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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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购买、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制定了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下面是具体内容。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购买、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银发1998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详细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
2、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托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先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贷款,有效担保,一次整借,按月偿还的原则。第四条本方法的受托银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心托付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第五条受托银行应按中心下达的托付贷款文件执行,严格审核、规范操作,确保贷款便捷、刚好、平安发放和运用。第六条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县(市、区)管理部依照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办理并报市中心审批。其次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
3、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职工,购买、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临汾市辖区内常住城镇户口;2、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3、具有购建房行为发生两年内获得的合法购房合同、协议,并附有所购住房的相关土地、建筑规划许可文件;建立、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获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及土地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4、已支付不少于购建自住住房总价首套90平方米以下20%、90平方米以上30%,二套50%的自筹资金;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实力;6、同意以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作保证
4、。第九条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须向中心供应以下书面证明材料: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和婚姻证明;2、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资信证明;3、购买二手房的,除供应房屋买卖协议外,还应供应房屋总价款的完税发票;4、要求供应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以上应供应的证明材料均须为原件。(存档资料可留复印件)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第十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年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且不得超过所购、建房首付款后的金额。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
5、遇法定利率调整,新放贷款从调整之月起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已发放的贷款自次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贷款一般实行单位组织集体办理、并保证代扣代缴,或个人干脆申请贷款的方法。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第十五条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中心应在十日内进行贷前调查核实并向借款人作出是否可以申请贷款的答复。第十六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中心批准,向受托银行下达托付文件并与受托银行签订托付贷款协议,由受托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第十七条借款人办理完贷款手续后,托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相应帐户或借款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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