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税法解释制度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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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税法解释制度的思考 税法说明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定权限与程序对税收法律文本进行的理解和说明,在本质上属于立法活动的延长与接着,它包括立法说明、行政说明以及司法说明。没有税法说明这个中间媒介,执法人员无法将税法从规范层面转化为实际操作层面,税收行政执法也就无从入手,无所依存。当前的税法说明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须要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规范。一、税法说明存在的问题1.税法说明效力较低。目前,效力级别高的立法说明与司法说明数量极少,行政法规和规章级的说明也并不多。大量的税法说明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政府和省以下税务机关完成的,其说明多是税收规范性文件,而规范性文件在整个税法体系中的地
2、位和效力较低,在司法审判中不被引用为法律依据。2.税法说明权限散乱。现实的税法说明权并非与税法的制定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的人大或国务院很少说明税法,主要授权税法的执行机关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进行说明。各有权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在法律上不是很分明,在实践操作中界限不是很清楚,同一条款释出多门,往往让人无所适从。由于有权机关对税法说明不刚好,各个说明之间不协调,地方政府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往往越权说明税法,说明过多且过乱,造成税法说明内在的不统一、不规范。3.税法说明形式不统一。税法说明文本的名称和形式没有统一的规范。现有税法说明多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确定或吩咐的方式发布的
3、,其名称多运用通知、答复、规定、批复等。同时,对说明的方法没有确定性的规定,对说明的理由无详细阐释,一般概括成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或者为规范税收执法。此外,税法说明在内容与形式之间没有严格的对应性规定,从而造成税法说明形式上的混乱。4.税法说明操作性不强。税法说明应当贴近税收工作的实际,对税收个案事实的处理具有实际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但是,从事实上看,有的税法说明非常抽象,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效用,缺乏操作性。5.税法说明冲突冲突。有权说明的各部门仅就自身管辖税种的税制要素进行说明,造成有些说明相互冲突或不相协调;有些说明不科学、不合理,没有周密考虑与税种相关联的其他事项之间内在的关系,造成
4、说明与税收管理目标相互冲突。以经营性公墓免征营业税为例,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该项税收实惠的内涵是以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为根本目标,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17号)规定,对经营性公墓供应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运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致使该项税收实惠范围从殡葬服务的劳务免税扩大到全行业免税。这种说明不仅破坏了税收实惠体系的公允性、持续性和稳定性,而且与国家限制土地审批运用的宏观调控政策相悖。二、构建科学的税法说明制度和长效的税法说明机制1.明确各有权机关行使税法说明权的职责分工。以制度明确界定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
5、在税法说明问题上各自的权限与职责分工,对于应由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以法律或行政法规及规章形式出台的税法说明,应刚好提请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进行说明。对于除此外的说明事项,鉴于我国目前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现状,以及税收行政管理的须要,应加强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说明授权,通过强化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法说明权限,限定地方政府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说明权限和说明范围,并加强税法说明的监督管理,确保税法说明的合法性、刚好性与统一性。2.建立特地的税法说明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建立自己特地的税法说明机构——税则委员会,特地负责探讨确定与税收政策相关的事项。税则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法说明详细事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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