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2年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 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都 得到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 其他相关制度特作如下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 业全过程的教育管理,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行为的规 范。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 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处请假,并通知学生 所在系和学生处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 请假逾期的,
2、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第五条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通过核对新生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身份证信息或户籍信息等证明材料,对新生入学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经查实 后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五条.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学历证书管理暂行 规定执行。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实行。原学 籍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
3、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 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身份证信息或户 籍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逐级上报至学校,确认后取消入学 资格。第六条 新生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在校学习的,可以 向学校申请一次入学资格保存,保存期限为自学校规定报到 之日起1年;申请保存入学资格的新生,保存入学资格期间 不具有学籍。新生保存入学资格期满前向所在系提出入学申请,经所 在系审查合格后,报学生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由所在系出具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根据处理 意见取消入学资格相关事宜;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 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
4、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在3个月内 按照入学资格核查暂行方法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 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 符合录取要求。经复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 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 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
5、或以上资质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 规定保存入学资格。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 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及时向所在系提出暂 缓注册申请。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籍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不享 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资助,由各学院统一出具相关材料后进行注册。第三章学籍异动第一节转专业第九条学生可以按照在校生转专业细那么申请转专 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开展变化,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对于学生创新创业休学、 入伍保存学籍后复学的,
6、支持此类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束前不办理转专业事项。第十条学生申请从录取专业转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因学习兴趣、学习特长和就业前景等原因,确需 转专业;(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 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一)未取得学籍的;(二)通过单招、对口升学等招生类别录取的学生;(三)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生不能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四)低分专业转高分专业;(五)已有转专业经历者;(六)其他不符合转专业相关规定者。第二节转学第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 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
7、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 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 二级甲等或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 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 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 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六)应予退学的;(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十四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生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
8、证明,符合转学条件的,在全 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 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学。转入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进行 备案。第三节休学、保存学籍、复学第十五条学校依法确定专科教育修业基本学制为三 年,试行弹性学制,允许35年内完成学业。学生应按学制完成学业,由于以下原因,也可分阶段完 成学业,办理休学或保存学籍手续:(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二)创业或应征入伍的;(三)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时间)的。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 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原那么上1次为限。第十七条 新生和在
9、校学生应征参军,由学生申请或学 校武装部出具有关材料后,保存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 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工程,在联合培养学 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存学籍。学生保存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 建立管理关系。第十八条 休学、保存学籍的学生办理手续后离校。学 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存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 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休学或保存学籍期满前3天内向所 在学院申请复学,如遇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复学申请经辅导员、系主管领导、学生处及主管校长批 准后,原那么上复学至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
10、病休学的 学生,在复学时,持二级甲等或以上资质医院的健康证明, 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休学、保存学籍 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予复学并取消学籍。复学时因特殊原因无所学专业时,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或退学。第四节退学第二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 其退学或准其退学:(一)同一学期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旷考达四门 (含)以上者,或修业期间经补考后累计七门及以上不及格 者;(二)休学、保存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 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学生在实习期间私自调换实习医院或
11、未经批准连 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退学手续。第二十一条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同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 学手续并离开学校,其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由学生 自行提取。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相关部门注 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第二十二条已经退学的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对退学处 理有异议的,依据学生申诉处理方法进行申诉。第四章毕业与结
12、业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到达学校毕业学分要求,学校 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到达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 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五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二十五条.具有学校正式学籍,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 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学制, 同时学生品德操行合格,德、智、体到达毕业要求的学生准 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第二十六条具有学校正式学籍,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 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但有考试成绩不合格而又未 到达退学标准者准予结业,发放结业
13、证书。第二十七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放肄 业证书。第二十八条按照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学生必须在 结业后2年内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 辩,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二十九条.学生因病因事耽误实习累计超过三个月 的,需在学校规定的实习医院补齐实习时间经考核合格后, 予以发放毕业证,补实习期间实习费自理。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 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 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生所在系审核,主管领导签署 意见后报学生处进行复审,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经主管校长 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进行备案、审核。第三十一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 理制度。第三十二条对完本钱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 到达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后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学籍的,经查实后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 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