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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综合治理 冀东水泥冀东水泥璧璧山公司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山公司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 刘清洪刘清洪(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三)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四)职业病防护与告知(四)职业病防护与告知(五)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五)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安安 全全 生生 产产 概概 论论第一节第一节 安全生产的内涵安全生产的内涵安全生产的定义安全生产的定义 安全生产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在我国,安全生产
2、不是指国家对劳动者所有方面的保护,而是专指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伤亡和职业危害的保护。它不包括劳动者其他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保护,也不包括一般的卫生保健和伤病医疗工作。为什么要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加以保护呢?因为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加以保护会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例如冶金行业、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爆炸、火灾,起重作业时的各种伤害等事故以及由于粉尘、噪声等因素而产生的职业危害,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甚至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为了做到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必须从组
3、织管理和技术两方面采取有效措施。1.组织管理措施方面 国家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种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和管理机构;确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大检查;加强科学检测检验和科学研究;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等。2安全技术措施方面 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经营单位逐步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积极采用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卫生措施;加强劳动者个人防护,发给劳动者防护用品用具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概念,即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
4、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统称为安全生产。http:/安全生产的意义安全生产的意义 1安全生产是我们党和同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健康和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建国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要求搞好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三章24条专门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而制定的,即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2
5、002年年6月月29日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它是一部专门阐述安全生产的法律。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安全生产 (1)搞好安全生产是巩固安定团结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已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和签定劳动合同来建立。这种关系建立后,两者的关系是一种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它具有从属性,特别是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面前,往往会片面强调生产需要,忽视或无视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从而引起两者的矛盾冲突。这种矛盾冲突如不及时、妥善解决,就有可能影响社会的安定。http:/(2)搞好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力,保护社会财富的需要.人,是生产
6、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决定性因素,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就会造成劳动力和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全国因工死亡和尘肺病造成的直接损失达数百亿元。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安全生产没能搞好而造成的惨痛教训。(3)搞好安全生产是激励劳动者的劳动热情,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是人类除生理需要之外的基本需要,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满足劳动者保障安全和健康的需要,就能提高他们主人翁的责任感,激发他们的劳动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搞好安全生产,是我们党、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坚持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
7、委会通过了安全生产法.其中第三条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之后又加了四个字,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就是我们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安全生产方针,其内涵主要包括:1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首先表现在要始终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局,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任
8、何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都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企业,都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2 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不能要钱不要(职工)命。一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领确保安全,无法保证安全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绝不允许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为了使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到实处,我国先后制定了系列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基本要求:如劳动法、消防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
9、条例,等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和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 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治理事故隐患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治理事故隐患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工作,重在防范事故的发生和治理事故隐患。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事故发生后组织开展抢险救灾,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再有改变的可
10、能。事故源于隐患,重特大事故往往是重大隐患长期存在、恶性发作的结果。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前,把事故消灭在芽状态。不能等到付出了生命代价、有了血的教训之后再去改进工作。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第二节第二节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告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告知一、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的主要内容为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综合起来,有六大权利和三项义务。l.知情权与建议权(权利知情权与建议权(权利1、2)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生产经营
11、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知情权、建议权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这也是国家保护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不受侵犯。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也就是说,人民作为国家的
12、主人,有权知道一切与国家、社会、个人相关的情况和问题。(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建议权是从业人员的另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根据技能和专业的不同,分布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岗位上,最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从法律上赋予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助于调动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 批评、检举、控告权与拒绝权、(权利批评、检举、控告权与拒绝权、(权利3、4)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
1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批评、检举、控告权与拒绝权的规定。(l)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14、批评、检举、控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主人翁的地位。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主人翁作用,是搞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保证。因此,必须依靠广大的从业人员,保证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充分行使他们的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和强令 冒险作业主要是指生产经营主管人员、生产
15、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不顾安全,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是对从业人员的极大威胁。从业人员发现这种情况,有权加以拒绝,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3.紧急避险权紧急避险权(权利权利5)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16、与其订立的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权利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一个人都有维护自己生命和健康的权利。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中的一员,有责任服从领导的正确指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好本职工作。然而,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这些不安全因素在条件成熟时往往会直接危及到人身安全,这时作为一名从业人员,是坚守岗位奋战到最后一刻还是采取保存自己生命的措施,如果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从业
17、人员就会处于两难境地。因此法律应该做出规定,以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和义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它充分地体现了人本主义精神。本条的规定正是这一立法目的的体现。对本条的理解应注意:并不是在所有不安全情况下,从业人员都有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只有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从业人员才可以拥有这一项权利。在一般的不安全情况下,从业人员不仅不能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还负有排除危险的责任,以保障安全生产。例如,当只危及到财产的安全时,从业人员应当尽力保护。4获得赔偿权(权利获得赔偿权(权利6)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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