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机构量化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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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机构量化考核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政府集中选购机构的监管,规范年度考核工作,提高集中选购机构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集中选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方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集中选购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考核方法的规定,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监察、检察、审计部门帮助,必要时可邀请选购人、供应商、专家评委等人员参与。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集中选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工作实施监察。三、对集中选购机构的全面综合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实行百分
2、制。依据考核内容和日常监督检查状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基本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四、对集中选购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发布考核通知。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于半年或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对集中选购机构发布半年或年度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并在考核起先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选购机构。(二)自查自评。集中选购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根据考核要求仔细整理有关资料,比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在7天内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三)检查考评。考核小组对集中选购机构供应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考核资料进行
3、检查核实,比照考评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在考评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看法。(四)出具考核报告。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考核小组的考核看法,综合选购人、供应商、专家评委的反馈看法以及日常现场监督的详细状况,作出正式考核报告,并填写政府集中选购机构监督考核表(见附件1)。考核小组在作出考核报告前,应当与集中选购机构交换看法。(五)公示考核结果。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考核报告和政府集中选购机构监督考核表报送同级政府选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抄送集中选购机构,并公布在湛江市政府选购网上。五、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一)基础工作考核(占总分15%)。1、机构建设状况。标准分为2分。集中选购机构仔细贯彻党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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