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 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和XX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 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 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
2、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由学校招生部门组织各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准考证、户籍证明、 本人照片等材料一致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 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 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学校招生部门 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在学校3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 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包括不享 受奖助政策,不得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课程考试或考查、毕业设 计(论文)答辩,不得申请转专业、转学等I因病休学学生的 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
3、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 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第二十八条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每学期开学后 2周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 同意后,由教务处批准。(-)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并提交复查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经校医疗卫生部门审核并签字同意;审查不合格但符合继续休学 条件的,应办理手续继续休学。(二)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义 务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本人X(三)学院要对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复查, 如有严重违法乱纪
4、行为视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按本规 定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后的学业安排技 以下规定执行:10(-)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未超出1学期的,可以复学到原 就读年级。(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为2学期的,应复学到原就读年 级的下一年级。(三)复学时应随年级已停止招收原专业学生的,经学院征 求学生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本科教学校领导批准,可安排 到相近专业学习。第九章退学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审核、教务处 复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应予退学:(-)一年级结束时,所修读课程中不及格课程学分(不含 补考合格、重新学习合格课程)合计30学分的。(二)学习
5、年限超过6年的。(三)休学期满或因联合培养保留学籍期满,超过2周未提 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诊断确认,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 定的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本科教学领导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第三十二条 对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 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 校园网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
6、日起达到30日的,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组织复 查并作出复查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但在申诉期间应 执行学校的复查决定。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在学校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 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 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1年及以上的发给肄业 证;在校学习不足1年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十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内容,
7、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院初审,教 务处复核,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12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后,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七条进入毕业年级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第三十八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不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后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本人(或委托他 人)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原结业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 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经学院初审、教 务处复核后,换发毕业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 决议后,可补授学士学位。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
8、时间,按满足学 校全部学业要求之日填写;学位证书的学位授予时间按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提出换发毕业证书及补授学士学位申 请的,均不再受理。第H-一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 件。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经 学校同意
9、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发给 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士学位的证书发放按学校辅修学士学位授 予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生,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 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第四十三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一律 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书。
10、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全日制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 法执行。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则从其规定。经普通专升本、本科与高职3+2贯通培养项目、中职与本科对口贯通3+4分段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录取到我校的14 本科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但重庆市教委有特殊规定的 则从其规定。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国家有特殊 规定的则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学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本科生学籍 管理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但双方合作办学协议中另有规定的 则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XXXX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
11、指导、检查和 监督。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 准。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 招生规定组织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F: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经学校招生部门会同教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学 全日制 普通本科 学生 学籍 管理 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