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优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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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1页,本讲稿共49页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春秋奴隶制法律制度的解体第一节:春秋奴隶制法律制度的解体 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二、公布成文法及其重要意义二、公布成文法及其重要意义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 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三、三、法经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及其 历史地位历史地位 四、商鞅变法及其历史地位四、商鞅变法及其历史地位第2页,本讲稿共49页第一节:春秋奴隶制法律制度
2、的解体第一节:春秋奴隶制法律制度的解体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一)经济基础的变化(一)经济基础的变化(二)上层建筑的变化(二)上层建筑的变化(礼崩乐坏)礼崩乐坏)礼崩乐坏具体表现是,王室衰微、王权下移,诸侯礼崩乐坏具体表现是,王室衰微、王权下移,诸侯称霸,诸侯国富国强兵的改革,法制取代礼制。称霸,诸侯国富国强兵的改革,法制取代礼制。臣弑君、子弑父、下犯上、弟篡兄、废嫡立庶,违臣弑君、子弑父、下犯上、弟篡兄、废嫡立庶,违礼背法的现象层出不穷。礼背法的现象层出不穷。据史记太史公自序记载,春秋170多个国家,“弑君36,亡国52,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3、第3页,本讲稿共49页二、公布成文法及其重要意义二、公布成文法及其重要意义 春秋末期的春秋末期的“铸刑鼎铸刑鼎”事件事件公元前公元前536年,郑国年,郑国铸刑书(鼎),铸刑书(鼎),公元前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年,晋国铸刑鼎,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郑国大夫邓析私造郑国大夫邓析私造 “竹刑”。左传定公九年(公元前503年)记载:“郑驷歂杀邓析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公布成文法的重要意义公布成文法的重要意义 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鼎)”。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
4、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成文法的诞生。拉开了春秋战国轰轰烈烈的成文拉开了春秋战国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法运动的帷幕,。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第4页,本讲稿共49页第5页,本讲稿共49页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公元前公元前475-前前221年年)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继春秋末期郑、晋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成文法之后,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各诸侯国的政治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于是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成文法运动。首先是在成文法运动的发祥地三晋地区的魏魏国有大府之宪大府之宪
5、、法经法经、楚、楚国宪令宪令、秦、秦国秦秦律律、赵、赵国国律国律。在韩韩国,韩昭侯任用法家代表人物申不害为相,进行变法改革,颁布了大量的法令第6页,本讲稿共49页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一)法律性质的转变(一)法律性质的转变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封建制法律。具体表现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法经将盗法列于篇首,主张“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晋书刑法志)。秦律中设有“盗罪”,惩罚严厉。盗采桑叶一片,罚劳役30天;保护土地私有权,严禁“盗徙封盗徙封”。第7页,本讲稿共49页 2、
6、以封建等级制取代奴隶制等级制。、以封建等级制取代奴隶制等级制。各国变法中,均采取了以军功授爵以军功授爵的政策,取消取消以宗法制为核心的世卿世禄制世卿世禄制。如商鞅变法定了20级爵。3、建立并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各国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以封建官僚制取代世卿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以封建官僚制取代世卿世禄制,世禄制,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并以相应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第8页,本讲稿共49页(二)法律内容的变化(二)法律内容的变化 1、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如秦的仓律规定了收获物的收藏、保管、放置、统计、加工、发放,以
7、及种粮的保管、每亩地使用种粮的数量,等等。2、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刑种。、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刑种。刑罚开始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总体上看,刑罚开始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总体上看,其标志就是赎刑赎刑被广泛适用。如国语齐语记载,为加强军事力量,齐国法律规定: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鞍盾一戟。第9页,本讲稿共49页3司法组织及其活动司法组织及其活动 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都有自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都有自己的司法组织,其名称不一;司法组织也开始独立出己的司法组织,其名称不一;司法组织也开始独立出来。来。从文献记载及有关的出土铜器铭文来看,如卫卫国、虞国国、
8、虞国设有“司寇司寇”一职;宋国宋国有“大司寇大司寇”、“小司寇小司寇”之别;楚国楚国有司败司败;晋国晋国有尉氏尉氏。这一时期司法审判活动的最大特点就是:霸主代这一时期司法审判活动的最大特点就是:霸主代替了昔日周天子的地位,并且审理各诸侯国争讼案件。替了昔日周天子的地位,并且审理各诸侯国争讼案件。第10页,本讲稿共49页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除了国君享有最高审判权之外,还在中央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如中央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如秦国设有廷尉,楚国设有廷理,齐国设有大理,魏国设有司寇。地方司法审判权则由郡县行政长官兼理。地方司法审判权则由郡县行政长官兼理。各诸侯国审判时都依据各自的法律和习惯。197
9、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封诊式封诊式中中记录了一些案件,是秦国司法审判活动秦国司法审判活动的真实记载。从中可以看到,秦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司法审判制度。一套司法审判制度。如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把第11页,本讲稿共49页 当事人的姓名、身份、机关、是否有前科等问题写成书书面报告;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勘验、调查,每一过程都要作笔录笔录;庭审时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口供,可进行刑讯刑讯;最后,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判决。整个审判过程都记录下来,制作成“爰书爰书”。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秦朝秦朝。三、三、法经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第12页,本讲稿共49页(一一)法经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
10、容的体例与主要内容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诸法合体”,以,以刑为主的法典。刑为主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盗法、贼法贼法、囚法囚法、捕法捕法、杂法杂法、具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晋书刑法志),因此将盗法盗法、贼法贼法列于篇首。列于篇首。第13页,本讲稿共49页盗法盗法是危害他人财产的法律规定。“窃货曰盗”贼法贼法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规定。“害良曰贼”网法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捕法是关于追捕盗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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