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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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乡融合 开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在村镇 规划管理中的职责,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陕西省乡村规 划建设条例某市村镇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的通知(建村201421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统筹推进 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 1号),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村镇
2、(街道) 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国家征用集体所 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本规定所称村镇是指村庄、街道、建制镇。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镇规划建设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相关政策执行。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应当遵循城乡融合、生 态优先、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多规合一的原那么, 见。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 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含新建、 改建、扩建),村民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 请,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经审查同意后,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 建设规划
3、许可证。涉及新占宅基地的,应先行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方 可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进行自建住宅建设的村民申请核发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报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申 请人有效身份证;(二)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 用地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的材料;(四)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 说明;(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申请村民自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的,镇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 决定。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4、审 查:(一)审查建设工程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是 否符合城乡规划;(二)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三)涉 及他人利益的,应当依法通过听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 见。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 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规划许可:(一) 近期规划改造,拟建用地已列入征用范围的;(二)不符合 土地利用规划的;(三)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四)占压城 乡规划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橙线、黑线控制范 围的。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原那么人均建筑面积 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层数控制在3层以下(含3层), 屋顶檐口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
5、米以内,坡屋顶的应从檐口 起坡,坡顶不超过2.5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村民 自建住宅建设,建筑高度同时需符合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条例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村民自建住宅跨度超过9米或两层以上的 房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选用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第三十二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工程位置、用地 范围和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 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图纸。许可机关可 以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在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对建设 工程的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提出要求。第三十三条村民委
6、员会出具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前, 应当将拟建工程的申请人、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高度、建 筑面积、用途等在村民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 得少于7日。许可机关在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前,应 当将拟作出的许可有关内容在部门网站、便民服务场所或者 建设工程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 少于7日。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部门网站、便民服务 场所或者建设工程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公布。建设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 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第三十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 撤
7、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执行。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 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 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规划验线申请,许可机关 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规划验线,核发验线确认书 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第三十六条乡村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竣工规划勘验申请,许可机关应当自行 或者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未取得建设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乡村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第四章 村镇规划管理
8、和监督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成立 相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市法制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 向有关村镇规划建设执法人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执法证。第三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 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本辖区村镇规 划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网格化 巡查机制,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 违法建设行为。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 区工程违法建设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函 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 工作日内按职责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及
9、时函告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并抄报区县人民政府。属农村村民住宅违法建设类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贝L由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明确处理 意见并及时进行查处。属城中村违法建设类的,按照某市城中村违法建设专 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市办字(2018184号)文件执行。第三十九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对于应当办理 建设工程准入手续而未办理进行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 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查处。第四十条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 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 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10、,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 严重影响规划的,限期撤除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他设施。第四H一条 超出批准面积多占土地进行乡村建设的, 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由镇(街道) 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进行乡村建设的,由镇(街道)资源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撤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 的违法建筑,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建设;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撤除其违法建设局部。第四十四条 未取
11、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建 设,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市场监管、 公安、卫健、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证照。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有以下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受理、核发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二)发现乡村建设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 查处的;(三)未履行主体责任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管的;(四)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 制考核内容,并与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
12、府(街道办事处)的年终考核挂钩。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开展,村镇建 设与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开展相协调。加强村镇规划与产业开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 境俣护规划的衔接、融合,建立“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平 台,实现村镇用地“一张图”管理。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村 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村镇规划编制委 员会,切实加强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搭建村镇规划 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下乡开展村镇 规划编制服务。探索通过社会招聘、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选 聘专业人员,逐步建立驻镇规划师、乡村规划师等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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