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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优化育人环境, 加强校园秩序管理,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XX制定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院师生员工、家属、子女和在本院范围内从事 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及单位,在校园内发生的违反校园秩序 管理行为,尚不够成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在执行本规定时,对学院内人员实行以批评教育 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院外人员采取教育与提请公 安机关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认定:(一)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学院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 分别裁定,合并处理;(二)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学院秩序
2、管理规定的,视其 情节轻重,分别处理;(三)凡各单位违反规定的,追究责任人责任。第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 免予处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积极主动承认、改正错误且态度较好的;(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严处理:(一)情节恶劣、后果较重;(二)纠集、唆使他人违反学院秩序管理规定的;(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屡教不改的;(五)无理取闹或打骂工作人员的。第二章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行为第七条扰乱学院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管理的行为:(一)在集体宿舍,教室、实训室、食堂、运动场、图 书馆等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不听从
3、管理人员劝阻,造 成秩序混乱的;(二)酗酒肇事,寻衅滋事,结伙斗殴的;(三)殴打他人、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未造成 后果的;(四)携带管制刀具及危险品的;(五)贩卖、复制、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的;(六)组织、参与赌博活动和吸毒的;(七)在工作、学习场所或他人住宅妨碍他人工作、学 习、生活,不听劝阻的;(A)采取侮辱、谩骂或其他过激行为干扰、阻碍工作人员尚未使用暴力手段的;(九)携带宠物或其它禽畜在学院内溜放游玩,影响教 学、办公秩序及环境卫生、惊吓他人或儿童的;(十)在公共场所散发非法文稿、张贴大小字报的;(H 一)举办舞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体性 活动,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
4、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十二)随意散发张贴商业信息广告宣传品的;(十三)在学院周边围墙打洞穿行或翻越围墙和院门的;(十四)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在学院内进行封建活动的;(十五)举行大型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不按规定 上报、不按法律程序获得批准的;(十六)不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规定,登陆非 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十七)在学院内组织学生社团,不按学院有关规定上 报批准的;(十八)捏造或歪曲事实诽谤他人、故意散布谣言或煽 动扰乱学院内秩序的;(十九)慌报险情,恶意拨打报警电话制造混乱的;(二十)收购、窝藏、转移、销毁赃物的;(二十一)其他危害学院公共秩序的行为。第八条违反
5、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一)损坏和随意移动、挪用、埋占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二)在学生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各种炉具和大 功率电热器具、使用明火照明、乱丢火种及在楼内焚烧物品 的;(三)私自存放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四)未经学院批准在学院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五)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按有关规 定存放、使用和搬运;(六)蒸煮食物或取暖、室内离人不断气源、电源造成 后果的;(七)违章搭建、乱堆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A)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学院安全部门通知不加以整 改的;(九)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十)拒不听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十一)其他违反消
6、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九条违反交通秩序管理:(一)机动车进入学院,未按照学院规定的路线、速度 行驶、鸣笛不听劝阻的;(二)各类车辆在学院内乱停乱放或有意阻挠通行的;(三)在学院内随意破路断行、占用路面、阻碍交通;(四)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五)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报告的;(六)骑自行车双手脱把、搭人或骑飞车的;(七)其他违反学院内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条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一)偷窃少量公私财务,情节轻微的;(二)骗取、敲诈或勒索他人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三)冒名领取他人存款、汇款或包裹的;(四)利用工作之便将公家物品据为己有的;(五)擅自砍伐学院树木或偷挖、搬移
7、花卉的;(六)损坏学院内公共设施的;(七)其他侵犯学院公私财物的行为。第十一条违反学院安全管理的行为:(一)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未关锁门窗,酿成财物被盗 的;(二)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未按规程切断电源、关好水 源造成财物损失或酿成火灾事故的;(三)对贵重仪器、设备(特别是可变为民用的电器设 备)没有按照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而造成遗失、被盗或损坏 的;(四)对现金、重要票据、票证等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 保管存放,造成丢失或被盗的;(五)其他违反学院安全管理的行为。第十二条违反校园门卫管理制度的行为:(一)违反校园门出入管理制度经制止不听从的;(二)破坏学院门设施或故意在校园门门卫室寻衅滋事 的;(三)携
8、公共财物出校园门者,不出具单位证明的,私 人物品不出示本人证件的(贵重物品需登记备案);(四)违章携带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其他违禁品进校 园门不听劝阻的;(五)其他违反校园门门卫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三条违反摊点管理秩序行为:(一)未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和商 业宣传的;(二)不按指定地点经营,随意流动摆摊或阻塞交通道 路占压花坛、草坪,损坏树木的;(三)未经批准,随意加大摊位占地、增加与申请经营 项目不符的品种造成摊区拥挤,制止不改的;(四)销售变质、假冒伪劣物品及没有卫生许可证的;(五)不服从临时停业管理的;(六)获得摊点经营资格者擅自将摊位转给他人经营的;(七)摊点经营中损害
9、花木、草坪和地面卫生,经指出 不改的;(A)在店堂搞其他经营,影响校园整齐美观不听劝阻的;(九)未与学院主管部门签定安全责任书的;(十)其他违反摊点管理秩序行为。第十四条违反校园流动人口管理的行为:(一)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部人员的;(二)未向学院有关部门登记,将校园内私人住宅长期 (一个月以上)租、借给学院以外人员居住的;(三)来院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人,未将工场住宿 人员报送主管部门审验登记的;(四)其他违反校园流动人口管理的行为。第十五条其他违反校园秩序管理,本规定未规定的行为, 可比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六条校园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由保卫 处调查、了解,依据事实出具调查材料,报主管院领导审定 后,送达人事处或学生处。由人事处依据学院教职工 奖惩实施对职工进行处理;由学生工作部依据学院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对学生给予处理。第十七条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处责令改正并 视其情节提请公安机关处罚。第十八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或理赔损失。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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