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医疗纠纷原告上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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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尺寸:A4字体:仿宋 标题字号:20正文字号:12】【合同范本】医疗纠纷原告上诉状医疗纠纷原告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文U, 男,19年 月 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安丘市部山镇 村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玲,女,19 年 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 黑龙江省鸡西市 人,系刘 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胸县 医院。地址:O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临胸县人民法院(20)临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依据山东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 30%-40%的
2、过错参与度,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为上诉人 实际损失的40%,该认定依据错误。山东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30%-40%的过错比例, 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过错参与度的依据使用。上诉人认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 被上诉人医疗过程过错的分析,但对其确定的30%-40%的过错参与度不予认可。因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参考的鉴定依据为病例,没有审查接诊治疗医师的执 业资格,未考虑到被上诉人医疗人员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单独接诊、诊断、治疗 的无证行医过错,和不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类别执业的过错,遗漏过错事项,因 此其过错参与度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损害赔偿责任比的依据使用。二
3、、原审法院认定参与上诉人之子诊治的医生为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之子出现呻吟样呼吸,上诉人两次到被上诉人处小儿科就诊,接诊医 师、抢救医师仅为无执业医师资格、不能单独行医的助理医师 O被上诉人处医师 根本不在现场,并没有参与对患儿的诊断和治疗,被上诉人病历中记载医师 参与抢救患儿与事实不符。患儿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嘱中,出具医嘱的人为助理医师,就可以 证明该事实,医师根本没有在诊疗现场,没有为患儿出具任何 医嘱。三、被上诉人临胸县 医院在本次医疗纠纷中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一)被上诉人新生儿科为上诉人之子治疗的医师 为无执业医师资格,其独自为原告之子接诊治疗,违反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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