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2022年新制订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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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方法学习新修订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方法(讲义)药品平安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党中央、国务院高 度重视。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及一 系列决策部署,细化、具化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的规定,统 筹群众购药便利性和药品平安监管,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平安和合法权 益,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在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方法(以下称方法),自2022年12月 1日起施行。第一局部:方法的修订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开展,网购已成为常态化消费 方式,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也日趋活跃。为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服务水 平,国务院
2、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要求创新服务模式,完善“互联网 + ”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 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 务“六稳” “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1202110号)等,均对药品网络销售提出工作要求。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药品管理法要求,进 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保障网络销售药品质量平安,确保人民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电子交易等 记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 务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 年。
3、第十六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平安隐患的药 品,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 活动主页面公开相应信息。第三章平台管理第十七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药品质量平安管理机构,配备药 学技术人员承当药品质量平安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平安、 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 存、不良反响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第三方平台应当加强检查,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药 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等行为进行管理,催促其严 格履行法定义务。第十八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网站名称以及域名
4、等信息向平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平台备案信息公示。第十九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联系 方式、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第三方平台展示药品信息应当遵守本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 质量平安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建立登记档案, 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确保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符合法定 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当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 量平安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三方平台应当保存药品展
5、示、交易记录与投诉举 报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第三 方平台应当确保有关资料、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并为入驻的药 品网络销售企业自行保存数据提供便利。第二十二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建立检查监控 制度。发现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第三方平台发现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 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停止展示药品相关信息:(一)不具备资质销售药品的;(二)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规定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三)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四)因违法行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责令停止销售、撤消药品 批准证明文件或者撤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五)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药品注册证书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不得展示相关药品的信息。第二十四条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 的紧急事件时,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应 急处置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置措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召回药品的,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销 售企业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事件 处置等工作时,第三方平台应当予以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 品网络销售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平台采取措施制止的, 第三方平台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有关平台内销售 者、销售记录、药学服务以及追溯等信息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及时予 以提供。鼓励第三方平台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 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 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 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药品网络销售和网络平台服务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网络销售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三)询问有关人员,了解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相关情况;(四)依法查阅、复制交易
8、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 关资料;(五)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 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第二十八条对第三方平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 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对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查处。因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引发药品平安事件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的,也可以由违法行为
9、结果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应当与国家药 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按照职责进 行调查处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 以依法作为实施行政处分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三十条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平安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第三方平台等采 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 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第三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
10、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或者第 三方平台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 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处分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 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 期改正,处3
1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药品
12、网络销 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 六条的规定进行处分。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方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 务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分。第四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 用
13、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群众用药可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亟需出台 方法。第二局部:方法的要点问答一、方法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方法聚焦保障药品质量平安、方便群众用药、完善药品网络 销售监督管理制度设计等方面,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第三方平台管 理以及各方责任义务等作出规定。方法坚持以下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开展思想, 围绕保障药品质量平安、优化民生服务、方便群众购药等方面,全面 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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