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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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 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做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 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验收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 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的项目验收。第三条200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 象。第四条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 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 计量收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2、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 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 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 号);(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 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 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六)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o第三章验收条件第六条 项目需达到以下条件,
3、方可验收:(一)2009年7月1日前开始实施改造的项目,技术方案应满足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要求; 2009年7月1日后确定改造技术方案或2009年10月1日后竣工的项目, 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二)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完成相应改造内容,改造项 目质量符合要求,并由建设单位完成了自查自验;(三)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 件、财务决算文件等);(四)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 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改造项目已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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