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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必须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 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带头执行有关的法 律、法规、指示、指令,抓好安全教育学习,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按时、足 额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第2条 制定企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贯彻执行,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制定和落实,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要亲自批阅和签发,大型的安全活 动要亲自布置和参加。第3条 按时组织召开
2、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参与重大安全隐患研究处理, 对矿井的长远规划、企业奖惩、安全生产动态要不断进行分析确定。第4条 负责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组成,并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安全生产 责任制定期检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群防防治制度,确定年度 安全生产目标。第5条 审核安全措施计划及培训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按时到位,逐步 改善工人的劳动环境,装备先进的安全设施,努力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降低 工人的劳动强度。第6条 抓好干部职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的文化部学知 识和业务技术素质,监督开展好各项安全活动。负责组织指挥矿井重大事故的 抢救、分析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3、。第8条 负责制定年度安技措工程计划,按规定对安技措资金提取并制定 年度投资计划,保证安措费及安全费用的及时提取,做到专款专用。第9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 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监 督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 策。第10条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査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第11条 定期向职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 督,保证资按时足额发放,稳定职队伍,确保安全生产。第12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 健康查体。第13
4、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超通风能力等违规 组织安排生产。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人员指挥抢救,要按规定及时如实 向有关部门汇报。(二)、责任追究第15条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董事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理。第16条 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理。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受处
5、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17条在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 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18条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 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董事长记过直至撤 职处分。对于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董事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犯
6、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的。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董事长降级直至开除的 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的。第21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 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
7、进行处罚,对董事长给予降职或撤职的处 分。第22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董 事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 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4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 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 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董事长
8、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 从事相关的工作时,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能充分保证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 全的,董事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8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 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 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董事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29条 不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不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的,董事长负主要责任。第30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或 安排未
9、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的,董事长负主要责任。第31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董事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 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监察、安全审查中,董事长或 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未定期向职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 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董事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董事长负领导责任。第3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董事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 对于上述负
10、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 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二、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总经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在工作中尽 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经依法经过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 格证,方可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 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11、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 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 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第3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 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 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 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 员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 彻、教
12、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 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预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部研攻关,不断 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部技含量。第9条 总经理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 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10条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 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
13、在的 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 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第13条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 安全管理水平。第14条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第15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I, 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6条定期向董事长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7条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 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第18条负责批准
14、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第19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 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21条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上限、不 得超核定能力生产。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总经理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 防止事故扩大。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第24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物资投入,致使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总经理给予撤职处分
15、或罚款处理。第25条 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给予总经理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理。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 人。第26条 在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 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罚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7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査的,给
16、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 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经理记过 直至撤职的处分。对于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拖延不报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2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大或者强令工大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的。第2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 纪律处分;构成犯
17、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的。第30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 护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总经理给予降职或撤职的处分。第31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总 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 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3条 煤矿未
18、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 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3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 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35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 从事相关的工作时,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预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总经理 应负直接责任。第37条 未对每日的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 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38条 未能充分保证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
19、到安 全的,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第3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 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 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 况的,总经理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40条 未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未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的,总经理负主要责任。第41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或 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的,总经理负主要责任。第42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43条 按照矿长负责批准的三角
20、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进行开采 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44条 按照总经理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 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45条 按照总经理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 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4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为根据事 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4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监察、安全审查中,总经理或 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48条 未定期向董事长如实报告煤矿
21、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 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49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总经理负领导责任。第5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5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 接责任。第5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 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三、党委书记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煤矿党委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安全第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 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配
22、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 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 和各部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监督其对 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査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 故隐患。第4条 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第5条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煤矿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 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
23、全意识。第7条 掌握煤矿干部职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的不利于安全 生产的思想。第8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二)、责任追究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 的。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书记降级 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的。第11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 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煤矿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第12条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 生产人员和装备的,煤矿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第13条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煤矿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 果负直接责任。第!4条 未安排对职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煤 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煤矿党委书负直接
25、责任。第16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煤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7条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件中,煤矿党委书负主要责任或重要 责任。第18条在煤矿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党委书记负领导责 任。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 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四、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 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矿长必 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6、的安全生产方针。(一)、岗位职责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执 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 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 范。第2条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部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 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第3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 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 实情况。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 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27、。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7条 每旬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 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 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 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第8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 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 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第9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第10条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
28、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 方案、措施的落实。第11条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计措工程。第12条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13条 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 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 全管理人员。第14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及违规行为的出现。(二)、责任追究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29、(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的。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降级直 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査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的。第18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部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 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生安全产工
30、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 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 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 情况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察责 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 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
31、未及时制止的, 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 案、措施落实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5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计措 程,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第26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重要 责任。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 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 任。第2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在分管部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矿长负领导责 任。第30条 对于上述
32、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 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五、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三防、防治水等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 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 织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部室(部门) 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
33、发现、解决有关问 题。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 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 处理意见。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第5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 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7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 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 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第8条 定期组
34、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 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9条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 标准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0条 负责组织编制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 计措工程计划。第11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 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三防、防治水 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12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 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第13条 负责组织相
35、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 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第14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 导。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二)、责任追究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 的。第18条 煤矿发
36、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降 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査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的。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 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 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0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1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37、法 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次的煤矿生产班组例会,及时贯彻 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 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 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分管的有关部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 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25条 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 导责任。第26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
38、直接责 任或主要责任。第27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 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 责任。第28条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 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 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 直接责任。第29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计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 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 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分管的职能部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
39、上岗资格证的 人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 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 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査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 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矿长 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生产副矿长 负领导责任。第36条 对于上述
40、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 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六、工会主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煤矿工会主席是煤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煤矿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矿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监督矿长开展工作,认真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 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 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
41、员的安全 工作。第3条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第4条 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第6条 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的合法 权益。第7条 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必须的保险。第8条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煤矿企业负责 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第9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 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第io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的合法权益。第11条
42、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二)、责任追究第12条没有对矿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 重大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第13条 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 员的合法权益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 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伤、养老、医疗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 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 督、检查不力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
43、任。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煤矿工会主 席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在事故调査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煤矿 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 任。第20条 在分管部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负领导责 任。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 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七、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经营副总经理是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经营副经
44、 理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 规定。经营副经理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 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一)、岗位职责第1条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矿用物资、设备 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第2条 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货物使用等工作。第3条加强对相关部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线 和职能部门的工作。第4条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 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二)、责任追究第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矿长
45、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的。第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矿长降级直 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査工作,拒绝接受调査取证、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的。第7条 经营副经理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
46、提取安全 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 领导责任。第8条 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副矿 长负直接责任。第9条 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副矿长负直接或领 导责任。第10条 经营副矿长分管的有关部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 全生产的,经营副矿长负主要责任。第12条 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副矿长负领 导责任。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 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
47、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 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 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 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治理负 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 排使用。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 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 管理。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第6条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 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 进行严格审查。第?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第9条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