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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全文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分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细心搜集了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方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担当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赐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2、(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托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
3、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峻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供应建设用地的。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4、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情节的,从重处分。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一)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变更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安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安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
5、任人员,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处分:(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三)在未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值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6、,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情节的,从重处分。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处分:(一)应当实行出让方式而采纳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的;(二)在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实行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有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金的;(四)国有
7、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运用条件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的行为。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实行欺瞒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
8、开除处分。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处分:(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
9、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峻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遇损失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致使土地遭遇严峻破坏的;(二)造成财产严峻损失的;(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第十八
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二)保持或者复原土地原貌的;(三)主动订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主动落实有关部门整改看法的;(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实行措施有效避开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行政惩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
11、法刚好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赐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或者其他处理确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刚好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其次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晰、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看法;(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三)案件调查报告;(四)有关证据材料;(五)其他须要移送的材料。其次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其次十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赐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说明。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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