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消费合同格式条款问题探讨对青海金融机构的调研论文范文(优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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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险业(占比20%)的主要金融机构,涉及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青海省分行,占比50%股份制商业银行(浦发银行西宁分行,占比10% 、地方法人商业银行(青海银行,占比10%证券公司(天源证券,占比10%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青海分公司,占比10%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平安财产保险青海分公司,占比10%。 (二)调研合同的构成 本次调研共获得上述10家省级金融机构所报送的合计284份全省正在采纳的金融消费格式合同,全面查阅和比对分析了共464个格式条款。其中调研的284份格式合同所涉及的业务大类均为人民银行履行金融消费权益爱护职责的业务种类,包括人民币收付业务(<54份,占比19% )、支付结算
3、业务(125份,占比44% )、货币信贷管理业务(57份,占比20%)、征信管理业务(10份,占比4% 、国债业务(7份,占比2% )、外汇业务(21份,占比7%)以及涉及跨市场和跨行业类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10份,占比4% )。鉴于本次调研的上述状况,我们认为本次调研的对象以及格式合同样本肯定程度上能代表我国金融消费格式合同的整体现状,其中存在的上述格式条款问题小仅是青海省内存在的问题,肯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我国金融格式合同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青海省金融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分析 (一)总体状况 经过对金融机构提交的284份正在采纳的格式合同的探讨分析,发觉目前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
4、益爱护职责范围内涉及到金融机构正在运用的金融消费合同中均小同程度存在着涉及“存在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等状况的“霸土条款”共464个,主要集中在货币信贷类业务、人民币收付业务、征信管理类业务、支付结算类业务等四类业务,其中支付结算类业务中的银行卡业务为“霸土条款”的“重灾区”。 (二)问题条款详细分析 1。账户资金单方划扣条款侵害金融消费者财产权。该类格式条款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通过在相关格式条款中单方约定在某种状况卜,其可以小经消费者的另行同意或授权,即可将消费者在该商业银行全国全部分支机构所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的相关资金予以划扣以清偿商业银行单方主见对消费者的债权或者其认为
5、小属于消费者的相关资金资产。该类格式条款典型的条款内容如卜:“如任何非甲方(金融消费者)应得款项错误存入甲方账户,经乙方(商业银行)查实的,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账户中扣转该款项”; “若受信人(金融消费者)与授信人(商业银行)约定的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小足以清偿受信人到期债务的或未明确约定还款账户的,受信人在此小可撤销地授权授信人有权从受信人开立于授信人及统一银行法人的各营业机构的任一账户中扣收任一到期未还的债务金额,包括但小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手续费、代垫款项及其他相关费用”。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六、二一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小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害,对个人储蓄存款
6、,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因此,商业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毫小知情或者未能充分理解合同各条款的状况卜,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取得其可单方划扣金融消费者与所办理业务无关的账户资金的做法应当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合同条款情形,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消费者财产小受侵害的权利。 2。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约定条款一一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权及公允交易权。该类格式条款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通过在相关格式条款中约定其小须要另行与金融消费者协商或取得同意而具有单方变更、终(中)IF服务合同关键要素的权限,如单方通过公告的方式变更服务价格、内容、方式、规则等相关
7、涉及权力义务内容的重要合同要素,或干脆停比约定之金融服务,金融消费者在未知悉或未从分表达意愿的状况卜,被迫单方面接受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或接受商业银行已经做出的终(中)IF服务协议决议。该类格式条款的典型内容如卜:“除本协议第三条其次款外,甲方(商业银行)有权随时删除、替换、增加或修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及乙方(金融消费者)须遵守的要求,并在作出上述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通知的形式可以为书面通知、月结单附件或通知书、电子邮件信息、印在结算单或通知书上的信息或通过甲方认为恰当之任何形式,包括报刊广告、在甲方营业场所大堂内、自动柜员机屏幕上、网站张贴或发出通知,以及其他告知方式。” “乙方(商业
8、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自认为适当的理由,终比甲方(金融消费者)的理财卡。假如乙方因任何理由终比甲方的理财卡,甲方必需全额支付消费延期支付余额。” 由于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之问的服务关系是金融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以及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服务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终(中)比均须要遵循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原则,同样应当经过“要约”与“承诺”的两个法定环节。因此,商业银行利用上述格式条款给予其单方面变更、终(中)比合同条款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商业银行以其单方面的多种渠道的公告方式同样无法解除其自身本应当担当的协商义务以及敬重金融消费者合同权利的应有
9、义务,也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七、八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以及消费者享有公允交易的权利。 3。滥用个人信用信息约定条款一一侵害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爱护的权利。该类格式条款主要表现为:<1)商业银行在小同意或未能开展相关业务时小予退还金融消费者在业务申请时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资料。<2)干脆授权商业银行将金融消费者申请办理业务时的全部信息供应给该商业银行同一法人的全部分支机构以及与该商业银行有业务来往、股权关系等相关关联关系的任何法律实体用于相关商业推广之用途。<3)干脆授权商业银行除了将金融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之外,还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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