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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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旧版本框架比较新旧版本框架比较2013版的结构版的结构主要变化(主要变化(1)增加了病历的种类形式纸质 病历、电子病历病历、病案强化了患者隐私权的观念,但仍有不足增加了病历管理的要求和内容病历质量控制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病历、病案文件排序门诊病历管理内容增加(13)主要变化(主要变化(2)规范了病历借阅制度修改和调整了病历复制制度增加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病历范围:部分或全部病历 对工作人员有证件及文件要求环节病历可以复制增加了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的规定增加了病历保管规定存在问题存在问题病历的概念错误依旧病历复制主体没有医调委病历复制内外有别患者可
2、复制客观病历,公安司法复制全部措辞极不严谨、规范比如第4条、第6条病历封存对象复制件病历与病案本来已做严格区分,但是在后面条文表述中却混淆潜在法律风险潜在法律风险门急诊病历由医院保管须取得患者同意(10)门诊检查资料交由患者保管(11)环节病历可以复制、可以封存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调取病历的权利依据是什么 医患双方共同病历的封存与启封如何保障其证据价值医疗机构撤销后,卫生行政机关附有病历保管义务几组需要甄别的概念几组需要甄别的概念病历病案复制复印查阅借阅电子病历纸质病历病历 保管病历保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家属 使用“应当”的条文数30处,15个条文,强制
3、性规范第一条第一条 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增加删除: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 注意问题立法宗旨一: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立法宗旨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1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立法宗旨立法宗旨目前病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了病历管理,不顾医疗安全比如:病历书写一律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一些高风险的医疗信息也不允许特殊颜色标记抢救耽误病历书写需要补记病历的,是否局限于抢救记录?保护患者的权利做得不够病历复制内外有别患者的病历复制主体扩大第二条第二条 病历与病案定义病历与病案定义病历
4、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增加诠释清楚病历与病案的关系问题 切片是否是病历?切片与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是否同质?第三条第三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本条增加问题是否适用军队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2条的规定来确定适用范围医疗机构按名称与业务范围分为医疗机构按名称与业务范围分为13类类 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
5、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病症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其他诊疗机构康复医疗机构体检机构第四条第四条 病历分类与效力病历分类与效力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本条增加 文义缺陷病历记录形式vs病历记录载体积极意义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病历有了相应的法律地位第五条第五条 病历质量管理病历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本条增加意义目
6、前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体制不完善,各家医疗机构各自为政,多不被医院领导重视给病案管理机构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使得病历管理规范化、正规化、法律化第六条第六条 患者隐私(患者隐私(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新旧版本变化较大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第六条第六条 患者隐私(患者隐私(2)条文缺陷条文内容表示不当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
7、资料意义强化了患者的病历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保护的义务非因医疗、教学、可以,不得擅自使用病历患者隐私权及维护患者隐私权及维护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案例患者隐私权的概念患者隐私权的范围身体相关的隐私生活相关的隐私患者隐私权保护的难度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将可能面临“三维立体”责任患者隐私权的立体保护患者隐私权的立体保护卫生行政机关追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侵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出售、非法提出售、非法提供
8、公民个人信息罪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七条第七条 门诊病历制度(门诊病历制度(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2建立建立第七条第七条 门诊病历制度(门诊病历制度(2)两项形式要
9、求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问题建立病历是一项强制义务(应当)没有提到门诊病历手册第八条第八条 病历书写依据病历书写依据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病历书写的基本依据问题与应对4个规范,没有“等”与省市自己规定的病历书写规定、病历质控标准的关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更多的是管理内容第九条第九条 病历病案排序病历病案排序住院病历顺序排序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严
10、格执行形式要件与业务科室、护理人员关系密切第十条第十条 病历保管病历保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问题与对策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由医院保管时需取得患方同意门诊电子病历如何由患者保管,患者不同意医院保管怎么办?3保管保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门诊化验单归档门诊化验单归档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问题与对策使用“应当”“交由”患者没有拿到检验检查结果怎么办?第十二条门诊化验单归档第十
11、二条门诊化验单归档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医疗机构管理的门诊病历检验检查结果处理24小时归入或录入诊疗结束后次日归档问题谁来操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住院病历管理住院病历管理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12、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病历保真病历保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问题与对策任何人:包括本医院医务人员、其他医院医务人员、患者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病历查阅人病历查阅人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理解(与后面条文的区别)强调运行中病历,如果是归档病案,应当按照第16条办理,但无须办理同意手续区别病历借阅、病历复制4借阅与复制借阅与复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其他人员查阅病案(其他人员查阅病案(1)其他医疗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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