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全文、意见书、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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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4II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 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 (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 意见(国办发2018) 80号)及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 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厅发2021) 44号) 精神,为促进全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 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一
2、、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下同), 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 费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科技类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 构。包括从事为中小学生提供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 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 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高中阶段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附件科技类校外培力11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机构名称营利性质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机构地址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从业人数教学教研
3、人数场所面积教学面积注册资金年培训规模培训对象学龄前儿童 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口高中学生培训内容科技部门 意见(盖章)年 月 日教育部门 意见(盖章)年 月 日备注:此审核意见书有效期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解读一、制定文件背景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 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 提出: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 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根据国家对双减工 作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印发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力
4、11负 担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 尽快出台分管领域校外培力11机构管理办法。二、主要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 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 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 办发2018 80 号)。(三)科学技术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 案的通知(厅发2021 44号)。(五)自治
5、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 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8 14号)三、主要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分为 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中正文共有适用范围、机构设置、场地设施、 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审批登记、资金监管和附则等8项内容。关于适用范围,明确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中小学 生科技类培力I服务的非学历培力11机构。包括从事为中 学生提供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 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u 11服务的非学历培力11机构。面 向3-6岁学
6、龄前儿童、高中阶段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 理参照本指引执行。关于机构设置,明确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引领原则、 举办者条件、机构名称、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条件以 及章程、管理要求等事项。关于场地设施,明确了场地性质、面积大小、设施设备及安 全要求等事项。关于从业人员,明确了从业人员基本条件、人员配备、人员管理等三个方面的要求。关于培训内容,明确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材料选甩培训时 间等方面的要求。关于审批登记,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 才能开展培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 者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科技、教育部门按职责审核后, 由科技主
7、管部门发放审核意见书。举办者持审核意见书到民政部门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登记。关于资金监管,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 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 监督。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或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费用。 各地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实行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全覆盖。最后,附则要求,各设区市要按照本准入指引的要求和当地实际, 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力I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 记办法和流程,并明确指引内容不能与相关上位法规有冲突。四、政策咨询二、机构设置(一)党建引领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
8、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 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 向。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 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二)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 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 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 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 犯罪记录。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
9、方式、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 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 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 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 规定。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使 用。本指引实施后,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 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四)开办资金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 务
10、。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 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举办者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 开办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0万元,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使用。(五)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 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 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 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 的教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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