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2015版)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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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食品安全法解读郝琳琳郝琳琳 教授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副院长(挂职)一、食品安全法的演一、食品安全法的演进(包括新旧法(包括新旧法对照)照)二、二、监管主体管主体三、食品安全三、食品安全标准准四、四、责任主体任主体五、食品生五、食品生产许可可六、六、质量管理要求量管理要求七、特殊食品七、特殊食品八、食品八、食品进出口出口九、食品安全法律九、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任议题议题一、食品安全法的演进一、食品安全法的演进1 1、“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概念的概念 1974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广义上讲主要包括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三个方面内容:
2、内容:数量安全,卫生安全,发展安全数量安全,卫生安全,发展安全。1996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将年,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界定为界定为“对食品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则是一个,则是一个狭狭义的概念义的概念,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慢性危害。2 2、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的
3、演进阶段演进阶段 (1 1)萌芽时期()萌芽时期(1949-19631949-1963),),19501950年卫生部年卫生部设立了我国第一个食品检验机构设立了我国第一个食品检验机构药品食品药品食品检验所,正式开始对食品进行化验和制定食品检验所,正式开始对食品进行化验和制定食品标准。卫生部门颁发了一些规章,这一阶段只标准。卫生部门颁发了一些规章,这一阶段只是对由食品引起的疾病进行管理,没有形成食是对由食品引起的疾病进行管理,没有形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监管比较简单。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监管比较简单。(2 2)发展阶段)发展阶段(1964-1979),(1964-1979),19641964年
4、年食品卫生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标志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发布,标志我国食品卫生管理进入全面管理阶段。到进入全面管理阶段。到1979197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标志我标志我国食品管理法制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国食品管理法制化建设迈上新台阶。(3 3)成熟阶段()成熟阶段(1981-20091981-2009),),我国食品安全法制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趋向成熟阶段,主要表现为从建设趋向成熟阶段,主要表现为从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试行)(试行)到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颁布,再到颁布,再到食品食品卫生法卫生法的不断修改完善
5、,最终的不断修改完善,最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出台。这一阶段,我国的食品监管法制化最终确出台。这一阶段,我国的食品监管法制化最终确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正式形成。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正式形成。(4)完善阶段(完善阶段(2009-)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进入新一轮的完善阶段,面对频发的食品安全事进入新一轮的完善阶段,面对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件,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20152015年年4 4月月2424日第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议修订新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6、法,将于将于20152015年年1010月月1 1日日实施实施。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章,154条,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条,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史上最严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新法共10章154条,比起现行食品安全法的10章104条,多出50条。新食品安全法被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那么,“史上最严”又严在哪里?食品企业该如何看待新法?食品企业该如何看待新法?新旧新旧法对照法对照1.分清变化
7、和分清变化和继承继承新法条文的改动甚多,但实际上,新法一方面有突破,另一方面是大量继承和吸纳已有的制度和规定(比如对新食品原料申请、剧毒农药不得使用、转基因食品标签说明等等),并在继承中进行调整。因此,企业需要透过大量条文更改的背后,了解哪些修订是实质性变化,哪些修订是继承性吸纳。对于实质性变化,企业要根据就其带来的新义务、新要求采企业要根据就其带来的新义务、新要求采取新措施;取新措施;而对于继承性条文修订,尽管没有产生新的义务要求,但由于新法采取了更严的法律责任体系,企业需要评企业需要评估继承性条文是否带来责任的变化。估继承性条文是否带来责任的变化。2.史上最严和风险史上最严和风险评估评估“
8、史上最严”是对新法的一个标签式形容。新法大幅度加重了违法责任,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处罚责任,均体现了惩罚性的立法思路。对于整个食品行业企业而言,直接的影响是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尤其对于大型食品经营企业,有必要在加重责任的大背景下,系统对企业进行风险再评估。3.更新更新企业企业“防火墙防火墙”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自身从事的具体业务,更新企业的食品安全防火墙,防火墙更新应突出两个方面:一是新法中实质性变化而带来的新要求,如食品经营企业自查义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要求、经营者索证和记录保存新要求等等;另一方面是由于责任加重带来的风险领域。4.关注持续的新关注持续的新变化变化食品安全法作
9、为食品各法律规范的上位法,在引入很多变化和突破时,很多采用原则性规定,新法给予5个月左右的时间作为生效时间,一方面是为食品行业主体提供适应和准备期,另一方面也在等待新的执行性条例的调整和到位,比如保健食品的备案制度等等。企业应当在准备的过程中,持续关注食品安全领域的新变化。1.大幅加重法律责任,健全责任机制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法律责任、重罚治乱是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思路,也是新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加重法律责任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除此之外,新法在严厉执法的同时还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新法的实质性变化新法的实质性变化(1)完善民事赔偿)完善民
10、事赔偿机制机制新增首付责任制:新法规定民事赔偿实行首付责任制,在尊重消费者选择赔偿主体的基础上,突出规定先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推诿;首付责任制度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中相关规定的深化。以上两法中均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食品安全法则在此基础上,在明确保护消费者索赔选择权利的基础上,从被索赔对象的角度规定了先行赔偿的责任,避免生产经营者以其他方过错为由加重消费者索赔难度。第三方连带责任:第三方主体如明知食品经营者从事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将与
11、生产经营者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善赔偿标准:新法规定了法定情形下,消费者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新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损失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原法中已有规定,但三倍损失以及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则是基于食品的特性而做出的新规定,这在产品价款较低但造成的
12、损失较高时更能体现惩罚力度。(2)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处罚金额:新法大幅度提高了原有的处罚金额,将处罚金额上调了数倍,最高可达货值的三十倍。低违法成本将成为历史,重罚将成为今后食品违法处罚的明显趋势。新法之下,如严格执法,国内企业的违法成本必将提高。食品相关方责任:新法增加了对明知从事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主体的处罚,最高处罚金额可达二十万元。人身处罚和资格限制:除了增加公司违法的处罚金额外,新法强化了对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在违法情况下,对违法个人施加人身性质或资格的处罚,包括:1)终身禁入制度,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3、、以及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严禁食品经营主体聘用上述人员;2)对于严重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或其他责任人,可直接予以行政拘留;3)限制从业制度,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与刑事责任的)与刑事责任的衔接衔接新法增加了规定:行政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是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也应当及时移送行政部门。这一条款主要是将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行政责任的追究与刑法第14
14、1、143、144条等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相衔接,也是加强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活动中的协作。(4)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新法在严峻责任的同时,对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不知情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豁免条款。直接规定豁免条款,在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中还是比较少见的,考虑到了中国复杂的食品安全环境。豁免条款的要点为:1)仅适用于食品经营者(即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生产者;2)需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检查义务;3)需举证不知晓,证据要求必须充分;4)需如实说明进货来源;5)仅免除行政处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仍需没收,且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该条款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2.整合食品
15、安全监管体制新法将多部门分段监管食品安全的体制转变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简称“食药监”)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实际上,这一变化是将2013年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落实并细化在法律层面,而食药监职能的整合在2014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新法下,多部门分段监管将成为历史,食药监“一揽子”主导监管,其他部门包括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则发挥辅助监管作用。3.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监管强调从食品原料阶段至消费者购入之间各个环节的无缝管理,新法突出改动表现为:源头阶段首次延伸至食用农产品、新增食品贮存和运输管理、渠道上增加网上销售的管理规则、对
16、生产和流通提出更多监管要求、以及将食品添加剂全面纳入食品安全法适用范畴。(1)源头阶段延伸至食用)源头阶段延伸至食用农产品农产品新法首次明确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管辖,同时规定了一系列与食用农产品相关的要求,包括食用农产品检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投入品记录制度等等。新法特别指出,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无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新法还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尽管食品安全法原则上规定了新法在销售等方面优先适用,但是由于两部法律存在许多交叉之处,如何进一步协调管理仍有待观察。(2)食品贮存和运输直接纳入监管环节新法明确将贮存、运输、装卸作为六大适用经营行为之一
17、,尽管修订前,食品安全法也涉及了食品的运输和贮存环节,但新法的规定更加全面和细致,并首次规定了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第33条规定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同样的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安全要求)和责任(第132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3)生产、流通环节的新要求新法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加更多的要求,包括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以及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尽管大部分上述要求在修订前早有规定,如200
18、9年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了投料、半成品以及成品检验的要求、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以及记录要求和保留进货或者销售票据的要求,但新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细化或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新要求包括:新法第47条新设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于原有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原规定是在建立记录和保留凭证两项中选择其一即可,但是,新法第53条则规定应当建立相关记录并保存凭证。对于原有生产经营者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新法更加详细具体地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
19、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使得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局限于原来的硬性规定二年。(4)增加第三方平台网络食品交易规定流通环节中的第三方平台网络食品交易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实际上是吸纳了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网络交易的相关规定。在吸纳已有制度的同时,新法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实名登记制度和第三方平台审查经营者许可证的义务,并规定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遵守该制度的连带责任。该新增义务加重了第三方平台的审查义务,体现了在食品流通过程中更严格的经营者自我审查要求。新法还规定,未履行审查许可证义务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交
20、易平台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使得该项义务在实践中更具执行力。(5)全面强化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新法在很多涉及食品的规定中加强了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显示了对食品添加剂全面监管的特征,体现了对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的重视,相当程度上,将食品管理规范类推至食品添加剂范畴。新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包含食品添加剂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相关限量规定。第34条明确列出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包括: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第124条增加了
21、违法生产和经营第34条禁止的食品添加剂的处罚。除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及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外,并处五万元至货值金额二十倍的罚款。之前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现在新法将违法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处罚直接在新法中列明,使得今后对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有据。大量新增的规定更多体现了系统整合食品添加剂的现有规定,是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重要条款的重申或细化。(6)餐饮服务环节新法增设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
22、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在新法出台之前,这一领域主要通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来进行规范。从增设义务的角度来看,新法中的规范并没有在上述两个规定的基础上有显著性的突破,而更多的是从立法角度,以食品安全法全程监管、统一监管。但从责任角度来看,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责任有所加重。新法明确规定,该种违法情形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另一方面,在新法中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规范也是对全过程监管这一理念的贯彻,体现了从“菜篮子”到“餐桌”的监管。4.对特殊食品的监管与修订
23、前相比,新食品安全法专门设立了特殊食品一节,集中规定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特殊法律要求,在吸纳该领域的已有很多规定的同时,也引入了一些变化和突破,如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相结合制度、扩展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范围等。(1)保健食品新法吸收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广告法中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新的变化包括:区分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明确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制度,新增保健功能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这三个方面。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制度:新法将现有的保健食品统一注册制度改变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制度(向国家食药监局注册)。根据新法,注册制适用于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
24、品以及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而备案则适用于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初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向国家食药监局备案)以及其他保健食品(省级食药监局备案)。保健食品注册以及备案在行业内早已争论多年,新食品安全法就此终于做出了重大修订。鉴于现有保健食品注册程序冗长、文件要求繁多,实行相对简化的备案制会对整个保健食品行业带来重大影响。从现有的原则性规定来看,相比注册制,备案制无需技术审批环节,文件要求也有所精简。由于新法目前仅作原则性规定,可以预期的是,1996年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及实行了近十年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在近期内予以修改,以更加明确注册制和备案制各自适用的范围和程序。保健食品广
25、告审批制度新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药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这是对新修订的广告法第46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呼应和进一步明确。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仍然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罚。新法中也增加了对保健食品广告的要求,如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且必须声明“不得替代药物”。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要求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必须声明“不得替代药物”是新的规定,与新修订的广告法的规定相呼应。保健功能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新法中规定,由国务院食药监局会同其他部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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