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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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规范 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规范 各设区市教育局: 现将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减轻学生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依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符合本地本校实际的实施细则,使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责任制度。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教育局长、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凡在辖区内发
2、生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教育局长进行诫勉谈话直至行政处分。 三、强化督导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管。省教育厅将开展普通高中考评和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示范校督导评估,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重点中学和实施素质教育示范校称号。同时,将各地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纳入对各市、县(区)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奖惩机制。各地要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规范办学行为做得好的先进地区和学校进行表彰奖励,推广先进经验。对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
3、止和纠正不规范办学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当地政府,限期改正。同时与评优评先、经费划拨、项目安排、政策优惠等挂钩。 五、加大督查力度。各地各校要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处罚办法。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限期整改;对中小学校违规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取消项目与资金安排等处罚,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于违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
4、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机制,教育系统内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协调配合,步调一致,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编辑本段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就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
5、小时、7小时、8小时。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住校生晚自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90分钟。走读生不上晚自习。 二、严格规范教学时间。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可增加2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高中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1周。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三、严格落实课程计划。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不得调整、
6、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四、严格落实体育活动时间。学校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采取措施,保障中小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在中小学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组织学生进行不少于25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每天要组织学生出早操和晨练。 五、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小学 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它年级课外作业量每天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课外作业量不超过90分钟,高中课外作业量不超过2小时。 六、严格规范考试行为。小学 一、二年级每学期可进行一次语文、数学学科期末考试,三年级以上每学期可进行一次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期末考试,其他学科以考查为主,不进行期末
7、考试。初、高中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学科考试。除高三年级外,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科任教师平时可根据学科单元(模块)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检测、自测。考试内容不允许超过课程要求。小学考试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和鼓励性评语的评价办法,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严禁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切实加强对高考信息的管理,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利用各种媒介对学生高考成绩的宣传、炒作。 七、严格规范各类竞赛。严禁在小学阶段举办各类学科竞赛,严禁各市、县(区)举办面向辖区内学生的各类学科竞赛。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和学校不得
8、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它商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 八、严格学生用书管理。各地须在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内选用教学用书,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严禁任何部门、团体、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不得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利。 九、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学生获奖、竞赛、考试成绩及参加奥赛等培训班的情况与招生入学挂钩。普通高中招
9、生要注重将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并逐步扩大将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严格执行高中招生三限政策。 十、严格规范编班行为。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和高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义务教育阶段不分设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严禁学校以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严禁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等情况作为编班依据。 十 一、严禁举办复读班。普通高中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或变相举办高三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高三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复读班提供教学场所和
10、师资。 十 二、严禁违规补课。全省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一律不得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坚持自愿和不收费的前提下高三年级学生可根据教学需要在寒暑假适当安排补课,补课时间不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天气特别炎寒时不得组织学生补课。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举办学科培训班、特长班、奥赛班、兴趣班、提高班等,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它教育机构举办各类培训班。 十 三、严格规范学校改制。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中小学、幼儿园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对原有的改制学校要认真清理规范,明确办学性质,不得再实
11、行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形式。 十四、严格规范教师行为。中小学教师要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 十 五、严格规范评价标准。地方政府不得向教育部门下达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升学指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学校不得向班主任老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按学生考试成绩考核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主要标准。1 第二篇: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2012年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
12、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定课程计划 1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 2中小学校要保障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保障学生每月一天校外实践体验活动时间。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 3走读生每天在校集
13、中学习时间,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不上早、晚自习。 城市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 4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生不超过8小时,初中生不超过9小时,高中生不超过11小时。 三、严格控制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量 5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 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 6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5小时、2小时以内。 7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适
14、时对学生给予个性化学法指导。 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 8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规范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 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 10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考试命题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五、严禁学校、教师违规补课 11各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学生法定假日、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 12学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学校要组织骨干教师为学困生义务补课。 13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15、 六、严禁违规乱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14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 15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不得组织小学 一、二年级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16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组织学生统一征订除中小学教辅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材料,由学生及父母(或监护人)自愿选择订阅目录内的教辅材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禁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17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辖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18教育部门、学校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各种学校、班级的荣誉排名和相关奖惩。 八、严禁炒作中考、高考成绩 19完
16、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对外提供教育服务信息的工作,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的成绩、名次及中考、高考录取信息,或以任何方式炒作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及升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情况的信息。 21各宣传媒体不得宣传炒作学校的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等情况;不得宣传炒作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九、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2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 2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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