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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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于20xx年12月2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是条例具体内容。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确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鉴定人、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特地学问对诉讼涉及的特地性问题进行鉴别和推断并供
2、应鉴定看法的活动。第三条 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第四条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敬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看法负责。鉴定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该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保障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第六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3、工作,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须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对社会接受托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激励鉴定机构加强试验室建设,提高司法鉴定的实力和公信力,适应诉讼活动须要。第八条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可以依法组建或者参与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自律管理,处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帮助解决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适用等方面的纠纷,依法爱护会员的合法
4、权益。其次章 登记及名册管理第九条 申请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第十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品德良好,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第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有意犯罪或
5、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惩罚;(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四)拟执业的鉴定机构受到停业惩罚,惩罚期未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执业场所;(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试验室认可的检测试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别资质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
6、请材料;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材料,由拟申请执业的鉴定机构提交。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七日内报省司法行政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材料,作出确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向个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确定并说明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须要接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提出持续申请。提出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本条例有关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鉴定
7、人和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其他登记事项的申请变更,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一)申请终止执业;(二)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不符合登记条件;(三)被撤销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鉴定人执业应当参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得超越执业机构的业务登记范围。第十八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告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省司法行政
8、部门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刚好发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资质、认证认可、实力验证、仪器设备、执业惩罚、限制执业和接着教化等相关信息。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十九条 诉讼活动中对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有争议,须要司法鉴定的,托付人应当选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次十条 鉴定机构统一受理鉴定托付。鉴定机构收到托付文书后,应当对托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在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接受托付,并告知托付人。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托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供应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应当接受托付。托付鉴定事项不明确、材料不充分或者有缺陷可能影响鉴定的,
9、应当书面要求托付人确认和补充;托付人拒绝确认、不补充或者补充不齐全的,可以不接受托付。其次十一条 托付人托付鉴定时,应当向鉴定机构出具托付书,或者与鉴定机构签订托付鉴定协议书,明确鉴定对象、鉴定要求、鉴定目的、鉴定标准、鉴定时限、送鉴材料、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等事项。鉴定事项已由其他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看法的,托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说明。托付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托付两个以上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次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接受托付:(一)托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或者鉴定实力;(二)托付人供应的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三)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四)
10、鉴定机构与托付鉴定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鉴定;(五)明知托付人已就同一鉴定事项托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且鉴定看法尚未出具;(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次十三条 托付人应当对所供应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检查,鉴定材料在鉴定过程中可能损坏或者无法完整退还的,应当向托付人书面说明。其次十四条 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状况和资料;(二)经托付人同意,可以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勘验人等相关人员;(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试验;(四)鉴定看法不一样时,保留不同看法;(五)获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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