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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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20xx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已于20xx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纠纷案件,依法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说明。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物权法其次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全
2、部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全部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其次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运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全部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依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
3、有部格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全部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运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运用功能的合理须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
4、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五条 建设单位根据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意业主的须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第七条 变更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确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确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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