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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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广阔市民对食品药品的执法管理始终是非常关切的,那么,下面是山西省食品药品德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工作方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 山西省食品药品德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工作方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德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平安办联合制定的食品药品德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工作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2、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以下简称食品药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其次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觉涉嫌犯罪,依法须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刚好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二)
3、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稽查机构和公安机关案件管理机构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连接工作。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当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确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及材料清单;(二)涉嫌犯罪案件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案件来源、案由、嫌疑人基本状况、主要案情和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认为涉嫌犯罪的依据等状况);(三)已获得的涉案证据材料(检验检测
4、报告、认定(鉴定)看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的物证、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资料、相关书证等);(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并附查封(扣押)确定书等相关资料;(五)其他有关涉案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刚好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看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看法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5、并将执行状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核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马上受理案件并绽开立案审查;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接受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确定;案情重大的,应当自接受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确定;特别状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
6、长30日作出确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确定的,应当自作出确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对确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独立案之日起3日内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确定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3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审查发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看法,商请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
7、案确定不当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确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恳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确定,并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确定,以及对不予立案确定、复议确定、立案后撤销案件确定有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供应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确定及说明理由的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确定的材料或者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确定的材料。人民检察院认为须要补充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8、理部门应当刚好供应。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建议后,应当在7日内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下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状况、依据、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说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案卷相关资料,询问证人、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下达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同时将立案确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
9、检察院,并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惩罚或者其他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惩罚确定,不停止执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赐予协作;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行政惩罚确定书。已经作出罚款行政惩罚的,人民法院在判惩罚金时依法折抵。未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确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确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惩罚后,再确定是否赐予行政惩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发觉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10、,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稍微、不须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应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移送相关案件材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签收和审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理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将处理状况反馈公安机关。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确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惩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应当刚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并可以提出检察看法或者司法建议。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对案件管
11、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各自报请上一级机关协商指定管辖。第十九条 对流淌性、团伙性、跨区域性危害食品药品平安犯罪案件的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流淌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公通字20xx14号)相关规定执行。其次十条 案件移送中涉及多次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平安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其次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检测报告、认定(鉴定)看法、询问调查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
12、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证据运用。其次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判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惩罚,须要协作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赐予协作。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惩罚的,应当刚好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惩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上述事实和证据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刚好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馈,并在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重新处理后,依法作出处理。其次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平安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免予刑事惩罚;对确
13、需判处缓刑、免予刑事惩罚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备案。其次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处置涉案财物。在案件移送时,应当将涉案财物或相关法律文书依法移送。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时,应当同时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其次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查处、移送及探讨看法等状况,应当保密。第三章 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其次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平安犯罪案件,商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应检验检测报告、认定(鉴定)看法帮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
14、定时限要求主动帮助,刚好供应检验检测报告、认定(鉴定)看法,并担当相关费用。其次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刚好将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资质及项目等,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其次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平安犯罪案件,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取样要求,对须要检验检测的涉案样品进行抽样、封存、送检,也可商请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帮助抽样、封存、送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赐予协作。其次十九条 对同一批次或者同一类型的涉案食品药品,如因数量较大等缘由,无法进行全部检验检测,依据办案须要,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符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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