肯定的区分: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供应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应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同等协商一样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
14、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爱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殊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殊爱护。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需担当肯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需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
15、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接着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肯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干脆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殊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公司劳务合同3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托付代理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在临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签订日期:年月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同等自愿、协商一样、合法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类型
16、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_个月。(二)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个月。(三)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到岗。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状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始终不到岗,企业不能随意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其次条工作内容和工
17、作地点(一)依据甲方工作须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依据甲方的工作须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须要,劳动者情愿听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生产经营须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缘由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纳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解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1、实行固定
18、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支配。(二)甲方因工作须要支配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支配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注:加班加点工资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明示于合同中。)(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第四条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一)甲方依据生产岗位的须要,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平安、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平安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爱护用品。(二)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平安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
19、动平安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削减职业危害。(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注: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第五条劳动酬劳(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绩效工资依据乙方的业绩考核状况核定。(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依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元/月,绩效工资依据乙方的业绩考核状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改变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精
20、确定。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3、其他工资形式。详细约定如下:_。(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若乙方供应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酬劳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别的状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状况。(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状况,赐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注:加薪状况应明示与合
21、同中。)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一)甲、乙双方必需依法参与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状况下,双方协商一样的;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了重大改变,经与乙方协商一
22、样的;3.由于不行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聘请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2.严峻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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