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重大案集体件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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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重大案集体件 讨论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原 则,更好地规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拟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六)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七)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的;(A)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九)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十)
2、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 的;(十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十三)其他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根据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 罚款标准的规定,是指对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 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 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 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 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 罚款”。第三条重大案件应当提请大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 议决定。重大案件
3、集体讨论会议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由大队负 责人、分管领导、行政执法科负责人、办案机构负责人、办 案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 议。第四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处理建议是否恰当;(八)需要审议的其他内容。第五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 发表意见、研究讨论、形成决议的顺序进行。办案机构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 参会人员就案件的处理决定提出各自意见。集体讨论采取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记录,全面、 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定内容。讨论记 录应当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经参加会议成员审 阅和签名后归入案件档案。第七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参会人员、记录人员应当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 论结果。第八条办案机构按照集体讨论形成的结论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 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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