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的读书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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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自由的读书笔记论自由一书写于1859年,作者是约翰密尔。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 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下面就是论自由的。论自由的读书笔记【1】我所用为商务印书馆1959年的首版版本,译者为许宝骥先生。翻译是相当 精准的,只是一些欧式的长句子让人理解起来颇为吃力,影响了部分内容的解 读。之所以写这样一些笔记,只是对自己的学习做个反馈和交代;贴在这里, 一是为了向感兴趣的朋友推荐本书,二来想必会有些地方理解不透甚至有误, 希望得到批评指正,以期抛砖引玉。本章为引论部分。第一段,作者开宗明义,指出本书所论的不是所谓的意 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即“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 性质和限度
2、”。(P1)第二段里,作者回顾了自由与权威的斗争历程,指出过去所谓的自由,主 要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也就是说应当对统治者施用于群体的 权力做一些适当的限制。历史上主要有两种限制之道。第一,要争取群体在政 治方面的某些特殊权利,这些权利一旦被统治者侵犯,便可以正当地抗拒或造 反;第二,在宪法上规定,权力的某些措施必须得到群体的同意。(P2)从第三段开始,作者认为人类进步到了一个新阶段。人们看到,政府如果 “成为他们的租户或代表,可以随他们的高兴来撤销,那就要好得多”。于 是,人们的目标就变成了要使统治者由选举产生并且只能在任一定时期。这样 一来,统治者与人民成为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了
3、,“统治者的利害和意志应当 就是国族的利害和意志”,“统治者的权力实即国族自己的权力,不过是集中 了,寓于一种便于运用的形式罢了。(P3)但是,新的问题也出现了,人们慢慢觉察到一一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说的“自治 政府”亦非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至 于所谓人民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 数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认为多数的人们的意志。于是结果是,人民会要压迫 其自己数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种妄用权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亚于任何他种。(P4)简单说,就是出现了一种新的政治灾祸一一多数人的暴政。当社会作为集体凌驾于
4、构成它的个人时,它的暴虐手段并不限于政治措 施。社会自身就有诏令,表现为“把它自己的观念和行事当作行为准则来强加 于所见不同的人”。如果其诏令是错的,那么这就是一种社会暴虐,而且这种 社会暴虐往往比许多政治压迫还要可怕,因为它“透入到生活细节更深得多, 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其危害还表现在,它束缚任何与它的方式不协调的个性的发展,“迫使一切人物都按照它自己的模型来剪裁他们自己”。于是, 人们又认识到,只防御官府的暴虐是不够的;人们还认识到,集体意见对个人 独立的合法干涉,是必须有一个限度的。(P5)怎么办?怎么来划这个限度?谁来划?划在哪里?作者认为,必须制定一 些行为准则来约束社会的一些行
5、为,这些准则首先由法律来执行,而那些不宜 由法律来办的事情,则交给舆论。有没有什么因素会影响到那些行为准则的制定呢?有。第一,习俗的势 力,常人懒得思考,习惯于按照和他有同感的.人们所要求他做的那样去做,也 就是说,人们更习惯于盲目从众;第二,阶级的力量,“若是哪个国度里有着 一个占优势的阶级,那么一国的道德必是大部分发自那个阶级的阶级利益和阶 级优越感”;第三,人类对其现世主人或所奉神祗的奴性服从;第四,由社会 利害而产生的爱憎感。(P6-7)总之,“在实际上决定那些在法律惩罚或舆论支 持之下要大家注意遵守的行为准则的主要东西,乃是社会的好恶,或社会中一 些有势力的部分的好恶。”“总之可以说
6、,凡在多数之感还真切强烈的地方, 就不会看到服从多数之主张会有多少减弱。”这依旧不是一种好的现象。(P8- 9)人们还是没有什么公认的原则来判定政府的干涉是否合理,这使得人们会走 向两个极端一一要么就是不适当地乞灵于政府的干涉,要么就是不适当地对政 府的行为加以谴责。(P10)接下来,作者提出了他主张的原则,并着重指出,“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 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 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那是非常重要的一段话,我认为 可以看做本书的总纲,所以全文抄在这里一一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 子的行动自
7、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 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 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伤害。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 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人们不能强迫一个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 去做一件事,说因为这对他比较好,因为这会使他比较愉快,因为这在别人的 意见认为是聪明的或者甚至是正当的;这样不能算是正当。所有这些理由,若 是为了向他规劝,或是为了和他辩理,或是为了对他说服,以至是为了向他恳 求,那都是好的;但只是不能借以对他实行强迫,或者说,如果他相反而行的 话便要使他遭受什么灾祸。要使强迫成为正当,必须是所
8、要对他加以吓阻的那 宗行为将会对他人产生祸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 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 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P10-11)这条原则堪称真理,不过施行起来还是有些前提的。首先,“这条教义只适用于能力已达成熟的人类。”对于未成年人和缺乏 正常能力的人的行动,还必须加以管治和防御。”自由,作为一条原则来说, 在人类还未达到能够借自由的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的阶段一切的任何状态中,是无所适用的。”争取自由的人,必是配得上自由的人。作者甚至还说, “在对付野蛮人时,专制政府正是一个合法的型式,只要目的是
9、为着使他们有 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这个目的之得以实现而显为正当。”(这不免让我想 起那些“中国人素质低下不宜民主”的言论)(P11-12)其次,正如权力是有限度的一样,自由也是有条件的,尤其是对别人有益 的事情,是“享有威权来令个人自动性屈从于外来控制的,“须知一个人不 仅会以其行动贻害于他人,也会因其不行动而产生同样的结果,在这两种情况 下要他为此损害而对他们负责交代,都是正当的。”也就是说,我们总是有一 些不自由处的。还有一句话,一个人“对于作为他们的保护者的社会也是应当 负责的”。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你受谁的保护,便有义务听其命令,为其放弃 部分自由呢?(这第二条让我有些迷惑了,我想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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