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出生医学证明制度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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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程序文件编号:口作业流程总页数:口技术标准制定部门:医务部口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制定日期:岗位职责修订日期:已修订次数:次审门:批准部门:审核日期:批准日期:出生医学证明各项制度目录:1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3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4 .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5 .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管理制度6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7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8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9 .出生医学证明人员管理与培训制度(-)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管理和归档的责任主体,应 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对本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进行
2、管理和归档。(二)管理机构归档的资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相关文书、出生医学 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废证登记本、真伪鉴定登记本、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计划申领 表、废证上缴回执表等。(三)签发机构归档资料包括:一是工作资料。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废证登 记本、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签发登记本等;二是签发档案。每个签发档案应包括某类 签发登记表、授权委托书、领证人及亲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存 根、相关材料等。(四)纸质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整理、组卷、归档、编写案卷目录、库房配 备必要的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五)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和
3、签发产生的电子文件等按国家、省相关要求进行保存,保管 设施要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六)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签发、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进 行分类登记归档,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规定整理排序,案卷目录要有标 注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项,按序号排序,永久保存。(七)积极推进使用计算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有条件的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建立 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八)积极推进与当地档案馆或第三方档案管理机构合作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九)签发机构丧失签发职能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档 案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以
4、下简称专用章)和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以下简称补发专用章)。(二)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为圆形,直径为32mm,印章所刻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 简化字,字体应与印模式样的字体一致。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上弧文字为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自左而右环行;中心部 位刊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专用章字样下方有横线;横线下方为行政区划名 称,自左而右横排;下弧文字为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上弧文字为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自左而右环行;中 心部位刊补发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补发专用章”字样下方有横线;下弧文字 为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三)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
5、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 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四)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 明补发。(五)严格实行证章分别管理。签发机构必须落实专人管理专用章(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章(补发专用章)必须分别由专人管理,专用章(补发专用章)管 理人员在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无误后方可加盖专用章(补发专用章),不允许在空白 出生医学证明上盖专用章(补发专用章)。(六)签发机构被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收回 专用章,并做好登记、备案、销毁等管理工作。(七)签
6、发机构变更名称或专用章发生被盗、损毁等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报告并申请刻制新印章,做好登记备案。出生医学证明人员管理与培训制度(一)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工作 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须按要求签订 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二)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建立本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明确分工责任, 确保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签发。(三)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要选配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的正 式在岗职工。(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应接受上级管理机构
7、的培训及考核。(五)保持人员稳定,特殊情况需要换岗,要执行工作交接制度,新上岗人员须到上级机 构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好培训记录。(六)新上岗人员要提前到上一级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做好备案登记。(七)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每年必须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业务培训,同时涵盖警示 教育内容并做好记录。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 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 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
8、医学证明的日 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三、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计算机打印系统的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所 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人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 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 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
9、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页由户 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 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 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 目处填写7;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 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需要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0、: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亲生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 关系的旁证。四、换发制度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 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书面申请 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员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 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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