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人工智能“嵌入”公安执法办案的探索与展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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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数据背景下人工智能嵌入公安执法办案的探索与展望陈克强孙宇翔内容摘要:总结各地探索,执法办案人工智能在实践中的价值主要 表现在:有利于“管理对象”向“服务对象”转变,有利于“事后监督” 向“智能审核”转变,有利于“侦查为中心”向“审判为中心”转变。 但其进一步发展仍面临着若干亟待解决的难题:“理念”问题认识的 偏差与固化;“燃料”问题数据的来源与结构;“引擎”问题算 法的歧视与黑箱;“人才”问题专业教育与人才的缺乏。当前不是人 工智能要不要介入的问题,而是如何介入、介入程度、融合程度的问题。 应在总体定位、主要功能、建构要素等多方面发力,全面推进大数据背 景下人工智能“嵌入”公安执法办案进程。
2、关键词:公安大数据公安执法办案人工智能伴随“数字中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成为 我国“弯道超车”的战略利刃,在近年来的疫情防控中,健康码、行程码、远程 问诊等应用都体现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强大能量。同样,在司法领域,不论方 兴未艾的理论研究,还是智慧检务、智慧法院等司法实践都在如火如荼进行;在 公安领域,随着智慧警务投向于治安防控体系,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侦查破案、治 安管控等效能。然而,公安执法办案领域的人工智能至今还处于试点、摸索、探 索阶段,相关理论研究也是凤毛麟角。从2008年公安部正式提出“执法规范化”以来,迄今已十三年之久,在这 过程中,我们付出了艰苦卓绝的努
3、力,不论是执法制度、执法管理还是办案硬件 都日臻完善,执法主体的办案能力与素养也在不断规范中提升,接下来的任务正 如进入改革深水区的中国一样一一必须清晰地界定发展方向与路径。三、远景展望随着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兴起,法律人工智能成为理论界的研究热题,但 笔者查阅世界人工智能法治蓝皮书(2020年、2021年)和中国知网大量的相 关资料,此类研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对于这道热题的 回应却是新瓶装旧酒,中国法学理论界对于司法人工智能的研究路径仍局限 在话语层面反复讨论司法人工智能的可能性、风险性等通用、概括的问题,而对 司法人工智能具体运用提之甚少”。3在司法实践中因法律人工智
4、能的运用 效果不够理想,也遭到质疑和诟病。但不管怎样,技术都是经济与社会变革不可 逆转的变量,更何况大数据、人工智能俨然已是下一次技术革命和社会变革最 核心的动力,也是我们推动警务效能特别是执法办案提升的一大驱动。所以,首 先必须明确,当前不是人工智能要不要介入的问题,而是如何介入、介入程度、 融合程度的主题。以当前人工智能大趋势,既需要我们跳出公安看公安,前瞻看 待、主动拥抱人工智能;也需要我们立足当前谋未来,在目前“有多少人工就有 多少智能”的技术水平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技术、人才等条件,集中优势资源 和力量,有层次、有步骤地开展研发探索,为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注入强劲动力。(一)总体定位。
5、以人工智能、公安大数据作为主要技术要素的“智慧公安”, 本质是警务体系与警务能力的现代化,核心是“人”的智能现代化。所以发展执 法办案人工智能,不是要以先进技术取代民警的主体地位,替代办案民警独立思 考与判断,也并非以此取代线下侦查与诉讼活动。而是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在文书 校对、证据指引、证据审查、程序预警、公检法数据共享等方面的作用,使警力 从大量的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让民警集中精力处理核心业务,所以,人工智 能在执法办案领域应当定位在“辅助”办案的角色。(二)主要功能。总体上,法律人工智能嵌入公检法办案系统可以实现受立案 繁简分流、智能笔录、类案推送、证据指引、证据审查、量刑辅助、偏离预警
6、、 数据共享与交换等功能。从目前一些地方的成功做法,可以预见随着未来执法办 案领域人工智能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自动分案 智能笔二/就像法埸哲营家德公番在嗯J著作,写到:“归根到底,唯q谶中港球运鳍的循环意 I炉编政治革命少熟术6,因为的滂七鳌裳W o为了4海时不 神蝮x.代趁雪睡再速燃5、而京H熊菁愈笛臭血心送审柒、照斯德布宵 心1、2015:签/问题的阿信M证据审查 涉案财物共管证据指引卷宗管理图1公安执法办案人工智能系统示意图1 .智能警情分流。针对以往受立案环节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2015 年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出台后,各地主要是通过健全规范、 明确时限、加强审
7、核监督等做法加以解决。笔者认为,这些“系统外”的要求在 基层还是存在“可操作”的空间,可以在现有统一执法办案平台基础上,建立以 “受立案管理中心”为中枢,打通并整合警情处理、执法办案、执法监督等平台, 建立统一的智能受立案系统,将“机上、点上、端上、网上、纸上”各类报警全 部纳入该系统,由系统自动识别警情归属地的公安机关,同步短信推送至值班领 导和民警,所有警情处理网上留痕,对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等情况系统自动预警 并派员监督。通过“智能分案一系统推送一网上留痕一预警监督”智能化、流程 化工序,把好警情处置的第一道关。2 .智能笔录制作。笔录在案件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有经验的老民警在 制作一
8、些团伙案件、主要案犯的笔录前都会有自己的审讯策略、讯问要点,在目 前基层整体办案力量不足、经验不足、办案质效不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技术来 弥补短板。目前,市面上推广的智能笔录云软件已具备法定程序提醒、字块提取 分析、联网快速核查、笔录质量检验等功能。笔者认为,可以在这些功能基础上 进行深度开发,由系统根据案件类型和历史同类案件的笔录数据,生成相应的审 讯策略、笔录模板,并开展全案、同案关联分析。特别是电诈、涉黑涉恶、涉众 型经济犯罪等团伙类案件,不仅需要加强全案统筹,而且由系统提取同类关键字 分析研判,挖掘笔录隐含的案件信息,有助于提升侦审的实质效能。3 .智能证据指引。证据的极端重要性不言而
9、喻,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对证据合 法性的审查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在切断非法取证行为与案件实体处理结 果之间的关联。血但目前基层很多办案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存在两大难点: 一是不知道收集哪些证据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二是对收集的证据如何 满足证据“三性”要求。可以针对办案取证环节中易发、多发和常见问题,根据 以往证据收集与采信的经验、教训,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程序性、合法性规定和要求,将共适性判断规则和证据标准嵌入人工智能的模块中,明确不同诉讼阶 段合法、规范的证据要求,指引办案人员依法、全面的收集证据,既防止证据遗 漏,也防止人为恣意。皿4 .智能证据审查。尽管当前人工智能水平只能在
10、单一证据校验、证据之间是 否矛盾等层面发挥作用,即便如此,也已经大幅缩减办案人员证据审查的时间。 笔者认为,可以按照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梯次、逐层对证据进行审查。 第一步:合法审查,通过图文识别、机器学习等智能技术抓取、识别、比对、判 断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时间、人员等证据合法性的必备要素,对问题与瑕疵的证据, 由系统提示补正或作出解释;第二步:客观判断,由系统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将证据进行结构化组合,通过对案件必备要件、非必备要件的数据检索,自动判 断证据缺失状态;第三步:关联展现,通过系统设计一个思维导图,将案件的 重要事实与关键环节加以标示,当侦查员对某个待证的关键事实进行点击时,
11、系 统自动展现哪些证据共同指向某一待证事实,且清晰的标注证据所在的卷宗位 置,让侦查员对证据间的逻辑与相互印证能够一目了然。5 .智能卷宗管理。当前,案件纸质卷宗的制作、装订、移送、归档、查阅等 环节,耗费了大量的办案时间和精力,而且在卷宗形成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 流程指引和实时校验,时常出现返工、超期甚至卷宗遗失等严重问题。在现有人 工智能技术下,可以研发卷宗智能管理功能。(1)电子化转换。在立案立卷中, 通过图像识别技术对各类纸质材料进行高速批量扫描,转化为电子材料并自动分 配“身份”识别编码,实现纸质原件与电子卷宗的身份关联,这一功能,目前很 多地方办案中心已加载这一功能。(2)实时化
12、更新。由系统通过对电子材料的智 能识别、分析、匹配,按照立卷规范自动分类和排序卷宗材料,并生成配套组卷 信息,并根据卷内材料变化进行实时跟新。(3)辅助化审批。在案件提交审批后, 系统根据法制民警和分管领导的需求,提供卷宗浏览、卷宗批注、法条索引、关 联案件查询、案例推送等辅助审批服务。(4)自动化流转。在案件侦查终结后, 利用该功能通过公检法数据共享平台,实现诉讼卷随案移送和侦查工作卷自动归 档,并可随时根据需要一键查询调用。6 .智能共享平台。浙江、北京、贵州等地的公检法数据共享平台主要分为公 安、检察院、法院三个业务模块,建立统一数据规格和交换标准,实现网上阅卷、 网上流转、网上换押等等
13、,并在数据共享平台中添加“涉案财物管理”模块,当 涉案财物需要随案流转时,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进行网上移交,做到“移单不移物”。 同时,应用机器人仓储管理、RFID射频标签、二维码等技术,对入库物品实行 一物一码,实现对涉案财物自动存取、动态跟踪。所以,公检法智能共享平台应 成为发展法律人工智能的一个重要方向和选择,将更充分地发挥检、法部门对公 安侦查、取证的制约与引导作用,节约办案时间和成本,优化涉案财物管理,为 智能执法办案的构建提供重要基础。(三)建构要素。上海、贵州等地研发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应用的深度神经 网络模型是法律人工智能走在前沿的技术。为确保这一新生“幼体”茁壮成长, 前期需要将大
14、量人工分类、标注的精细化数据“喂养”和“训练”幼体,待其成 长后才具备自我学习、关联学习和智能识别、分析、判断等强大能力。可参照人 类的感知与思维,建构一个如图2的逻辑导图展示执法办案人工智能模型。图2公安执法办案人工智能要素模型示意图1 .数据层面。小数据时代,受理念与技术的限制,不论公安信息化还是司法 信息化建设,均呈现明显的“管理本位”,缺乏统一规划实施,造成数据资源壁 垒根深蒂固。大数据时代,任何人工智能“机器”,都离不开数据这一 “燃料”, 所以,我们期待科技强警战略在大数据库建构方面能有更大建树。具体到执法办 案大数据的建立,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1)内部整合。公安大数据面广多样、
15、 载体不一,打通壁垒、整合应用,短期内难度显而易见。但诉讼活动中的执法办 案类数据不存在接口、标准等太多技术上的障碍,也不存在太多的涉密问题,具 备整合、汇聚这块数据的可操作性。(2)外部打通。由于各部门都面临着法院 结案率和上诉率、检察机关起诉率、公安机关破案率等行政化的司法政绩考评, 因此在开放本部门数据时都忧心忡忡,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情况下, 不约而同地都选择数据封闭阴。可见,要打通司法机关的数据壁垒,还得自上而 下、高位推动、明文规定各部门数据整合与共享的义务。(3)统一标准。统一的 元数据标准是在技术层面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前提,司法大数据的元数据建元数据主要是描述数据属性
16、的信息,用来指示数据存储位置、历史数据、资源查找、 设应包括题名、单一标识、类别、描述、数据预览、修订历史、许可项、标签、 API授权项、附属项等内容的。因此,应通过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手册,对执法 办案类的数据起止时间、种类、内容、存储、信息交换与利用等环节的技术操作 进行详细规范,以此推动数据共享机制的建立。2 .算法层面。人工智能本质上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学习、分析、判断的算 法,司法的公平公正对法律人工智能算法提出了要更加精准和稳定可靠的要求。(1)训练数据的全面性。算法歧视的根源之一在于用过去不准确或有偏见的数 据去训练算法,其结果自然有偏见;再以输出产生的“问题”数据回馈系统,使偏
17、见得到巩固和加深,这就是“自我实现的歧视性反馈循环”。2所以,应当尽可 能用全面、真实的法律数据进行算法训练;同时,应用数据挖掘技术加以检测和 矫正,最大程度防止其“污染”算法。(2)知识图谱的精细化。法律知识模型化、 标准化是开发法律人工智能的前提,特别是“知识图谱+深度学习”为主的算法, 对数据、模型的颗粒化、精细化程度越高,得出的答案越接近现实、预测的结果 越加准确。所以,目前的人工智能存在“有多少人工,就有多少智能”的明显特 点,需要法律专业团队更加精准化、体系化地建构、重构和表述法律知识。(3) 法律算法的可解释性。深度学习算法的不可解释性就是机器仅提供一个决策结 果,不提供一个决策
18、过程和决策解释。致使执法办案人员对机器直接给出的答案, 无从判断它的参考价值有多大。但目前的技术发展程度不代表未来也是如此,可 以通过政策、法律或一些明确的需求去影响技术的发展;并考虑建立面向一定法 律人群体的适当开放审查和意见反馈的机制,促进算法本身正确性的提高.3 .应用层面。人工智能嵌入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在具体应用上需要相应技 术的支撑与拓展。(1)图片识别(OCR)技术。这项技术是目前法律人工智能比 较常用的技术,可以对各种卷宗材料的印刷体文字、手写文字、签名、手印、签 章、表格、图片进行智能识别、定位和信息提取、比对,实现对单一证据的校验。 应用该技术可辨识“多胞胎” “早产儿”“
19、分身术”“抱错孩”等程序问题。这些 办案中的常见错误,耗费大量精力审查,但又必须严谨细致,“小”的可能需要 提前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大”则可致证据链条断裂,最终被视为非法证据予 以排除。(2)智能语音(ASR)技术。智能语音(ASR)技术是识别与转换能使 机器“听懂”和“分辨”不同个体口述的语言并实时转化为文字,这一功能在庭文件记录等,事实上是一种电子式的目录,以便协助数据检索。比如,上海的“206”系统,为了力求模型构建的精准和实用,研发团队收集、分析 2012年至2016年间上海各基层法院审理的盗窃案36779件,再把盗窃模型按照证据数 量和种类的不同,分为当场抓获型、重要线索型和网络犯
20、罪型三种类型,做成不同的证 据模型嵌入办案系统,才能形成证据指引、证据合法性校验、证据之间逻辑判断等功能。 审中已得到推广应用。同样,在办案领域引入该技术,可以区分不同角色,将问 答内容直接转写成文本,让办案人员集中精力做好讯(询)问,缩短笔录制作时 间。(3)自然语言处理(NLP)技术。一直以来,符号机器语义实现是限制人工 智能应用的一大瓶颈。随着GPT、BERT等预训练语言模型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上 述问题。预训练语言模型通过在容易获取、无需人工标注的大规模文本数据基础 上,依靠强大算力进行预先训练,获得通用的语言模型和表示形式,然后在目标 自然语言处理任务上结合任务语料对预训练得到的模型进
21、行微调,从而在各种下 游自然语言处理任务中快速收敛以提升准确率。因此,预训练语言模型自面世以 来就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并成为当前各类自然语言处理任务的核心技 术。但以目前技术完全处理法律专业术语及案卷资料中的复杂表述仍然具有较大 难度。总之,“人工智能研究关心的是如何操纵符号,而不是如何形成意义”, 而公安执法办案是在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与证据基础上,综合运用侦审思维、逻辑 规则、经验法则和正义理念,对每一起案件“私人定制”的结果。办案民警与法 律人工智能,就像医生与检验设备的关系,延续两千多年的“望闻问切”仍然行 之有效,但依靠机器作出的病情化验更加细致入微,最终的诊断结论、药物用量、 手
22、术方案与操作必须由医生亲自完成。同样,传统的侦办手段不能丢,应对当期 更高的办案标准要求,还应当主动拥抱技术、借助技术不弃微末地办好每一起案 件。法律人工智能系统只接受物理符号,即计算机语言。因此先要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先将 生活中的日常语言转换为法律语言,比如“我要告你”转换为“我提起诉讼”,“张三 打伤李四”转换为“张三侵害李四的人身权”等等;其次将法律语言转换成计算机语言 “符号”;再次,根据预设好的算法将输入的一串符号得出另一串符号,再转化为自然 语言或者法律语言表示出来。目前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还未达到完全将人类语言转化为 法律专业术语的能力,所以还需人工进行“打标签”。参考文献:1向达.
23、外部视角下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问题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 (1) :73.2习近平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EB/0L.新华网(2019-017 6)3郑海洋.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推进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北 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 (4) : 11-124陈曦,人工智能技术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上海“206”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 统为分析样本J.惠州学院学报,2019 (10) : 125谢渴.人工智能如何“无偏见”地助力刑事司法由“证据指引”转向“证明辅助”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 (5) : 1116范跃红,龚婵婵,陈乃锋.9
24、9%以上的刑事案件实现全数字化线上移送 浙江:“政法一体 化”推动信息壁垒等办案顽瘴痼疾常治长效EB/0L.人民网(2021-11-24) . 2022-6-30.7黄其松,邱龙云,胡赣栋.大数据作用于权力监督的案例研究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数据铁笼”为例J.公共管理学报,2020 (7): 27-298左卫民.从通用化走向专门化:反思中国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J.法学论坛,2020 (3): 209左卫民.热与冷:中国法律人工智能的再思考J.环球法律评论,2019 (2): 6010季卫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J.东方法学,2018 (1) :130-132.11左卫民.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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