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古区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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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古区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红古区应急局 2020年10月15日 复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规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 决。第十九条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在牵头部门设立办公室, 红古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 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红古区应急委员会各 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要求,做好红古区应急工作。第二十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 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各部门得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及时向区 政府和主管部门报送,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向上级政府和上 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企业、镇(街道)及工 业园区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
2、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 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 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第二H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红古 区应急指挥中心。红古区应急指挥中心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 息报送机制,对红古区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统一接警。第二十二条 红古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 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严重性和 紧急程度,分为一般(III级)、较重(II级)和重大(I级)三级 预警。第二十三条 当生产安全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in 级)预警标准时,发生地镇(街道)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 单位预警;当达到较
3、重(II级)预警标准时,发生地镇(街道)立 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红古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情 况。当生产安全事故超过较重(H级)预警标准时,立即启动应急 预案,并向兰州市政府报告情况。第二十四条在红古区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果涉及或影响到区域以外的地区,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地方政 府,及时妥善处理。第四章应急响应第二十五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 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红古消防 救援大队和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各企业队伍为 补充力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第二十六条各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牵头单位分别负 责组织、
4、协调各单位,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的专业应急队伍。各专 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小分队。第二十七条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应急委员会和各专项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区、镇(街道)、企业应急 救队伍。第二十八条 红古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救援队伍建 设情况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每年年初要向应急委员会报 告救援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况。第二十九条应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跨部 门、跨灾种的联合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 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救援的有效实施。第三十条 基本应急程序:(一)一旦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时,
5、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 当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接警处警中心、所在镇(街道)或有关部 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 等报警电话和其它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二)生产安全事故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报红古 区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要迅速查明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报告应急委员会。应急委员会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应专 项应急预案。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按应急委员会要求通知相关 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紧急启动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赶赴现 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必要时应
6、急委员会 成员也要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 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区专项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可由区政府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终结公告。(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件要适时组织 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五)区应急局、区民政局会同其他部门组织善后处理和救 济等工作,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第三十一条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 扩大,难以控制时,请求兰州市政府启动兰州市人民政府生产安 全事故应
7、急预案。第三十二条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一)根据事故情况、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 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的镇(街道)、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控 制事故,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 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三)协调有关镇(街道)、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 善后工作,防止出现事故“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 恢复当地正常秩序。(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 料报专项指挥部。(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镇(街 道)、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或生产安全事 故公告,报有关领导审定后
8、由区政府向媒体和社会发布。第五章后期处置第三十三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 做好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一)相关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会同企业及 时调查统计事故影响范围和损失程度,评估、核实事故所造成的 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报区政府。(二)区应急局和相关部门要迅速协助企业做好事故伤亡家 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三)区卫健局负责做好现场洗消工作。(四)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有关事故赔偿政策,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给 参与应急工作伤亡的人员相应褒奖和抚恤;制定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
9、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第三十四条重视保险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减损作用,加强生产企业、人员的参保投保工作。(一)鼓励各企业参加有关生产安全责任险,提高保险意识。 (二)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产品 开发力度,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依法依规做好保险服务与理赔工 作。第三十五条 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同时,由区政 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 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各 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对生产安全 事故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 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立功和过失
10、行为分别给予奖惩。第六章应急保障第三十六条通信与信息保障。(一)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整合各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 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反 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和利用公众 网,加快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建设,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 装备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顺畅。(二)现场指挥通信以固定有线通信为主,有条件的要实现 救援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三)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生产安全 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即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上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
11、、瞒报、缓报。第三十七条 现场应急和救援保障。各企业都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现场 应急抢险装备清单,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数量、性能 和存放位置,加强维护与保养。各应急物资归属单位,应统一服 从红古区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保障。(一)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快 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交通部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 实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在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交通工具,输送 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它
12、部门及社会交通 设施装备。(三)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援物资、 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保障。(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 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二)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 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 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 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化学事故、 中毒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要根据 事故的特性和需要,严密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和做好卫生监督准备 工作。(三)区卫生健康
13、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救护保 障的组织实施,各级医疗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四)卫生健康专业队伍的医疗救护在现场展开。要根据社 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加设救护站(点),增配监护型救护车,缩 短急救半径和应急救护反应时间。(五)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系统、科学研究系统、 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 置能力。(六)区卫健局负责建立包括医疗救治和专业特长等的医疗 动态数据库。(七)区卫健局负责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 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 抢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
14、,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 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 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第四十条治安保障。(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 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 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和 村、社区要立即在事故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 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三)市公安局红古区分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 措施,并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实施。物资保障。(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15、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紧急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 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二)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援物资储存的基础上,将实 物储备转变为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援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 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 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 资。(三)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负责组织、 协调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应急工作中救援物资的 调用,由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四)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市场监
16、督检查,负责药品和急救 医疗器械的应急管理,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出现短缺时,联合 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区域调剂、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证急救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拨、紧急供应,与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做 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五)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红古分局、区水务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 染控制,处置供电、供水、供气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第四十二条经费保障。(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委员会确定的应急工 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工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 伍建设,救援设备维护等
17、工作。第四十三条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区、镇(街道)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 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第四十四条技术储备与保障。(一)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合全区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建立综合应急指挥平台。(三)应急工作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 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四)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在应急工作各个环节都要重 视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牵头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 案的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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