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集团校区干部、教师交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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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集团校区干部、教师交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教育集团内部校级行政、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教师交流制度,优化干部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人才资 源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提升集团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第二条干部交流要遵循“制度引导、以校统筹、因地制宜、 合理流动的原则,与学校的岗位设置和聘用相结合,与干部 队伍的结构调整和学科建设相结合,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结 合,促进由优质校区向薄弱校区、由本部校区向周边校区流动, 促进干部均衡配置。第二章交流对象及范围第三条副校长、中层干部在同一校区任职满4年后,原则 上应予交流,在同一校区任职不得超过6年。第四条学校
2、男50周岁、女45周岁及以下,在同一校区连 续任教满四年的在编在岗教师原则上应予交流。本部校区具有中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具有市级及以上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称号的教师,应 纳入学区教师交流范围。在Y、Z校区任教满4年,具有培养潜力的青年骨干教师, 可交流到本部校区培养提高。交流期满后返回原学校任教。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或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或在怀 孕、产假、哺乳期及长期患病(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 诊断证明、病历)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教师,经校务会批准, 可暂缓交流。暂缓交流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第五条干部、教师必须在完成1轮教学任务后方可交流, 严禁中途离岗交流。第六条
3、超过交流年龄范围的干部、教师本人提出申请要求 交流的,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可纳入 交流范围。第三章交流期限及比例第七条每学年参与交流的教师人数不得低于符合交流条件 教师总数的10%o参与交流的教师中,区级以上骨干教师 (具有县级及以上模范或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 学科带头人、首席教师、特级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下同) 数量不得低于交流人数的。第八条交流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年。城区学校教师取得中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后,工作期间累计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年限,原则上不 低于年。第九条交流年龄、校龄的计算时间截止到每年8月份。第 四章交流任务第十条集团内每
4、个校区都必须配备区级以上骨干教师,且 骨干教师数量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0% O第十一条校级行政干部交流到周边校区任职,主要分管或 协助分管教学工作,按规定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工作,指导 和协助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师培训;协调组织校区之间教学研究 与交流活动;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了解、分析学校教学情 况,提出改进建议,确保派入校区教学质量有明显提高。周边校区交流到本部校区任职,协助分管教学工作,按规 定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工作;学习本部校区先进的教学与管 理经验,提出提高派出校区教学和管理水平的措施;积极配合 做好本部校区的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回原学校开设讲座或公开 教学活动,提出对派出校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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