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判决公约》谈判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司法合作(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国际协同治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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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提要:在海牙判决公约的知识产权问题谈判上,中美欧分别采取了 限制性合作、不合作和合作的立场,代表着在多边层面的不同利益博弈模式。一 方面,公约排除了对于知识产权的适用,美国的不合作立场成为最终的选择;另 一方面,美国通过单边施压和“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拉平了中美知识产权的保 护标准,实现了中美在知识产权制度水平与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上的级差效应,有 利于美国的经济收益。而欧盟之所以愿意进行国际合作,也旨在于全球范围内实 现知识产权制度水平的“水涨船高”,从而在国际上产生类似于美国的级差效应。 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水平大幅提升而且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前景可期的情况下,未 来在国际司法合作层面应采取合
2、作模式,以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维护自身的知识 产权利益。关键词:知识产权;海牙判决公约;国际司法合作;”中美第一阶段经贸 协议”目录一、问题的提出二、海牙判决公约知识产权谈判中的博弈三、级差效应与知识产权谈判立场四、级差效应下的中国对外知识产权司法合作结语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7月在荷兰海牙达成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以下简称“海牙判决公约”)规定了缔约国有相互承认与 执行法院判决的义务,旨
3、在促进判决在全球的流通,被多个国家的政府代表认为 是“游戏的变革者:海牙判决公约虽然是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性 公约,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公约的规定与实体保护水平密切关联。这可以通过“承 认”和“执行”这两个基本概念进行说明。二者沿用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界定, “承认”是指对于原审国法院关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判决,被请求国法院赋予其法 律效力。例如,如果原审国法院判定原告有或者没有某一权利,而被请求国法院 接受这一认定,即构成“承认”。“执行”是指被请求国按照其法律程序保证被告遵 守原审法院的判决。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制度水平较高的国家法院所 作出的判决,通常是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赔
4、偿判决;相反,知识产权发展水 平和制度水平一般的国家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则通常是低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和 赔偿判决。国际社会中,每个国家发展水平不同,知识产权制度水平也不同。由于知识 产权并非单纯的法律制度,它关涉到一国的产业政策与公共利益,因此制度水平 体现了不同国家的利益与政策考量。这就使海牙判决公约谈判中的知识产权 问题备受重视。知识产权的谈判是海牙判决公约谈判过程中耗费时间最长、 动用人力资源最多、争论最为激烈的议题,也是谈判预期和结果反差最大的议题。 最终的结果是国际社会在僵持不下的情况下为促成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达成 共识而作出的最大妥协从谈判提案的数量和参与者来说,其具有如下特点:一
5、是关于知识产权合作、不合作以及如何合作方面提案众多、博弈激烈。海 牙判决公约谈判中总共有363件提案,其中四次特委会期间有266件。在主要 谈判知识产权的第二次特委会上,共有94件提案,其中知识产权提案有13件, 占比约为14%;第三次特委会上共有67件提案,其中知识产权提案有12件,占 产权制度水平应然数值为1.5o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签订后,中国知识产 权发展水平没有多大的变化,而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水平则提升为2,则二者之 间的级差如表2。表2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水平与发展水平的级差四、级差效应下的中国对外知识产权司法合作欧盟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21.5知识产权判决的制度水平22级差(知
6、识产权制度水平一知识产权发展水平)0-0.5“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改变的是中国国内法的规定和相应的执法水平。在 WTO所确立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下,以及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国 际司法合作的要求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水平的提升单方面惠及其他WTO成员 方,但并未增加成员方的义务。在此背景下,中国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如何应对 美国通过单边施压以及双边谈判所带来的知识产权级差效应;二是在未来的知识 产权国际司法合作谈判中,应当选择合作、不合作还是限制性合作的立场。两个 问题密切关联,实质均为中国如何处理自己的级差效应以及制造他国的级差效 应。知识产权制度水平的级差效应能够为知识产权发展水平
7、较高的国家带来相 对收益,而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则可能出现负收益,这可以通过博弈论得到更好 的说明。在博弈论中,博弈参与人都有自己的占优策略,即无论对手作出怎样的 行动,己方都有最优的策略。在囚徒困境中,这种最优的策略对双方来说都体现 为拒绝合作,而影响这种最优策略的重要因素就是参与博弈的双方作出相同决策 时的成本和收益都是相同的。然而,在国际司法合作中,参与博弈的国家有大小 强弱之分,就使得各个国家在制定一项政策时付出的成本和可能的收益是不同 的,这意味着在博弈中很有可能并不是参与双方都有占优策略。强弱国博弈的经 典模型是“智猪博弈,在此博弈模式下,弱国作为一个理性的决策主体会选择拒 绝合作,
8、而此时强国的理性决策只能是选择合作。这种选择虽然不会给强国在与 弱国的博弈中带来额外的利益,但是从理性的角度看是必须的。然而,在知识产 权国际司法合作领域,现有的国际博弈并非是此种理性。以中美博弈为例,不但 中国没有拒绝与美国进行司法合作的选择,而且美国利用其霸权地位通过双边贸 易协议将“智猪博弈”按钮的成本强加于中国,从而形成了双边收益的绝对差异。 中国所实施的高水平保护制度,将更加有利于美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利益。而欧 盟虽有着类似美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实行高水准的知识产权制度,但没有美 国的霸权地位,于是通过多边合作(甚至也可以推测包括区域和双边合作)的模 式实现多边层面保护标准的提高。
9、考虑到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低于欧 盟,这也在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与知识产权制度水平之间产生级差,有利于维护欧 盟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收益。在中国已经采纳了较高的知识产权制度水平并准备 认真实施的情况下,要解决美国通过单边施压以及双边谈判所带来的知识产权级 差效应,就必须提升自己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使之与知识产权制度水平相适应。 如果中国不能在短期内提升自己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可能的选择就是制造与其 他国家的级差效应,从而在总量上维护中国的收益平衡,即采用欧盟的多边合作 模式,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知识产权的多边司法合作亦符合“一带一路的政策需要和我国多边主义的 贸易政策框架。
10、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 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指出,共建“一带一路”,要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 精神,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中国所追求的国际贸易 秩序也是“支持多边贸易体制,促进自由贸易区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在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之下,当前国际贸易领域的秩序可能会迎来一场深刻的变 革。中国一方面要对美国推行贸易霸权主义的行为予以回应,另一方面也要更坚 定地表达出追求贸易自由化、维护多边主义贸易机制的立场。作为一个崛起中的 新型经济体,中国也应向世界展示这种负责任的贸易大国形象,通过国际合作为 知识产权领域提供更多的国际公共产品。
11、在未来的知识产权国际司法合作谈判中,考虑到知识产权制度和发展所产生 的级差效应,针对不同的合作方,中国的立场选择具体可以细化为如下五种情形: 一是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制度水平相对较高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中国可 以采纳比较彻底的国际合作模式。二是中外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制度水平均在伯 仲之间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加强合作无疑是优先选择策略。“中国始终支持和 践行多边主义。”通过合作,能够扩大对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促进中国 知识产权走出去,并通过国际竞争进一步促进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的提升。三 是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较高而制度水平较低的情形。在此类情形下,由于中国 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发展水平较
12、高,中国应该允许权利人到救济水平较高的国家解 决纠纷,并通过司法合作,保证救济的效果得以落实。因此,国际司法合作仍然 应该是主流。四是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较低而制度水平较高的情形。在此情形, 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会利用中国知识产权的高保护标准来中国寻求救济,在中外 存在司法合作协议的情形下,这种高标准的救济会得到实现,将有利于外国当事 人的收益。然而,根据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知识产权发 展水平排名在中国之前的国家是美国、日本、韩国、瑞士、德国、荷兰、芬兰, 这些国家不仅发展水平高,而且知识产权制度水平也较高。因此,第四种情形存 在的可能性比较小。五是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制度
13、水平均相对较低的情形。 此类情形主要存在于合作对手是前述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排名在中国之前的7个 国家的情况下。根据前述博弈论分析,如果中国处于全面的劣势,不合作应该成 为优先策略。在未来需要采取合作策略且有谈判空间的情形下,中国应考虑知识 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和对弱势地位的保护机制。首先,中国可以细化不同的知识产 权问题,采取类型化措施。例如,在合作中将注册性知识产权和非注册性知识产 权进行区分;对于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和有效性等问题进一步细分,分别确定原 则立场。其次,在地域性的限制机制上,海牙判决公约谈判中的成果值得借 鉴。具体来说,在知识产权侵权和有效性的管辖权上,尽量采纳排他性管辖,强 调侵权
14、行为地、知识产权的注册地或权利的被请求保护地以及法院地三地合一; 在法律适用上,规定知识产权侵权适用其应该受支配的法律;在救济的性质与范 围上,除了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等争议外,知识产权判决可以给予的救济应仅限于 金钱判决,且计算损失的地域范围不能随意扩张,只能限于法院地国的范围之内; 在先决问题上,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作为某一案件的先决问题的情况下,应保证 注册性知识产权所注册国法院和主管机关决定的优先性。最后,关于弱势地位的 保护机制,可以考虑高额损害赔偿判决的可分割性、底线条款即公约下的声明排 除机制以及公共政策条款等。结语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国际规则制定中的策略选择问题不仅是法律工作 者
15、尤其是国际法律工作者的一个重要话题,也是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问题。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这是 多个政府文件的明确要求。在国际规则如海牙判决公约的谈判过程中,核心 争议之一就是知识产权问题到底是持开放合作的态度,还是采取相对保守的立 场。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之间的技术有差异,更有流动。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大多先发生于国民收入水平较高、资本要素相对丰裕的发达国家,之后向其他发 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转移。当新产品完全标准化以后,该产品的生产才向劳 动要素自然禀赋相对丰裕的低收入国家转移。技术进步日新月异,技术转移和流 动在国际间也在不断加速,技术输
16、出国自然要求技术输入国对新产品或新技术提 供较为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 司法合作有着客观必然性。尽管如此,这不意味着各国在合作方式上是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贸 易的客观需求,但在如何进行跨国保护上,无疑会遭遇国际关系中的现实主义考 量,涉及各方实力、制度传统和行为方式等国际政治方面的因素,尤其不能忽视 国际政治中权力的作用。考虑到技术发展水平低的国家对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需 求,多元的合作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潜在的可能性。当然,任何国际合作都需 要考虑国家利益以及利益交换过程中的得失平衡,包括国家的合作利益和不合作 利益、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国家利益
17、的考量决定着合作的可能性以及可行性。 总体来说,对于新技术的需求和对于新技术保护的需求,决定了知识产权上的国 际司法合作会是周而复始的话题。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国际协同治理摘 要: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知识产权的跨境流通,也导致涉外知识产权争议 越发复杂与频发。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经常会产生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 要妥善解决争议,特别是促进判决在相应国家的承认与执行,一个重要的途径就 是加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国际协同治理。但国际协同治理的进路艰难,且存在 诸多困境。我国应该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国际协同治理的路径,寻求加入国际主流 规则体系实现自身诉求,适当转变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原则弥补条约层面的 缺
18、失,开展多层次的国际合作,探索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治理模式,引领知识产权 争议解决的国际协同治理。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判决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司法合作;海牙判 决项目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趋势加强,知识 产权的境外流通与利用越来越普遍。各国愈发清晰地意识到,世界经济竞争、综 合国力竞争,将会日益突出地表现为科技水平和知识总量的竞争。在这一历史背 景下,知识产权的作用愈发重要,知识产权的跨境利用愈发普遍,涉外知识产权 争议也愈发复杂与频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 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我国需要更加有效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争议,保护 我国公
19、民和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国际社会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 方向变革,就应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 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 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1。其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方式就是加强国与国 之间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面的协同治理,通过国家间的司法合作,更好地化解 纠纷。由于涉外知识产权争议常常会产生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所以知识产权 争议解决的国际协同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就是促进知识产权判决在相应国家的承 认与执行,这首先有赖于一个国际层面的统一制度安排。2019年7月2日海牙 国际私法会议(Hague
20、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CCH,以卜简称 “海牙会议”)第22届外交大会上通过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以下简称判决执行公约),是全球首个旨在全面确立民 商事判决的国际流通的国际公约,对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合作影响深远。然而, 知识产权问题却被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这对于知识产权界和整个国际社 会来说无疑是一个错失的机会2。在这种
21、形势下,如何走出知识产权国际协同 治理的困境,如何在推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国际协同治理的过程中贡献中国智 慧、提出中国方案,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一、国际协同治理的艰难进路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往往都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并且需要在相关国家之 间得到承认与执行,这是落实纠纷当事人合法权利最重要的一步。由于各国关 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制度安排、司法实务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外国法 院作出的有关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要想在其他相关感!家得到承认与执行, 常常存在诸多现实障碍。所以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要实现知识产权国际协 同治理,需要有一个类似于纽约公约之于仲裁裁决的国际统一制度安排,使 知识
22、产权争议案件的判决尽可能地在全球更大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然而,目 前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国际协同治理还主要徘徊在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方面。1968年9月27日,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国家在布鲁塞尔 签署的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Brussels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 and the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1968,以下简称布鲁塞尔公约),对欧洲共同体国家之间 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已然突破了知识产权
23、在地 域上的专属管辖,但也局限于欧共体内部,意义稍逊。此外,从20世纪70年代 起,许多国家逐渐意识到域外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相关问题,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 与司法实践亦开始有意识地涉及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选择规则。直到20世纪80 年代,由本国法院对域外发生的因本国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侵权行为行使管辖权 的实际案例才陆续在德国、英国、荷兰等国法院出现。其实,随着经济一体化、 全球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国际社会在推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统一制度安排方面 的努力从未停止。从1971年起,海牙会议一直致力于民商事领域国际司法合作 的一个重要国际私法项目 判决项目(Judgments Project)。该项目发初伊始
24、就 涵盖了两方面的内容:国际诉讼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海牙会议于 1996年设立特别委员会,并于1999年10月形成了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 公约草案。但草案中多数内容仍有争议,谈判就此搁浅。因判决项目涉及的问 题分歧巨大,海牙会议随后不得不将谈判协商的范围缩小至仅涉及选择法院协议 上。2005年6月30日,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在与会各国的努力下,在海牙国 际私法会议第二十次外交大会上获得通过。但在该公约中,各国关注的知识产权 部分仅剩下适用于著作权及相关权(包括有效性和侵权事项)的所属事项,而对 于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与商标权等侵权事项的适用,仅限于以违约为由或者可 以以违约为由而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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