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案例范文(优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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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案例范文(优选) 本文是精彩最新发布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案例范文(优选)的具体合同范文参考范本,觉得有用就保藏了,这里给共享给大家运用。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自2023年起,牡丹江市的房地产价格以另人瞠目的速度递增,在利益的趋动下一些在卖房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卖房人起先以各种理由主见当时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此种现象自2023起先,尤为突出。 本院在审理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第三人某银行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苏某与第三人某银行于2023年签订了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告苏某供应人民币贷款10万元,被告将其
2、名下的房屋(座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3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苏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座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卖与原告张某,房屋的交易价款为10万元,原告张某先期付款65000元,余款35000元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被告苏某担当过户费用。协议签订时,虽然被告苏某已告知原告张某交易房屋已作为贷款担保物抵押给第三人,但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没有向第三人履行告知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张某于2023年5月和2023年6月先后两次共支付被告苏某购房款66000元,但原告张某并没有代替被告苏某清偿其
3、全部债务,使该交易房屋的抵押权歼灭。因原告张某想出让此房,但此房还在被告苏某名下,故要求被告苏某接着履行协议,帮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苏某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没有告知第三人合同无效,无法接着履行合同为由,拒绝帮助原告张某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某银行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未告知其为由,主见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状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其次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歼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两部法律关于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都无一例外的要求需告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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