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加盟店特许经营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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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尺寸:A4字体:仿宋 标题字号:20正文字号:12】【合同范本】加盟店特许经营项目合同加盟店特许经营项目合同甲方(总部):乙方(加盟店):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加盟商获得总部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的特 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加盟店,并获得总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 经营的经营效益。第二条特许经营项目总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 O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 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实施。第三条特许经营关系总部与加盟店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加盟店作为独立 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
2、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 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加盟 店不得以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总 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总部 部门具体负责对加盟店的支持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下列事项:(一)指定专人负责,快速有效地为加盟店提供辅导与支持;(二)提供与加盟店市场有关的信息;(三)组织加盟店参加的定期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四)每月(季/年)指派代表检查加盟店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五)及时提出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方案;(六)。第二十八条工作指令总部有权不时向加盟店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3、加盟店应当遵 照总部工作指令行事。总部关于 的工作指令,加盟店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实施方法。总部工作指令限于与加盟店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 与本合同相抵触或变相增加加盟店的义务。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加盟店区域内的风俗习惯,加盟店有权 暂停执行,但应当及时向总部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经总部审查不成 立的,加盟店应当执行。因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加盟店受到处罚的,总部应当承担责 任。第二十九条服务除本合同规定的总部对加盟店的支持外,总部可以为加盟店提供因其营销、10 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及其他服务。第三十条费用总部为加盟店提
4、供支持时,总部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由 负担。总部为加盟店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加盟店收取服务费用。第八章设备与物品第三十一条统一配置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要求,统一配置加盟店使用的设备与物品,以满足特 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的要求。配置设备、物品的种类及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手册。第三十二条专用设备与物品加盟店使用的专用设备与物品(附清单),由加盟店向总部租用,加盟店不能 通过其他途径租用或采购。加盟店向总部支付租赁费用的付款方式为 O租赁费用的价格不高于市场同类设备或物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无参照价格的, 不超过总部采购或制造专用设备与物品成本价的%,总部应向加盟店 说明租赁费用的构成情况。在本合同终
5、止时,加盟店应当将专用设备与物品返还总部。第三十三条使用与维修租赁的专用设备与物品由加盟店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专用设备与物品毁损、灭失的,由加盟承担 责任。使用期间的维修责任由总部负责。第三十四条保险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保险种类、时间、险别、保险金额为上述租赁物 投保,并指定总部为受益人,保险费由 承担。因加盟店不按规定履行投保义务,致使专用设备与物品受到损失而不能获得11 保险赔偿的,加盟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通用设备与物品通用设备与物品,由加盟店 采购,并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总部有权责令其更换。由总部向加盟店供应的通用设备与物品,其价格按照 价格执行。第三十六
6、条采购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向总部推荐的供应商采购设备与物品,不得向未经总 部审查认定的供应商采购。加盟店向供应商购买设备与物品,总部不得从供应商处获取经济利益。第三十七条质量标准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 标准及经营手册的规定。总部向加盟店供应(出租)的设备与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总部应当承担修 理或更换的责任,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总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的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 质量责任。在指定供应商时有过错的,由总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章供应与销售第三十八条产品目录加盟店销售的产品的范围,由总部统一规定
7、,定期发布产品销售目录。未经 总部同意,加盟店不得销售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第三十九条配送中心加盟店销售的产品,由总部配送中心向加盟店统一配送。配送中心的行为,一律视为总部的行为,由总部对加盟商承担全部责任。12第四十条配送与采购产品目录范围内的 类产品,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不得通过其他途径采购。产品目录范围内的 类产品,由加盟店向总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采购,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目录范围内的 类产品,由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等要求自行采购。第四十一条供应商配送由加盟店向总部批准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时,应当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 本。加盟店需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的,应事先书面向总部提出申请
8、,说明理由, 在征得总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四十二条供应商资格审查制总部对供应商实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定期发布批准的供应商及产品目录。总部对申请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照总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检验费 用。第四十三条销售返利供应商按照产品的销售量(额)给予总部的销售返利,应当按照加盟店的销售 量(额)予以分配。总部在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总部推荐的供应商支 付的销售返利金额及分配情况通知加盟店。加盟店在接到总部分配销售返利的通 知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将丧失销售返利的分配权。13第四十四条退货、换货由配送中心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
9、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 的,由配送中心予以换货或退货。第四十五条产品质量标准加盟店销售的产品(服务),执行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没有具体 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配送中心或指定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产品标示有效期的 分之一。第四十六条产品质量责任根据本合同向加盟店供应的产品,总部、加盟店及供应商依照产品质量法的 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产品时,如总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部对供应商 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供应商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
10、予以指定;(二)产品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第四十七条产品配送价格配送中心向加盟店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加管理费的办法确定, 但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成本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 包装费、运费及 构成。由供应商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按照总部与供应商确定的价格执行。总部除 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收取资格审查费和销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14 他费用或牟取任何利益。第四十八条销售价格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加盟店不得擅 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 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如果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加盟
11、店需调整销售 价格时,应当向总部报告。总部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 市场情况综合考虑,并报请总部批准后,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第四十九条销售指标加盟店在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不得低于 元。如果连续年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总部有权终止其营业。第五十条货款的结算由配送中心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除另有规定外,其货款结算方法为O由供应商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方法按照总部与供应商达成的协议执行。第五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安装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产品的供应、库存、 销售、结算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所包括的内容,视为经营手册的组成部分,加盟店应
12、严 格遵照执行。第五十二条产品配送的规则配送中心在向加盟店配送产品过程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则:15(一)加盟店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和有关产品配送的规定,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 系统生成产品配送计划,配送中心将根据该计划实行配送;(二)配送中心不得违反配送计划强行配送或以搭售等方式进行配送。(三)加盟店对配送的产品,可以在收货之日起 天之内要求退货;(四)因产品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由 承担;(五)。第十章商标与品牌第五十三条使用许可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总部拥有的 商标、商号和标志,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第五十四条限制与保留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商标与品牌的权利作出下列限
13、制和保留:(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二)加盟店不得将商标与品牌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三)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 方式制造(销售)产品;(四)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或公益活 动使用商标与品牌;(五)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 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第五十五条合同备案在签署本合同附件一一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后3个月内,总部将报商标局 备案,由加盟店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查。如因总部延迟备案或加盟店延 迟报送而导致的全部责任,由总部或加盟店分别承担。16第五十六条宣传总部和加盟店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商标与品牌。商标与品牌的年度宣传计划由总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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