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工伤赔偿条例及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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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最新工伤赔偿条例及程序工伤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缘由受到的人身损害。遭遇工伤的员工主见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工伤鉴定、赔偿三个阶段,其中工伤鉴定又称为劳动实力鉴定。下文是关于20xx年最新工伤赔偿条例,仅供参考! 工伤赔偿程序 一、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二、工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状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留意工伤认定
2、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肯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三、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实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四、协商赔偿程序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干脆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五、劳动仲裁
3、程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六、法院审理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七、执行程序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八、申诉程序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4、、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
5、开和削减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实行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刚好救治。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看法。其次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依据不同行业的工伤
6、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依据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生率等状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生率等状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刚好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根据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
7、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详细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淌性较大的行业,可以实行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与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实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扬、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运用和管理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
8、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肯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详细比例和储备金的运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
9、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
10、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有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状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干脆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本条第一款规
11、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依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以及职工损害程度等基本状况。工伤认定申请人供应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根
12、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据审核须要可以对事故损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帮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其次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晰、权利义务
13、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确定。作出工伤认定确定须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确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 劳动实力鉴定其次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实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实力鉴定。其次十二条 劳动实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实力鉴定
14、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其次十三条 劳动实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供应工伤认定确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其次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驾驭劳动实力鉴定的相关学问;(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其次十五条 设区
15、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看法。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鉴定看法作出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托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帮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应当刚好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其次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
16、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其次十七条 劳动实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与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其次十八条 自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状况发生改变的,可以申请劳动实力复查鉴定。其次十九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其次十六条和其次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其次十五条其次款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
17、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状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详细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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