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总务处外聘职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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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总务处外聘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聘职工的管理,维护学校和劳动 者个人的权益,规范用工程序,根据国家法规及学校有关文 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外聘职工的界定:不通过学校人事处办理调入 手续,人事档案关系不进入学校管理,由大学劳动服务中心 聘用,安排到总务处工作的人员。第二章聘用程序和条件第三条 总务处各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将用工计划书面 报总务处办公室,经总务处分管外聘职工的领导同意后,可 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第四条外聘职工的聘用手续一律按总务处规定的程序 办理,由职工个人填写外聘职工登记表,办公室必须核实身 份证、流动人口务工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健康证明、社
2、保 证明及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查验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经双方约定、确定聘用人员后经总 务处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聘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书由 大学劳动服务中心与职工签订。第五条聘用程序必须合法,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不得以聘用名义收取任何费用。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男方护理假为10天。2 .职工做计划生育手术,可按规定休息。3 .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天数。4 .产假由外聘职工所在中心领导签署意见,经总务处 办公室转呈分管领导批准,报送总务处办公室及财务部备查。(四)丧假1 .外聘职工的直系
3、亲属去世,丧假为三天。如需到外 地丧葬,另加路程假。2 .丧假由外聘职工所在中心领导签署意见,经总务处 办公室转呈分管领导批准,报送总务处办公室及财务部备查。(五)事假职工因处理私事或因个人需要外出学习培训,不能正 常工作的,可以请事假。1、请事假要从严掌握,除因公外出学习培训外,全年 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2、请事假一天(含一天)以内的,由中心领导批准; 一天以上的由所在中心领导签署意见,经总务处办公室转呈 分管领导批准,报送总务处办公室及财务部备查。3、因私需外出学习培训的职工,凭录取通知书或培训 通知,向所在中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经单位同 意报处领导批准,总务处停发一切工资、
4、福利及社会保险,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工资及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一年内按 时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经本人申请可回总务处工作,经总 务处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六)全体外聘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履行请假手 续。各种假期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写请假条,经本单位领导 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休假,事前未能请假的事后应 补办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无故超假者,一律以旷 工论处。各中心在报送工资表时将上月二十五日至本月二十五 日本部门人员请假情况填写考勤汇总表报送总务处办公 室及财务部备查,并体现在当月的工资册中。(七)病事假处理请病、事假的外聘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以抵销病、 事假。(八)旷工处
5、理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事后无正当理由的) 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者,均以旷工论处。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旷工一天。担任中心领导的外聘职工请假须由分管处长审批。全年累计请假达到15天以上、旷工达到7天以上的,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第二十一条外聘职工的社会保险(一)职工的社会保险由总务处委托大学劳动服务中心 购买。(二)外聘职工的保险具体事宜,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学院的有关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在 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按总务处办公会的决定执行。各用工部门招收、辞退外聘职工,必须按以上程序及 总务处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作为中心年度目标 管理考核的主要内
6、容之一。凡未按规定办理的,总务处有权 冻结相关经费;造成学校、总务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的,追究所在中心(部门)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所 造成的经济损失从所在中心(部门)和责任人的目标管理奖 中开支。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总务处,本办法 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第六条外聘职工聘用基本条件.政治思想品德好,拥护总务处各项规章制度。1 .工作认真踏实,吃苦耐劳,有实际工作能力,能胜 任被聘岗位工作要求。2 .遵纪守法,劳动纪律观念强,公私分明,爱岗敬业, 乐于奉献。3 .具有相应被聘用工作岗位的工作技能。4 .经过正规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 位的工作要求。第七条
7、坚持按需设岗,按岗定员,严格控制的原则。 聘用外聘职工原则上先本市后市外,优先聘用本市下岗工人。 各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原则上不能聘用到本部门 工作。第八条 依法招工,保证质量。不得聘用下列人员:1 .未持有身份证或证件不合要求者.触犯刑法或治安处罚条例被判刑或劳教者2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聘用未满十八周岁 者).已满五十五周岁的男性或已满五十周岁的女性3 .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第九条 对重要的特殊岗位聘用职工,由总务处办公室 会同用人部门及分管外聘职工的处领导对应聘人员进行面 试考核(必要时进行笔试)确定聘任人员。其余岗位由办公 室和各用人部门自行组织面试考核
8、。第三章外聘职工的管理第十条 各中心领导是外聘职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 中心建立外聘职工名册。职工名册应当载明劳动者姓名、身 份证号码、聘用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等内容。办 公室建立外聘职工档案,实行规范管理,避免非法用工。各用人部门必须完善和定期公示各种规章制度,必须编 制职工手册,必须有计划的组织外聘职工学习各项规章制度, 要求职工知晓各项规章制度,并作好学习情况记录,会同职 工学习签到记录一并定期报总务处办公室备案。各用人部门须及时将“外聘职工增减情况表”报送总 务处办公室和财务部备案,以便总务处及时掌握劳动用工情 况,规范用工管理。第十一条 各用人部门(中心)根据新聘人员在试用期
9、 内的表现来确定是否正式聘用。正式聘用人员,必须填写大 学总务处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书后由各中心及总务处办公室同时备案,统一到总务处办公 室办理身份牌。第十二条外聘职工必须参加本单位年终工作考核,考 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再聘用。第十三条 各用人部门(中心)要加强对外聘职工的思 想政治教育工作,对表现优秀的职工,应鼓励他们努力创造 条件,积极加入党、团组织。同时,各用人部门(中心)要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外聘职工的文化知识、劳动纪 律、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不断提高职 工的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努力避免发生工伤事 故。第十四条辞职1 .聘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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