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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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统保示范工程保险条款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工程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凡依法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企业、事业单 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住养老人责任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 外事故造成住养老人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有过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公平原那么保障在保险期间内
2、,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住养老人 遭受人身损害,住养老人及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院判决或广东省养 老机构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仍应对住养老人给予经济损 失补偿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第三者责任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 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从业人员责任保障在本保险期间内,发生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遭受人身损害
3、的,依法应由被 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释义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承当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企业。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企
4、业。意外事故:本保险合同所指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人身伤 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性事件。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住养老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及其他第三 方,包括但不限于:老人家属、进入被保险人经营场所提供服务或参观的人员、访客等,包 括被保险人收养的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残疾儿童和残疾人员。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 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接受被保险人给付的劳动报酬,旦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合法劳 动者,也包括退休返聘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或兼职人员、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实习生。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指被
5、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不包括从业人员。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坏。间接损失:指由于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名誉/声誉损失、潜在的收入损失、费用的损 失和增加等。每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免赔额:指保单中约定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当的损失金额。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事故鉴定委员会:是负责本产品保险事故的 调解、处理、鉴定的专业化运行、制度化管理的机构。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 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震、地面
6、突然下陷下沉及 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未满期保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 计算:未满期保险费二总保险费X (合同解除之日与保险期间截止日期间/保险期间天数)义(累 计责任限额一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金额二已决赔款金额+未决赔款金额未决赔款是指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确定的案件估损金 额。如投保人对未决赔款金额有异议,那么保险人在未决案件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 期保险费。第七条紧急救援费用保障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人 员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
7、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紧急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法律费用保障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的合理的、必要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九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但因被保
8、险人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 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住建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鉴定房屋建筑不平安,被保险人仍 继续使用的;(二)被保险人与住养老人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三)被保险人超出其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四)因医疗损害事件造成住养老人人身损害的,但因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医疗机构提供 的医疗服务造成的事故除外。第十一条 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由于职业病、分娩、流产所致的人身损害;(二)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因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醉酒
9、、吸毒、自残、 自杀导致自身的人身损害;(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从业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从业人员因经营或职责需要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 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筑的损失;(五)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依法应承当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法律 责任不在此限;(七)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八)任何间接损失;(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十二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三条 责任限
10、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住养老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住养老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 次事故每位住养老人残疾辅助器具费限额,每次事故每位住养老人丧葬费限额,每次事故每 位住养老人紧急救援费用限额,每次事故每位住养老人公平原那么限额,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 每次事故每位从业人员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从业人员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 从业人员紧急救援费用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四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
11、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口寸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
12、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 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 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给住养老人或第三者或从业人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住养老人 或第三者或从业人
13、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的住养老人或第三者活或从业人员支付赔款。被保险人怠于提出索赔的,住养 老人或第三者或从业人员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就其应获赔偿局部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 险金。被保险人给住养老人或第三者或从业人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住养老人或第三者 或从业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14、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 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保险责任。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重要事项变更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办理批改手续,调整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15、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那么,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阻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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