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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校医院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 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更好服务于我校 广大学生及教职员工,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 办法,结合校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医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涵 盖仪器设备购买审批、论证、招标购置、验收、入账、使用、 维修、报废等方面内容。第三条校医院通过各种经费购置和各种渠道(受赠、设 备移交等)获得的,能独立使用,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 以上的仪器设备均纳入本办法管理,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万 元(含)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第四条 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元至1000元之间为低
2、值 仪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及独立 使用的元件、配件等。低值仪器设备由各校区医院三级账管 员立账,按照XX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管理,管理 期限为五年。第五条仪器设备入账计价 仪器设备(含附件)按购买价(调拨价)及运杂费、保 险费、安装费、购置税等实际支出计价入账;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更换设备元件、增加 配置)而增加的费用,特殊注明后增加其原值。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六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 合”的原则,在校医院院长领导下,校医院器械科负责各类 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校医院器械科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 法
3、规,制定校医院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审批、招标、验收)、 建账、使用管理、维修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配合我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开展仪器设备管理和 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处理责任事故。第八条二级、三级账管员职责: 负责办理入账、共享、维修、报废等方面的手续,对 仪器设备的信息资料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人,每 年12月对仪器设备进行核查,以使账物相符。第三章管理及使用第九条贵重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在保证校医院事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 备,其论证及审批的
4、申报文件由购买仪器设备的临床科室负 责人填写后交校医院器械科按照XX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 论证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各科室负责人或各校区医院 副院长向器械科提出并填写XX大学校医院器械设备采购申 请表,器械科按照XX大学校医院设备、器械采购制度 实施购买。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验收按照XX大学仪器设备验收 管理规定执行,形成XX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通 过后各级账管员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事宜,并出具“XX 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凭证”,财务部门依照“入账凭 证”对购置支出予以报销。第十二条对于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并正常使 用后,需该设备使用科室的负责人向本校区医院仪
5、器设备账 管员提出验收、入账申请,该校区账管员初步核查该设备使 用情况后,如实填写XX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交由 XX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 编码(第三版)录入“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还 要在仪器设备上的明显位置粘贴“XX大学固定资产”标识。 设备一经入账,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修改。第十三条 各级账管员要在“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信息 系统”中的相应窗口管理仪器设备,做到设备账与实物相符。 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保护好信息资料,要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和维修记录,以备维修、检定、校准、认证时取用。第十四条 各级账管员要落实仪器设备保管责任人,要 在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
6、中做到定期维护、及时保养、保持完 好。第十五条 任何人禁止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改和分解 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 时,应经校医院器械科批准后操作。第十六条因操作不当等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伤人等技 术安全事故时,所在科室首先保证人身安全,然后向有关部 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填写事故报告,评估损失程度,配合 有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七条因管理不善等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管 理安全事故时,所在科室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 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填写事故报告,评估损失程度,配合 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事故的性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八条对于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
7、件或维修费用 过高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对于因意外原因、被盗、丢失需 要报损的仪器设备,根据XX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及残值 回收管理规定处置。第十九条校医院器械科定期开展仪器设备管理检查和 物品清查工作,对实物、账目进行清查核对,对管理和使用 情况进行评价,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四章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管理第二十条为仪器设备的使用配备技术人员的数量和层 次要求,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 原则,校医院各科室应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工 作。第二十一条 从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具有 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和 处罚: 不履行岗位职责,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闲置、损 坏、丢失;不遵守操作规程,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伤 人;擅自拆改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未经审批私自租借或变卖仪器设备;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校医院各科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按照本办 法的相关条款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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