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
2、学院的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四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系、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第五条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第六条学院财务处为全校唯一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统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第七条全院财会人员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第八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遵守职业道德。第九条财会人
3、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养关系和二代以内分系血呆以及配偶呆关系。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实习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一条学院的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实习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2、技能培训鉴定收入,指学院开展的各种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收入。(三)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经营活动取
4、得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十二条学院各项收入由财务处统管理和核算,院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院收入。第十三条全院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第十四条学院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实行收费专管制度。第十五条各项收费、收入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规定的合法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第十六条全院的票据、收据归口财务处统管理。财务处按照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院实际
5、需要统印制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七条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实习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第十八条学院的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实习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二)经营支出,指学院在教学、实习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三)其他支出,指学院在发生的与教学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第十九条财务处应正确归集教学、实习和经营活动中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第二十条
6、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坚持院长“一支笔”审批。第二十一条学院及各单位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二十二条学院对大宗商品或大批同类商品的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制度。第二十三条鼓励各单位勤俭节约办事业,对节支的单位和个人,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的奖励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管理第二十四条结余是指各项收入扣除各项支出、费用及税金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第二十五条事业结余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其他收入之和与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之和相抵之后的余额。第二十六条经营结余是指经营收
7、入和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之和相抵之后的余额。税金及附加是指其他经营、技术性服务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收到的出口产品退税,减少税金及附加。第二十七条学院可供分配的结余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二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改善学院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结余按下列顺序分配:(一)事业结余: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上缴上级结余;2、一般按照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3、其余转作事业基金。(二)经营结余:1、按照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下年度经营结余不足弥补的,可以在
8、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结余弥补;2、按照10%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3、按照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4、支付各项说收的滞纳金、罚和应付投资人收益;5、按照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或比例上缴上级结余;6、按照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应4用于弥补贷后年度收支差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资产是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一节流动资产管理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第三十一条现金
9、及存款的管理学院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第三十二条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院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财务处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一般应每年清理一次。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务处可在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第三十三条借出款的管理借出款是信院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种周转金性质的款项。借出款期限一般为一
10、年或者一年以内。第三十四条存货的管理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学校财务处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调整。第二节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
11、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六条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仪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第三十七条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拔、报废和转让,按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是指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卖价款收入,闲置零星、低值固定资产变卖价款收入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纳入学院财务处统管理和核算,由财务处按照规定转入修购基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第三十九条学院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12、、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学校各单位也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由财务部门和资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第三节无形资产的管理第四十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第四十一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计入无形资产。学院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校事业支出。第四十二条学院无形
13、资产按其使用期限或受益期平均摊销,计入事业支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学院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处统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除另有规定外计入学院事业收入。第四节对外投资的管理第四十四条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第四十五条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的长短,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第四十六条对外投资的计价(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三)认购的股票,按照
14、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四)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五)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六)以自有外汇投资,应按划拨外汇日外汇调剂市场实际价格作价。自有外汇投资作价与帐而价值的差额列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以购入外汇投资应扣除原待转外汇差价)。第四十七条以联营方式对外投资,必须与联营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向境外投资,不得以私人名义注册或房地产和开设帐
15、户,特殊情况需以私人名义进行的,必须经总公司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办理“股份声明书”、“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转让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第四十八条持有的有价证券、可委托证券,由金融机构保管或财务部门妥善保管,并设置有价证券备查簿进行登记,经常核查,以防丢失、被盗、毁损。持有的有价证券的转让和交易,必须在批准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也可用其持有的有价证券,作为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第四十九条对外投资的核算(一)对外投资,应当采取成本法核算;(二)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而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投资损益;(三)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股息、债券利息等计入其他收入-投
16、资收、心rm。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的实收款项;与投出时的帐而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股票买卖等投资的收益在纳税后并入投资收益。对外投资分享产品的,应按购销关系照价付款;如以分享产品抵作投资分利的,应按分享产品的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第五十条对外投资的管理(一)学院的对外投资严格执行基经200350号关于印发XX 科技集团公司。六二基地经营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二)对外投资项目应明确落实归口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资金投出、投出资金营运的全过程、投资回收和投资效益负责,对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事项负责;(四
17、)对外投资项目在投资前,必须首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充分了解受资单位情况,考查投资地区的特点优势、产品市场、前景等因素,以投资后能获得最佳投资效益或影响受资企业为目的来确定投资项目。第七章负债管理第五十一条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五十二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第五十三条借入款是指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学院不得对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第五十四条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
18、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院各单位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第五十五条代管款项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学生书本费、工会会费、团会费、及其他代管款项等,各项代管款项应按有关规定结算。第八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五十六条专用基金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五十七条学院根据规定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等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收支节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
19、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住房基金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转入以及出售住房收入等形成的资金,用于职工住房的购建、维修和补贴支出。第五十八条专用基金统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统规定执行。并由财务处设置专门帐户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五十九条学院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六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书而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第六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
20、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支出、专用基金等变动情况及其原因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第六十三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二)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三)或有事项的说明;(四)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五)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六)有助于理解和分析
21、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四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一)单位基本慨况;(二)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变动情况的原因;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三)资产变动情况及原因;(四)收入及支出增减情况及原因分析;(五)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及教学开支情况;(六)其他须说明的事项。第六十五条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第十章财务监督第六十六条财务监督是贯彻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接受审计、财政、说收、物价、银行等部门的财务监督。第六十七条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第六十八条学院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处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办法实施,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事项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第六十九条学院应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