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PPT课件 (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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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点知识点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二、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三、兄弟姐妹关系及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三、兄弟姐妹关系及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一)概念: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在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法律上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系。这里的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亲子法意指调整父母对于子女的子女。亲子法意指调整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2、总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种类:(二)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关系。这是基于子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婚生子女的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这是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二、亲子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二、亲子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3、(一)父母与亲生子女概述(一)父母与亲生子女概述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亲子关系属于父母与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亲子关系属于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间是最近的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间是最近的直系血亲。直系血亲。1、亲子关系推定、亲子关系推定 亲子身份的确立是亲子间权利义务发生的亲子身份的确立是亲子间权利义务发生的前提。母亲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是明显的,可前提。母亲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是明显的,可以根据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不必经过法以根据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不必经过法律手续;而父子关系的确定则相对复杂。律手续;而父子关系的确定则相对复杂。通过比较研究及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
4、我们提通过比较研究及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我们提出设立我国亲子关系推定的以下建议:出设立我国亲子关系推定的以下建议:(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非婚同居期间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与其母亲同居的男子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与其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受胎的时间,推定为子女出生之前的为父亲。受胎的时间,推定为子女出生之前的第第300天到第天到第180天之间。天之间。()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有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
5、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有关人工生育子女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作具体关人工生育子女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作具体介绍。介绍。()如有数名男子均可以被推定为子女的父亲()如有数名男子均可以被推定为子女的父亲时,依下列原则推定:时,依下列原则推定:第一,在母亲的丈夫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第一,在母亲的丈夫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间,推定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第二,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第二,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女的父亲;第三,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第
6、三,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2、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 亲子关系尤其是父子关系既然是一种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尤其是父子关系既然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就有可能被相反的客观事实所推翻。推定,就有可能被相反的客观事实所推翻。我们认为,吸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我们认为,吸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人申请撤销的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否认权的行人
7、申请撤销的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否认权的行使期限以规定一年为宜,此一年期限的起算点使期限以规定一年为宜,此一年期限的起算点应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应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因为如果自知悉子女出生时起算,在丈夫虽知因为如果自知悉子女出生时起算,在丈夫虽知悉子女出生但并不知子女非由其本身所受胎的悉子女出生但并不知子女非由其本身所受胎的情况下,显然对丈夫不公平。情况下,显然对丈夫不公平。再之,权利人有父母与子女的不同,故应再之,权利人有父母与子女的不同,故应区别对待。建议:父母提起否认之诉的区别对待。建议:父母提起否认之诉的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期限为一年,自知
8、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起计算;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之事由之日起计算;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之诉的期限为一年,自子女成年后知道或诉的期限为一年,自子女成年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起计算。者应当知道否认事由之日起计算。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 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这也就意味着只有法院才有权否进行。这也就意味着只有法院才有权否定父母子女关系。否认之诉一经法院判定父母子女关系。否认之诉一经法院判决确定,亲子关系始被否认决确定,亲子关系始被否认3、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子女的准正与认领(1)子女的准正)子女的准正 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官宣告而使婚外所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
9、或法官宣告而使婚外所生子女取得亲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从而确定父生子女取得亲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从而确定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2)子女的认领)子女的认领 子女的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的子女的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子女的认领,的子女的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子女的认领,一般是在无法准正的情况下发生的。一般是在无法准正的情况下发生的。认领有两种形式: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认领有两种形式: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指生父母自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指生父母自愿承认该子女为自己所生,并领为自己愿承认该子女为自己所生,并领
10、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自愿认领无需他人或法的子女的行为。自愿认领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律的强制。强制认领,是指婚外所生子女的生父母强制认领,是指婚外所生子女的生父母不愿认领子女时,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不愿认领子女时,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强制生父母认领子女。予以强制生父母认领子女。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婚外所生子女的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婚外所生子女的认领制度。认领制度。有关有关“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只有的规定只有婚姻婚姻法法第第25条: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歧视。不
11、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1)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害,(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负有抚养教)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3)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务,务,(4)非婚生子女如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非婚生子女如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们应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称谓,我们应取消婚生子
12、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称谓,统称为亲生子女。在我国目前没有认领、准正统称为亲生子女。在我国目前没有认领、准正制度的情况下,现实中的作法是:制度的情况下,现实中的作法是:基于分娩的基于分娩的事实,确定子女与母亲的亲子关系,婚外所生事实,确定子女与母亲的亲子关系,婚外所生子女与生父的亲子关系的证明,如果生父与生子女与生父的亲子关系的证明,如果生父与生母结婚,则因父母结婚而确定亲子关系(如同母结婚,则因父母结婚而确定亲子关系(如同准正);如果生父与生母没有结婚,则一般可准正);如果生父与生母没有结婚,则一般可由生父表示认领,也可以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由生父表示认领,也可以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据加以证
13、明,生父拒绝认领的,利或者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生父拒绝认领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害关系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1、概念及类型、概念及类型 概念: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再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再婚的,子女与父母的再婚配偶之间为继父母继婚的,子女与父母的再婚配偶之间为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继父母,即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子女关系。继父母,即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继子女,即夫之前妻或妻之前夫所生的子女。继子女,即夫之前妻或妻之前夫所生的子女。从亲属关系发生的意义上说,继父母子女关系从亲属关系发生的意义上说,继父母子女
14、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在实践中,继父母子女关系大致有两种在实践中,继父母子女关系大致有两种情形:情形:(1)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关系 (2)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抚养教育)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关系2、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27条规定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与义务: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
15、养扶助的义务。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继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继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和义务。3)继子女可以随继父或继母姓,也可以不改)继子女可以随继父或继母姓,也可以不改变姓名。变姓名。4)继父母和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父母和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 1)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原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原因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继父、继母、继子、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继父、继母、继子、继女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终止,终止的理继女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终止,终止的理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不存在。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不存在
16、。继父母子女关系因解除而终止。继父母子女关系因解除而终止。2)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消除。解除后,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消除。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消除,抚解除后,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消除,抚养教育关系也不再存在。但经继父母抚养教育关系也不再存在。但经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父母有给付生活费的义有生活来源的继父母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17、务。(三)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三)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亲子关系的一种。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亲子关系的一种。养父母为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领养养父母为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领养他人为自己的子女的人。他人为自己的子女的人。养子女为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他养子女为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他人所领养的人。人所领养的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亲子关系的建立,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亲子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而成立。基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而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
18、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的成立而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立而解除。(四)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四)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1、人工生育子女概述、人工生育子女概述 人类的自然生殖过程,是女子的卵子和男子的人类的自然生殖过程,是女
19、子的卵子和男子的精子,通过性行为二者合二为一,由受精卵继精子,通过性行为二者合二为一,由受精卵继续发育成为新的个体。人类这一自身生产过程,续发育成为新的个体。人类这一自身生产过程,在过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随着现在过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日益成熟,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生殖技术日益成熟,人工生育子女已并不罕见。人工生育子女已并不罕见。在认定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的问题在认定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的问题上,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上,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凡夫妻就实施人工生育达成协议的,无论)凡夫妻就实施人工生育达成协议的,无论是同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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