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禁毒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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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禁毒条例贵州省禁毒条例禁毒工作是事关人民华蜜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贵州省禁毒条例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贵州省禁毒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禁毒条例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化和挽救吸毒人员,爱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加的工作机制。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坚持教化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禁毒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制定禁毒工作的详细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开展禁毒工作的状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司法行政、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平安生产
3、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禁毒宣扬教化,普及毒品预防学问,增加公民禁毒意识。主流媒体应当每年支配肯定版面或者时段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其他媒体也应当实行多种形式进行禁毒宣扬。第八条 教化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学问纳入教化、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扬教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帮助。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建设,实行措施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
4、对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单位和个人赐予政策实惠。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是指以安置企业为载体,以集中安置为核心,其他形式为补充,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模式。激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助其融入社会。第十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化宣扬,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须要建立禁毒预防教化宣扬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
5、人员进行禁毒教化,落实禁毒责任制,做好禁毒工作。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化,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进行教化和制止,并赐予生活上的关切,帮助其戒除毒瘾。第十三条 吸毒人员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戒毒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吸毒人员登记档案,对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戒毒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不予行政惩罚。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际须要,配备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支配财政预算禁毒经费时应当向社区倾斜,并支配肯定专项经费,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涉毒人员的动态管理,参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社区医疗机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健康教化和询问服务;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矫治、救助、救济等工作。第十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状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
7、等组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依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方案,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第十六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一)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居处和稳定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三)不满16周岁的;(四)60周岁以上的;(五)患有严峻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六)其他不相宜强制隔离戒毒
8、的。第十七条 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看法,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并通知原确定公安机关。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具备医疗、生活、教化、劳动等功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立特地区域收治病残戒毒人员,对患有严峻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赐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实行隔离治疗。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实行必要的平安爱护措施,防止戒毒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除患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强制隔离戒
9、毒的传染病或者严峻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得以患有其他传染病或者疾病、经费不足等理由拒绝收治已被确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第十九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确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峻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五)初次查获吸毒成瘾严峻的。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但应当与其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其次十条 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须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由强制隔离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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