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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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下文是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方法,欢迎阅读!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不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干脆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避开遭遇损害;也为了便利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以确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设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担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担保法要求抵押办
2、理登记是正确的,但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缘由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还必需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不利于爱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与某丙办理了抵押登记。依据本条规定,当某甲不履行债务时,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而某乙没有办理登记,不享有抵押权。假如以为不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那么,某乙不
3、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丢失了.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允,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经探讨,物权法接受了上述看法,将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本条规定,须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运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立的建筑物。不动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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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 抵押 登记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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