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阅卷技巧做“减法”提高“含金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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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辩律师阅卷技巧做减法提高含金量今年是我执业的第13个年头。在这13年的刑辩工作中,我经 手的案件有近200余件,其中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和“涉 黑涉恶案件相对多一些。而这几类案件的案卷量往往很大,几 十本、上百本都不算稀奇,最让我难忘的是我在2017年代理的 冶租宝案件,全案共计5000多本卷宗,当时着实给我的阅卷 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考验。所以,我今天和大家提供的不仅仅是阅卷的技巧和心得,更包含 了我这13年来被数以百计、数以千计的卷宗折磨的心路历程。 当然,对于我们这些热爱刑辩的人来讲,这种折磨也是一个痛并 快乐的过程,我也会在提供过程中和大家讲一些我的亲身经历, 期望大家能以比拟轻松
2、、愉悦的心情来感受和体验本次技能培训。 注:本文为孙广智律师受邀在某青年律师刑辩技能培训营上就刑辩律师的阅卷 技巧”进行专题提供的发言整理稿,考虑到口语表达与书面语言的差异性,对部 分内容进行了增删、润色,以兼顾口语表达的特点和书面阅读的体验。在正式讲解阅卷技巧之前,我们先大致回顾一下律师阅卷制度在近十余 年内的变化。到目前为止,我经历了三个时期的阅卷制度。第一个是96 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阅卷制度,第二个是07年律师法中的阅此判断对方的牌强在哪,弱在哪,哪些方面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来补强我们的辩护观点。当然,这个过程离不开和当事人的有效沟通。因此,阅卷对我们来讲也 是一个“知己知彼的过程,在这个基
3、础上明确调查取证的方向,对在案 证据查缺补漏,放大阅卷工作的效果。3、提前确定辩护的思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得到了相对有效 的扩充,律师阅卷的时点和范围也发生了变化,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辩 护理念就是我们要把辩护工作前置。现在很多时候,我们从侦查阶段就 开始发力,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尝试帮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或者从宽处 理的量刑建议这样一些有效辩护的目标。所以,在这种辩护前置,对辩护有效性的要求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我们 恰好可以利用现在的阅卷周期,提早确定辩护思路,并跟当事人进行沟 通、确认。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可以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 力求实现有利于当事人,维护当事
4、人合法权益的辩护效果。我认为,这 也是阅卷工作新常态给我们的辩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总结一下,针对以上三个新常态,我的建议如下:1、对于证据量越来越大,我们要学会做“减法”;2、对于证据间“印证度”越来越高,我们要提升阅卷工作的“含金量”;3、对于变长的阅卷周期,我们要尽量放大阅卷工作的效果。接下来,我再逐项跟大家讲讲我们在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01律师阅卷的“减法”我们拿到卷宗后,先不要急着去看证据,而是要先看这个诉讼阶段对应 的诉讼文书。其中,审查起诉阶段对应的是起诉意见书,一审阶段对应 的是起诉书,二审阶段对应的是一审判决。通过对这些诉讼文书的拆解、 梳理,以及和当事人的有效沟通,我们来实现
5、律师阅卷的减法。下面通过一那么案例进行说明,我们来看一下该案的起诉书。本案中,被 告人共有2人,一个是吴某,一个是成某,成某是我们代理的被告人。 起诉书中经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共有四项,其中,第2项和第4项的 事实描述中均没有提到成某,也就是说这两起事实跟成某无关,都是吴 某的个人行为。这意味着案卷证据中,但凡和这两项指控事实有关的证 据,我们在阅卷时都可以略过。如果我们事先不研究起诉书,而是直接一本一本的去看卷宗,就很可能在那些和当事人无关的证据上花费大量 的时间和精力。律师阅卷的“减法”拆解+沟通本院认为;裱告人本信息:裱告人:吴某(个人信息、M科 劣连及第制指第情尻略)1、2013年6月
6、至10月间,希冬人吴某、成某在北京 某某区某馆店等埴,说骅军官身份.以精被中人b某京 胃工日及目力的,取郑某共计入艮币385万元;被告人:成茶(个人自慰、前科 劣途及制指箱情况略)2、201浒4,标杵人父某住北京在MIU4认班内 等植人f某等,轿车 烟性由手M出由l偏取钓从根布卅柘&万 元;检告人吴某、成某以法占的为H 的,虚构巾货取他人财物,e:wn 别巨大,其行力犯了叩隼人艮共 和WJW法第二白六I六条,生 实酒熊,证据痴实、允分,应当以诈 1T!边究施剂*贵任提起公诉,M 依法刑处.3、2013年5月至6月向,被仲人成K在北京市某*从 某饭店,军的身份,以第赵某女儿安椁1:作为由, 驮取
7、赵某人民币40万元.A st2AD II Ma A 口 逑lie 人 if 111,”MI:、,I八K 次TL兀小 E 木木1,次VCTTmCtfi , ri t vr 而叫j 即 观 it j 3胃 niw 八 羽接下来,起诉书中第1项和第3项事实均提到了被告人成某。其中,第 1项事实显示,成某和吴某共同骗取了被害人郑某的财物,第3项事实 显示,成某自行骗取了被害人赵某的财物。那么,既然这两项事实跟成 某有关,我们是不是要巨细无遗的把这两项事实对应的卷宗证据都看个 遍呢?其实也不尽然。因为我们还不知道成某的想法。因此,在拿到起诉书后,律师应当及时与被告人核实起诉书的指控内容。 会见过程中,我
8、们了解到,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3项事实没有异议, 但是对第1项事实有异议。律师阅卷的“减法”明确案件争议焦点经依法审行杳明的实;1、2013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某、成某在北京某某K某饭店等地,流称军官号份,以物被评 人郑某拿耳工程工程为由,骗取郑某共计人民币385万元;3、2013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成某在北京市 某某某饭店,曲称军官。份,以俯赵某女儿安排 匚作为由,驳取赵某人民币40万元1.成某没仃在郑某面前谖林军官分份有异议 2.成某没钉9部房商谈过|:程,直3.成某没行收取过郑菜的饯款无异议由此,通过与成某的会见,我们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阅卷范围进行了 二次“瘦身,从而将阅卷和辩
9、护的重点放在起诉书指控的第1项事实上, 与该项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无疑就是我们后续阅卷工作的重点,明确重 点之后,我们就可以提高阅卷效率,减少阅卷中的无用功。这个案例虽然比拟简单,但是其中给律师阅卷做减法的工作原理和工 作方法具有一定的普适性。第一时间对诉讼文书进行梳理、拆解,及时 与被告人进行有效沟通,通过这样的方式给阅卷工作做“减法,希望这 个建议能够为大家今后的阅卷工作减轻一定的负担。02提 高 阅 卷 的“含 金 量提高阅卷工作的“含金量”注重法律检索、扩充知识储藏注重法律检索、扩充知识储藏E要大刀阔斧、又要心细如尘既要勤于思考、又要善于动手1、运用法律思维来阅卷我们既然谈到提高阅卷的“
10、含金量那就必须要讲一下阅卷的思维。我 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就是有一些不从事刑辩业务的同行,往往会轻视 刑辩业务,他们认为刑辩业务谁都能做,其中一个主要的理由就是对阅 卷的想当然的理解,他们认为,阅卷嘛,无非就是找找笔录和笔录之间的矛盾,然后把这些矛盾点罗列一下,不就是辩护的观点嘛。我碰到这种人一般会告诉他们,他们说的不是刑事辩护,也不是律师阅 卷,而是那种“找不同”的游戏,这其实暴露了一个比拟普遍的问题,就 是很多事情,外行看起来总会觉得很简单,但如果真让他们上手去做, 结果还是一塌糊涂。事实上,我们越是从事某个行业,某项专业,我们 就越发的能体会到其中的难度和技术含量。当然,我不否认,也不排斥
11、我们在阅卷时也会从事一些证据比对,从而 梳理证据之间的矛盾点,但这仅仅是阅卷工作中的一局部,一个很基础 的层面,它绝不(可)能涵盖刑事阅卷工作的全部内容。事实上,我们 阅卷时,不光要带上眼睛,更要带上脑子,因为前者只能让你玩好找不 同”的游戏,后者才能让我们真正提高阅卷工作的“含金量。我们刚才也谈到了,现在阅卷工作中面临的一个新常态就是证据之间的 印证度”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单纯靠“找不同”的思维来阅卷,势 必会让阅卷工作陷入“死胡同相反,如果我们转换思维,运用法律的 思维来阅卷,那么会让我们的阅卷工作收获匪浅。我们说运用法律的思维来阅卷,这里的法律思维涉及实体法、程序法两 个层面。先说实
12、体法思维,我们的阅卷工作不是就证据看证据,而是 要结合法律、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来阅卷。例如,我们拿到一份 起诉书,应该先了解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搞清楚这个罪名的法律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弄明白它的犯罪构成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要素。然后,我们再来看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看看指控事实与罪名是否匹配, 如果这个事实符合指控的罪名,那么我们再来看指控的事实能否得到在 案证据的支持。到这里,我们才算真正开始着手阅卷工作。也就是说, 阅卷是以对指控罪名和指控事实形成深入理解为前提的证据摘录和梳理工作,如果抛开这种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的深刻理解,那阅卷至多也只能停留在“看热闹”的阶段,无法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提
13、供有效的支持。我们举个例子,比方在一起行贿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犯行贿罪,但是 从指控事实来看,他的涉案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使用了单位的资金 来贿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从法律层面上讲,被告人的涉案行为就 可能是单位行贿罪,而不是行贿罪。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差异巨大,单 位行贿罪的最高法定刑是5年有期徒刑,而行贿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 徒刑。那么,如果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护律师就应该在阅 卷时重点关注能够用来论证被告人所犯罪行系单位行贿罪的证据信息。以上这些阅卷工作的开展,要求辩护人既要对贿赂类犯罪有一个整体的 认知,能有效识别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差异,同时还能关注到指控事实和 指控罪名的是
14、否匹配,并且还要对单位犯罪具有比拟全面的理解和认识, 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思维指导下开展有效的阅卷工作。 刚才说的是实体法层面的法律思维,我们再从程序法的法律思维来举个 例子,比方,我们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理解,这也属于“刑事证据法学 的范畴。例如,张三被指控杀害了李四,现在卷宗里有两个证人王五和 赵六都在证言中提到了张三杀害李四这样的内容。但是其中,王五的 证言是推测性的,他根据张三和李四有经济纠纷猜想李四是被张三杀害 的;而赵六的证言那么是传闻证据,他关于张三杀害李四”的证言内容是 听说的,至于听谁说的,笔录里没有表达。这么一看,看似内容上相 互印证的证据,其实各有各的问题,如果阅卷的人缺
15、乏对刑事证据的理 解和认知,那么在阅卷过程中恐怕就很难发现证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当然,实践中,有关证据的问题会更为复杂,这里只是为了方便大家理 解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因此,不懂刑法,不懂刑事诉讼法,没有刑事法律思维的人,既不可能 把阅卷做好,更不可能胜任刑事辩护工作。所以,在阅卷这个问题上, 可以说是,外行阅卷看热闹,内行阅卷看门道。2、既要大刀阔斧,又要心细如尘近几年,有两类比拟常见的案件证据量往往很大,一个是非法集资类案 件,一个是套路贷案件,这两类案件涉及的被害人或者说投资人的人员 数量比拟多,因此会有大量的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还有与此对应的相关协议、银行流水等书证),比方我
16、刚才跟大家提到的匕租宝案件,5000多本卷宗当中的绝大局部都是这类证据材料。那么在相对 有限的时间内,对这些材料进行全面的查阅、摘录显然是不现实的。这 就需要我们提高阅卷的效率和含金量,我对此的建议就是,“既要大刀 阔芦,又要心细如尘”。这里的“大刀阔益”,是从这类案件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来考虑的。比方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大局部的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报案材料,所讲述的 内容基本上大差不差,主要包括了被害人的基本信息、投资的时间、地 点、数额、返利情况,损失情况等。因此,对于这些证据看十几份和看 几十份,甚至上百份区别其实不大。所以我的建议是,如果我们的阅卷 时间相对紧张的话,对这样的证据可以粗略的
17、浏览,大致掌握这些证据 的基本情况就可以了。那么,说到“心细如尘那么是从这类案件所具备的特殊性来考虑的。比 如在套路贷案件中,被告人的涉案行为被指控为诈骗罪。在这里我补充 一下我个人的一些体会,就是近两年来,有一些套路贷案件,公诉机关 在指控时往往会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套路贷的条件等同于诈骗 罪的犯罪构成。比方说,如果有虚假宣传和砍头息,类似宣传的时候讲无抵押、低息,结果实际借贷的时候就是714高炮”,或者是以服务费、介绍费等名义收取砍头息等等,总之,只要有这类情况就一律按诈骗罪 指控。那么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在阅卷的时候,特别是在面对大量所谓被害人陈述的时候,我们就要注意审查这些证据,因
18、为诈骗罪有一个 重要的要件,就是被害人因为被告人涉案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因此, 如果我们通过阅卷,发现被害人实际没有陷入错误认识,那么反过来就 说明了诈骗罪的指控是难以成立的。我在办理这些案件时,接触到的大量被害人陈述基本都会在笔录最后对 自己的遭遇进行总结,多数都会提到自己被骗,也会谴责被告人放贷利 息高,以及因为借套路贷遭受了很多不幸等等。对于这些被害人的遭遇 我们是同情的,但是从法律层面,我们还是必须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被害人的救济也不是仅仅通过对被告人判刑来解决,如果被告人确 实不构成犯罪,那么就应当考虑通过民事、行政等手段来解决被害人的 问题;而不是强行定罪。我注意到,虽然在这
19、类案件中,大多数的被害人都会说自己被欺骗,但 是如果仔细查阅他们的笔录,其实多数被害人对于被告人放贷的实际情 况是清楚的,他们是在知悉利息高低,了解砍头息之后,仍然自愿借款 的,甚至很多被害人在向被告人借款之前,已经在其他多个网贷平台上 进行过借款,有的被害人在被告人这里还有复贷(借款还清后再次借款) 的情况,他们对于借款的条件、规那么其实是非常清楚的。那么在这种情 况下,所谓陷入错误认识的说法,所谓被被告人欺骗的陈述显然就是站 不住脚的。卷制度,第三个是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阅卷制度。我把这三 个时期阅卷制度的变化简单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阅卷“时点”上的变化。96年刑事诉讼法
20、适用期间,律师只有 在案件提起公诉后才能复制卷宗,在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 们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阅卷了。这中间有一个过渡期,就是 从07年律师法出台到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这段时间。当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很智慧”的在律师法里赋予律师提前阅卷的权利, 规定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我们也会据此尝试在审查起诉阶段去检察院阅卷,有的检察院会予以配 合,也有检察院以刑事诉讼法没规定为由拒绝配合。这种时而配合, 时而不配合的局面一直到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才彻底扭转。第二,阅卷“范围”上的变化。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案件审 查起诉阶段只能查阅、复制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资料,其他的证据材
21、 料是看不到的。但其实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我们往往也很难看到全部的 卷宗材料。因为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案件提起公诉后,检察 院可以向法院移交主要证据的复印件,而不是全部卷宗。这导致我们当时经常会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就是到法院阅卷,法官表 示,这里只有主要证据复印件,全案的卷宗都在检察院,那我们再去找 因此,我们办理此类案件,在面对大量内容看似基本一致的被害人陈述 时,还是要细心查找这些证据中能反映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当 然,这里做到心细如尘的前提,也是我前面讲到的,要用法律思维去 阅卷,只有在深入思考、掌握套路贷和诈骗犯罪的联系和区别的情况下, 我们才能够对被害人陈述进行有效的筛查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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