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的撤销合同3篇 赠与合同撤销房子已经没有,赠与人怎么赔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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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赠与的撤销合同3篇 赠与合同撤销房子已经没有,赠与人怎么赔偿下面是我整理的房屋赠与的撤销合同3篇 赠与合同撤销房子已经没有,赠与人怎么赔偿,以供参考。房屋赠与的撤销合同1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方式一、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合同的随意撤销权。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房屋全部权而达成的协议。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除了带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即在财产转移之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赠与人享有随意撤销权,合同法规定一般状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是以财产是否交付来认定财产权
2、利是否转移,但对于房产的赠与,因房产是以进行房产登记确认全部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行过户手续为准,也就是说在房屋尚未登记过户时,赠与人享有随意撤销权。二、在房屋登记过户以后,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方式有哪些?在房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已经过户以后,赠与人在下列几种状况下可以撤销赠与: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没有根据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假如有以下三种行为中的一种:(1)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就可以
3、撤销赠与,而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峻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撤销权约束的都是受赠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对受赠人之外的任何人没有约束力。赠与人想要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来主见撤销赠与合同的,应当提交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峻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明,且必需得达到严峻影响的程度,一般性影响不在此列。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如何行使的一、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1、 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运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随意撤销权;依据我国第18
4、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上述“民通看法”可以看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即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是可以享有随意撤销权的。这里的“财产权利”被民通看法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运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随意撤销权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的这种随意撤销权也进行了限制,它对房屋赠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第192条也设立了法定撤销权之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合同法第
5、186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满意以下条件均可撤销: (一)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2、 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运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行以行使随意撤销权;依据民法通则看法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这说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以交付为全部权转移的生效条件。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据我国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的全部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才是全部权转移的时间
6、界点。但是,依据上述民法通则看法第128条规定可以看出,为了爱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此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即只要受赠人已占有、运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这时该赠与行为即生效,赠与人应当为受赠人补办过户手续。此时,赠与人一般是不行以以行使随意撤销权为由来翻悔的。因此部分律师认为,假如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不但房屋全部权不发生转移,而且这种赠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观点是不精确的。由此可见,赠与人行使随意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在赠与关系成立之后,但未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受赠人占有、运用该房屋之前提出,否则赠与人就不能有效的行使撤销权、进而达到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二、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
7、时间赠与是转移全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因此,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与财产全部权转移时间有亲密联系,财产全部权转移的时间,就是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依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根据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全部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全部权转移时间是民法通则第72条所规定的例外状况之一。依据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房屋全部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全部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第7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全部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件:(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
8、房屋全部权证,赠与书和契证。”依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支付为准。赠与房屋,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受赠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运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明显,房屋赠与,一般状况下,只有到房管机关办理全部权转移登记手续方为有效,也就是说,房产赠与的全部权转移时间应以房管机关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赠人领取了房产证之时为房屋全部权转移时间,该时间即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特别状况下,当事人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受赠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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