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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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大赛的重要指示精神,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 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 一步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规范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以下 简称技能竞赛)活动,高质量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分类目录,根据我省 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 技能竞技活动。竞赛重点突出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
2、,兼顾符合 我省产业发展的新职业和新项目。第三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年度技能竞赛 计划的各类技能竞赛适用本办法。对未纳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年度技能 竞赛计划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激励政策,违反规定的,发现3.其他省级竞赛根据竞赛项目组别分别认定:(1)职工组一、二、三等奖获得者认定为高级技师;优胜奖获得者 认定为技师,已有技师等级及以上的,不再重复认定。(2 )学生组一、二、三等奖获得者认定为技师;优胜奖获得者认定 为高级工,已有高级工等级及以上的,不再重复认定。4 .市、县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按技术文件编制标准 认定高一等次的技能等级;优胜奖获得者认定为竞
3、赛技术文件编制标准 的技能等级,已有竞赛技术文件编制标准等级及以上的,不再重复认定。5 .获得世界级、国家级竞赛相应名次的选手,按照人社部规定晋升 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以竞赛技术工作文件规定等级为上限。6 .获奖选手已有同一职业高等级职业证书的不再发放低等级职业证 书,已有同等级职业证书的不再重复核发。(四)颁发奖金。对培养产生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选手的我省 国家级集训基地,采取以补代奖的形式,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 的支持。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奖和优胜奖的选手及其技术指导 专家团队,分别按50万元、35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 次性奖励。对浙江技能大赛上获得一
4、、二、三等奖的职工组选手,分别按8万 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全国技能大赛上获得 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按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 次性奖励。第二十七条在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浙江技能大赛、世界 技能大赛省选拔赛等获奖的优秀选手,可按规定推荐参加我省新时代浙 江工匠培养项目遴选。第二十八条浙江技能大赛实施所需的竞赛经费实行分级承担机制。 省级财政原则上负责竞赛经费的40% ,于竞赛后次年以转移支付方式 下达承办市,其他竞赛所需经费由承办单位负责。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应实行全过程录像,相关资料保留 一年以上。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作为技能竞赛
5、综合管理部门,应统筹各类 技能竞赛的管理工作,指导竞赛主办单位做好各技能竞赛组织实施。各 竞赛主办单位应严格规范操作,包括建立竞赛组织机构、健全竞赛管理 机制、完善竞赛管理流程、制定竞赛监督管理办法等。第三十条对纳入人力社保部门技能竞赛计划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竞赛信息数据归集,由竞赛主办单 位通过浙江省统一的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平台公开竞赛计划、组织竞赛报 名、开展资格审核、实施竞赛管理、完成竞赛职业证书办理等工作。第三十一条 各竞赛主办单位应履行竞赛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多种 监管手段,加强对竞赛组织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严禁降低标准组织比 赛、颁发证书。各级人力社保部
6、门对在竞赛举办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的, 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 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第三十二条 主办单位举办竞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社保 部门核查属实的赛事不予享受本办法所述竞赛激励政策,2年内不再将 其列入竞赛计划。(一)擅自变更竞赛项目、标准和方式的;(二)降低相关赛项的技术文件、竞赛试题标准的;(三)竞赛命题工作不规范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四)未按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 实的;(五)组织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借竞赛名义滥发证书的;(七)擅自向选手
7、、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竞赛纪律和规定的情形的。第三十三条 参与竞赛的相关人员(包括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家、 领队、裁判、监督仲裁员、工作人员等)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竞赛规 则,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相关规定,对参赛选手视情节轻重按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处理; 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员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 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的,给予禁止入场、停止工作、通报所在单 位,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
8、办 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深入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 9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浙 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机 制,规范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技能竞赛)活动,高质量打造浙派工 匠金名片,结合我省实际,形成了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由总则、竞赛体系、组织实施、竞赛集训I、竞赛激励、监督管理、附 则等7部分
9、组成,共有三十五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和技能竞赛的定义、力赛 原则以及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管理职责等。(二)竞赛体系。一是明确了全省技能竞赛分为省、市、县级三个层次。二是 明确了企业岗位练兵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周期和组织实施 由企业自行确定。三是明确了各级各类竞赛项目设置的依据。(三)组织实施。主要是对竞赛组织过程中各环节的实施要求作出规范。技能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明确竞赛各参与单位职责、赛前需筹备的主要工作,细 化竞赛全流程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四)竞赛集训。明确了建设世赛省级集训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评选办法,同时 鼓励支持各地、
10、各单位争创世赛中国集训基地。(五)竞赛激励。一是规定省级竞赛奖励的具体内容和有关激励措施,规定 市、县级竞赛奖励政策的制定原则。二是明确了对培养产生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 的我省国家级集训基地奖补办法及参赛选手在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浙江 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奖励标准等。三是明确了竞赛经费的分级承担机制。(六)监督管理。公平公正、规范实施是职业技能竞赛的生命线和底 线。办法单设监督管理章节,明确了各级人社部门、竞赛主办单位的监管职 责及处理权限。三、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四、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四条 技能竞赛坚持弘扬工匠精神,通过以赛促学、以赛促训、 以
11、赛促练、以赛促评,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努力提升技能水平, 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五条省人力社保厅统筹指导全省技能竞赛工作,各级人力社保 部门对纳入本级年度技能竞赛计划的技能竞赛项目进行综合管理;各级 人力社保部门技能人才评价(鉴定)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规范竞赛 评判、监管竞赛取证等工作。第六条 技能竞赛按属地原则实行计划管理才安照谁主办、谁负责” 的原则开展。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 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赛项 目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按年度向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征集,统筹 安排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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