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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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一、环境法消极爱护看法的成因现行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消极爱护看法的形成既有客观方面的限制也有主观方面的缘由,客观限制主要是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阅历的缺乏,主观方面的缘由主要是立法定位不清、法制建设盲目以及理论讨论浮躁。笔者认为,主观因素是环境法对环境利益的消极爱护看法的主要缘由。一立法指导思想陈旧现行环境法在把环境利益上升为法益问题上始终暧昧不清。从理论上讲,环境利益应当是环境法的基础,环境立法应当围绕环境利益展开,然而现行环境法中环境利益的定位始终不明朗。中国环境立法最初是为应对国际环境爱护的浪潮和国内环境问题的现实而生,那时中国的经济水平还比较低下,人们还在为温饱挣扎。
2、此时,环境利益还没有成为一个突出的利益群体,因此环境法将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等作为法益,环境利益只作为一种反射性的利益而存在,在客观上得到了爱护,但在主观上并没有被环境法所承认。随着经济的进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利益渐渐崛起并独立为一个新的利益种群。立法者认识到这一点并渐渐扩大环境利益在环境法中的空间,这种扩大主要是以增加环境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从而加强对环境公益的爱护来实现的,走的是迂回路线,仍未能突破初期环境立法的设计格局。环境立法对环境利益上升为法益这一问题至今仍是欲语还羞,避开直面环境利益上升为法益的呼声。在这种立法思想下,环境法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和选择上也对环境利益持回
3、避看法,导致了环境法整体上对环境利益的消极爱护看法。环境立法指导思想陈旧也是消极看法的产生根源之一。环境立法之初,中国还处在打算经济体制下,在这种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环境法体系,其立法原则及法律内容都带有深厚的行政隶属色彩,在经济进展和环境爱护之间明显侧重于前者。随后的环境立法也没能突破最初的指导思想和格局,在某种意义上,市场经济的建立还使环境法爱护环境的立场相对让步。环境法一些基本制度也不行避开的带有剧烈的时代色彩,各项制度之间缺乏协调,适用范围不够明确统一,内容规定较原则,缺乏配套法规,缺乏操作性。在这种指导思想和基本制度下,环境法对环境利益的消极爱护看法也就缺乏为奇了。二法制建设盲目世界各国
4、环境法部门法体系的形成都经受了一个“爆发式的立法过程,中国也是如此。自环境爱护法试行公布以来,中国制定了大量的环境爱护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环境法的法律体系。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对策性立法的产物,立法指导思想陈旧,立法过程缺乏规划,立法技术水平有限,照抄照搬现象严重,并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划分的痕迹。盲目的法制建设导致了现行环境法体系的诸多问题,如:环境法体系结构不合理,重污染防治,轻生态爱护,各单行法之间协调性差,重要领域存在立法空白;法律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较差;法律内容存在缺失,法律制度层次不清,基础法律制度与具体法律制度易位严重,法律责任要求不严,重行政制裁,司法途径有限。环境利益
5、在环境法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盲目的法制建设并未停留片刻对此加以思索,实行措施加以改良,以至于最初不成熟、不合理的框架仍被沿用。这种结构不合理、内容存在缺陷的环境法体系自然无法对环境利益实施全面的爱护,不合理、操作性差的制度设计也无法对环境利益实施有效的爱护。三理论讨论的薄弱与浮躁环境法理论讨论的不健康状态也是形成这种消极爱护看法的缘由之一。现今环境法学理论讨论相比其他部门法而言还比较薄弱,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它一方面对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存在“色盲症,盲目遵循按行政区域设置的环境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又对预见性立法缺乏理论讨论,致使相关法律制度得不到有力的论证和支持。最为根本和致命的是,
6、环境法学把标新立异作为荣耀,过分集中于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之争,沉湎于环境法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不重视甚至无视对法学基础理论的讨论和发扬,许多重要和基础的理论问题都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认识,如环境法的定位和属性、环境法的法益、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关系、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分工与合作等,对环境法的运行尤其是司法实践问题的解决缺乏体系化的思索,整个环境法学界一心标榜“独立,与其他部门法缺乏沟通。对此,有学者尖锐地批判道:环境法不情愿承认自身的稚嫩,肯定要找到某种宏大雄辩、又能得到认可的理论前提;环境法具有勃勃雄心,将环境问题的彻底解决视为己任,急于查找自身独特
7、的理论基础,期望获得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的法理基础。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环境法学沉醉于“新兴学科的帽子之下,堂而皇之地吸纳了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全部学科,表现出令人惊异的包涵性,可是事与愿违,环境法学非但没有找回自己,却失去了自我。因为无论是科学技术性还是公益性,都对环境法制建设没有提供任何有益的关心,公益性甚至掩盖了环境法学公平安排环境利益、合理承当环境义务的本质。环境法学对后代人的利益、对地球的将来和人类的命运都有着终极人文关心精神,却忽视了当今时代不同群体的环境利益诉求,而这才是最为紧要的。浮躁理论讨论并未给环境利益法律爱护提供很大的关心,环境立法找不到调整环境利益的更好方式,也只能继续走消极爱
8、护的道路。二、对环境利益实行消极爱护看法的反思一环境利益是环境法的应然本位首先,环境法的价值理念即环境法的精神向导,是环境法最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是环境法的现象、规则和技术之上的思想性存在,既是环境法理论体系的灵魂,也是环境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石。环境法价值追求,如前文所述,应以环境利益为本位。环境利益,从一般层次上来讲即指现有的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表达法的“公平与正义,但由于环境对将来社会进展的特别影响,环境法的价值更表达为秩序与效率的衡平。美国法学家博登&8226;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指出,“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环境法对环境
9、法益的爱护中,“秩序则表达为节制和有序。“效率传统意义上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运用到部门法中,则是强调法对资源安排中的权利义务保障和对优化配置的促进作用。环境法对“秩序和“效率的衡平理应与传统的“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相区分。这种衡平表达对将来社会进展的关心,是一种更为长远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与我国当前的环境爱护与进展的目标相结合,即是长期提倡的“人类社会的可持续进展。其次,从环境利益追求的目标来讲,可持续进展是在人们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以及由此对人类生存进展带来灾难性后果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近期目标与远期期盼的结合。它的基本含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进展
10、。可持续进展的主要思想是维持代际利益平衡,内容主要涉及经济的可持续进展、社会的可持续进展和生态的可持续进展,其中特殊强调生态的可持续性。为此,当代人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展在对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利用中应当有所节制,从而为后代的进展保持同当代相同的环境质量和自然系统,同时保存具有美学、历史或生态价值的重要区域。可持续进展的理念既考虑到了当代人的环境利益,又顾及到了后代人的环境利益。并且,可持续进展强调进展与爱护的统一,主见在充分利用环境的经济属性的同时,保持环境的生态属性和精神属性,它的内在要求盼望人类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能够相协调,因此就需要包括法律在内的多种社会手段对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之间的冲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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